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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速裁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认定书速裁肇事罪

王 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学者通过对部分试点地区速裁程序适用展开实证分析后得出: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限定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①笔者通过查阅部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案例可发现,已有多数法院在交通肇事罪的审判中适用了速裁程序,本文将针对交通肇事罪中适用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交通肇事罪中采取速裁程序的原因是:首先,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是用简易程序,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若也满足速裁程序的要求,法院基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有很大的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其次,当事人很少对由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有异议。再次,交通肇事罪在实践中频发,被告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事实基本上没有异议,对于程序的选择尽量考虑精简。基于以上原因,在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多数适用速裁程序。但是交通肇事罪由于存在多因一果、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划分不清、构成要件的缺失、证据难以保存等原因导致本罪因果关系、责任认定等难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已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多数交通肇事罪采取速裁程序,将不利于本罪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有欠缺

《刑事诉讼法》规定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只要没有逃逸情节就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被告人没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际上是法院让渡部分司法权以获得司法效率。有学者提出,作为程序启动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决定启动速裁程序时,已预先对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了初步判断,同样法院依照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已经默认了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结论。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违背了审判基本原则,有“未审先定”嫌疑。②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为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对于案件事实简单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真正的运用。但是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事实存疑、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等情形,10天的审限过短,法官不能在短期内认清案件事实,通常依照行政机关认定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做出判决。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法官还需要依据刑法的认定规则来认定,因此审限过短等原因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三、裁判文书事实部分过于简单

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制作判决书的方式有:一种是只写主文,没有事实和理由部分;另一种是对案情和适用法律部分都提前写好,最后填入相关内容。③总结这些判决书后,可得出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有:(1)在裁判文书中省略在案证据等;(2)案件事实陈述过于简单;(3)判决书内容千篇一律。案件事实基本上表述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单看裁判文书并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反映案件争议、诉讼请求和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不能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都适用速裁程序,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分别讨论。首先,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对于案件事实复杂、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充分权衡,在被告人自愿选择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考虑。其次,刑诉法赋予了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反悔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被告人反悔后对其不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被告人的程序适用和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并且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总之,应当确保速裁程序案件庭审方式简化但不违反诉讼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注 释 ]

①赵恒.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2016(2).

②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J].法学论坛,2015(12).

③石魏.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西华大学学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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