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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君主中西法律

李 赞

燕京理工学院,河北 廊坊 065201

法律文化,是长期集体生活过程中一个民族或国家所认定的、与法治相关的一种制度意识,它体现着一个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在中西方发展的文明长河中,随着社会制度不断变更、经济文化方面的迅速发展、地理位置导致的隔阂都使得中西方人民对法律的认知不尽相同,有所差异,也就形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立法渊源方面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人类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和“性善论”。在西方,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罗马法精英们,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在中华文明当中,“法自然”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寻找真理。“性本善”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历朝历代立法的内容都会涵盖前朝大幅的法律典籍,也包括当朝君主的命令。在古代中国,皇帝独揽立大权,以自身言行代替法律。中国的立法权力多来源自君主,好比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在考虑帝皇的想法与喜恶的前提下制定,君主的话语和命令体现了当时的最高法律效力。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人们虽然对神灵崇拜,但并没有将神人格化,希冀人能代替神。因此不会像中国那样唯君主是从。不论是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本主义以英法两国为代表所制定的宪法,都没有法权源头出自君主的理论依据,因而可以看出西方在立法上是人民大众一起制定确立的[2]。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不同

在古代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产生的重要条件是农业的兴起和发展。中国的社会生产模式,与多数亚洲国家一样,都是以农田土地为根本的农业生产模式,但主体却是奴隶主贵族,以此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理所当然将整顿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作为基本内容。这种农业生产方式既是法律文化的孕育源泉,却又是束缚法律长远发展的缰绳,因为它难以为法律文化提供更广泛的人文信息、实践经验与发展前途。与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相比,欧洲国家在经济跌宕起伏中兴起了许多城市,其工商业都十分独立,不依赖于外部。在希腊,不同于中国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被一些新兴城邦所创建。得益于地中海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它们大力发展工商业,颁布相关的条例和法文,初步调整工商贸易的巨大关系网络经过管理行政等手段得以形成[2]。在中世纪初,西欧各国的大多古典城市都饱受战乱疮痍。但随着中世纪的城市如巴黎,伦敦,柏林,米兰的再度兴起,这种工商性质的法律文化再一次从谷底迈向高峰[3]。

三、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同

纵观中西法律文化发展史,中国法律发展暂未做到像西方法律那样呈放射线发展,未能够始终呈现开放性状态,包容接纳、向外发散。中国法在历朝历代的发展史中,民族化、统一化逐步成为其中心思想。由于自我封闭、排逐外法,中国法经历了自我诞生再持续发展和更新,渐渐形成了崇尚古典古法,重视团体利益,看重人情伦理的特点。清末民国时期虽然踊跃出一批学者和政客,他们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希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无奈受到保守势力和传统观念的两座大山的压迫,法律始终没有像西方一样接纳开放,中国法还是走着那条以“民族化”为主的发展老路[4]。与之相反,随着历史更替,西方法律保持法律的对外沟通的同时,也不断以自我变更拓展为新的目标和任务,西方法律发展也能够历久弥新。在希腊古国与波斯帝国的战争以后,商品经济的推进冲击了人们的眼球,契约思想成为法律主导性思想。经济飞快发展的同时,希腊也加强了与外界的工商密切交往,推动了西欧各国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在各种法律观念激烈摩擦产生火花后,先进的法律被保留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摈弃,所以法律一直处于一种常新的状态,包容和接纳外来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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