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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医生权益保护

2019-12-14熊春燕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医闹法律法规医患

熊春燕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国内医生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在立法层面上

专门规范医师队伍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中对医生权益保护的仅限于二十一条的规定,这部法律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年代久远,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了,不能很好的保护医生的权益。随着这几年医患关系紧张,我国立法机关也注意到我国法律对于医生权益保护方面的欠缺,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等情形进行了定罪量刑。这是国家第一次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利于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从而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医生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少,致使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生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在执法层面上

在发生医患纠纷过程中,比较频繁出现的是围堵医院,破坏医院医疗秩序。面对医患纠纷的发生,我国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同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没有合理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在2015年的河南省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被逼抱尸示众,死者家属辱骂、殴打医生,警察来到现场并没有使事件得到平息,第二天更是将棺材摆放在了医院门口,严重影响医院医疗秩序。2016年1月8日,河北省栾城人民医院的一名患者的家属对医护人员进行殴打、辱骂,10余医护人员均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持续到第二天上午,仍有“医闹”人员堵在医院妇科科室,不准医护人员工作,严重影响了其他患者的治疗,迫使其他患者不得不转院。

(三)在司法层面上

我国司法人员长期接触办理的案件中很少有医患纠纷的案件,因此没有相关的经验。同时,医患纠纷中,涉及很多医疗行业的专业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懂,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中,当发生侵害患者权益的医疗事故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让患者或者亲属在进行维权时不能相信司法机关的判决,从而进行“自我维权”,导致发生恶性医患纠纷。

二、国外医生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国,他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避免不了医患关系的问题。对于处理医患纠纷,美国首先从立法方面着手。在2004年,美国职业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第一版《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防止工作场所暴力指南》,提出了一系列的处理医患关系的可操作指标。其中规定:一是医院的报警防范措施需要和警方合作的,如医疗场所必须安装报警按钮,配备手持报警器、移动通讯步话机等有效的报警系统;医院大门必须安装金属探测器,必须装备24小时监控系统等。美国各地警方也是非常注意医院的巡逻,病患的家属如果要进入治疗区,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并佩戴通行证等。二是美国的医院都有严格的门禁制度,同时还建立了暴力记录的患者“限制访客”名单,并发放给护士站和访客签到处,同时有权知道患者的行为是否有暴力或者攻击倾向。①这就建立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和防范了恶性医闹事件的发生,避免了医生在医患关系中遭到不法侵害。

加拿大在处理医患关系问题上是选择了分流病人,减少了医生与患者的摩擦。在加拿大,家庭医生比较普遍,满足全民的基本医疗服务。而进医院找专科医生的一般都是急诊患者,还有就是疑难杂症和比较大的病症。这种实行家庭医生制度,提高了患者对于医生的满意度。同时加拿大还实行了医药分家制度,医院医生只负责诊疗病人,药品不属于医院或医生管理,还有患者就医时,主要费用是医保支付,患者不需要交过多的费用,这些就减少了医患纠纷,保护了医生不受到外来的侵害。

俄罗斯在处理医患纠纷上建立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还有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发生医患纠纷,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还有在德国、新加坡设有专门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机构,该医患纠纷解决机构专门针对医患纠纷问题进行庭外调解,使医患纠纷能够合理并有效率的解决,这样患者的权益受到保护,避免了恶性“医闹”事件的发生,这也就保护了医生的权益。

通过研究对比国内外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举措,可以看出:医患纠纷不是中国才有的,世界各国都有。在我国长期的社会舆论和人们的意识当中,认为医生应该无私奉献,患者是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患者权益,这也造成了我国立法方面对于医生权益规定较少。如果这种情况不断的持续下去,不利于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通过对国外处理医患关系的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发达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都有着手,有效的预防和保护了医生的权益免遭来自患者或者亲属的侵害。

三、完善我国医生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医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处理医患关系当中缺少保护医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首先应该做的是完善医生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专门医疗法的立法建设。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部执业医师法是专门针对医护人员的法律,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医生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因此,我国非常需要一部专门针对怎样处理医患关系中医生权益保护的法律。其次,对“医闹”事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影响医疗秩序无法进行的行为进行了入刑,但是在现实生活“医闹”事件的组织人员和参与者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后果也是各不相同,对于医疗秩序的影响无法判断进行确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医闹”事件及其程度进行确定,让在处理”医闹“事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后,修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文件等。保护医生的休息时间、薪酬等合法权益,减少医生对职业的不满情绪,增加对工作的积极性。

(二)严格执法并配合医院的安全管理

在保护医生权益上,执法机关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预防和避免恶性“医闹”的发生,执法人应该与医院进行配合,对医护人员进行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方法的培训。还有在“医闹”发生,当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时,可能为时已晚。在美国的处理方式中,医院的报警系统是与警方合作的,当医院出现“医闹”时,警方能够快速的知道,并来到现场。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让医院的报警系统与执法机关合作,出现“医闹”时,警方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三)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

“济世良医、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等词语是我国劳动人民在社会发展中对医生的评价和赞美,以及现在称医护人员为“白衣天使”等。这些词语表明了大众对医护人员的态度,加上我国对医护人员无私奉献精神的大力宣扬和社会舆论对患者弱势群体的定位,造成大众认为医护人员应该是无私付出,不求回报的形象,而患者永远都处于弱势一方。这也就导致了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司法人员出现偏向于患者一方,侵害了医生的合法权益。

(四)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医患纠纷

在对发达国家处理医患纠纷的措施的研究与学习,发现德国、新加坡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医患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解决。

我国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如我国在处理劳动纠纷,设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医患纠纷可以选择此种模式,培养一些专门的人才,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避免患者诉求无门以及不能及时解决等情况下,对医生进行辱骂、殴打甚至杀害的行为,缓解医患矛盾激化,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 注 释 ]

①杨先碧.医患之争.生命与灾害,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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