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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需求视角下的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探究

2019-12-14余桂芳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工作者法律人才

余桂芳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社会法律人才需求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既是要求应用型、实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当前,我国开展法律专业的高校多达600多所,是社会法律人才主要培养和输出基地。[1]然而,在人才培养中存在一个共性问题,高校对于法学人才培养侧重于理论性教学,忽视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正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指出的:“现在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务严重脱节”。而这一问题的局限性在社会工作中逐渐显示出来,高校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学习机会而以理论眼光看待问题,在处理案件中难以取得有效性进展。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与社会发展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正因为法学自身的特殊性也要求法律人才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各种学科知识。而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复合型多学科的知识,许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没有跳出法学专业知识的眼界。相反,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法律人才,缺少系统、综合的知识储备,在处理案件中则会影响案件的进程。比如,在医疗纠纷中,要求法律从业者对医学的基础性知识要有着一定的了解。因此,在社会多元化、专业化的发展中,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问题则越来越突出,这就倒逼法律人才需要多种学科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人才的行业自律和法律精神显得尤为重要。社会高度融合发展中,执法难问题是社会普遍性问题,涉及到如何运用法律在保证社会人员正当权益。这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有着强大的法律精神,较强的行业自律,坚定理想信念,敢于面对执法中的困难和挫折。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有着对公平正义的执着,也要有着强烈的法律精神,唯有如此,在面对工作中的困难时不为权力和金钱所诱惑。

二、我国法律毕业生就业分析

在我国高等院校中,法律类院校发展迅速。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法学本科和研究毕业总人数多达13万多人,专科生10多万人。[2]然而,正如前文所言,在法律就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年来法学就业率一直处于下游地位。这对于学生自身、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存在着一定的影响。究竟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由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社会需求不匹配。

首先,法律院校扩招显著,生源扩大的同时学生素质却在下降,而教学体系建设没有及时跟进,教师队伍、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环节没有得到改善和提升,造成人才质量参差不齐。其次,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没有进行创新,课程设置全而不专,实践性课程偏少,缺乏特色课程;在法律教育教学中主要以传统教学为主,注重理论性知识训练,缺少有效实践性教学。同时,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存有脱节,匹配程度不高。诸如,在改革之前,我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的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学历无论什么专业,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法官资格或检察官资格。再次,法律类学生就业观念存有偏差,在职业规划中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失衡,大多学生注重“铁饭碗”,倾向于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是倾向于大城市工作。最后,法律就业市场存在失衡,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和社会发展没有协同一致发展,相关就业市场不太完善,在基层岗位面向法学专业人才不足,大多学生缺乏基层行锻炼,从“学校门”进入“机关门”。这些因素对于法律类人才培养有着直接的限制作用,导致法律类大学生就业现状不尽人意,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失衡,对于学生发展、学校提升和社会进步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

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路径探析

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重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失衡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匹配程度不高等问题。在围绕社会需求目标的基础上,围绕核心思想规划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体系;通过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完善法律一体化建设与司法考试制度培养合格法律工作者;重视教师队伍和校园文化建设夯实法律人才基础。

(一)基于社会需求目标,加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法律人才与社会发展有着多角度、多层次的融合。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一批卓越法律人才。尤其进入多元化的发展中,在法律人才培养中要密切结合社会发展背景,在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突出社会需求性。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国家层面的培养方案。而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高校教育改革要加快形成人才培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机制。显然,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应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法律人才培养和输出地的高校,在人才培养中要坚持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相结合、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结合,注重应用型人才建设。总而言之,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核心思想要以市场社会需求和法律职业为导向,重视人才的实践性、应用性和适应性等素质,从而进行制定系统、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加大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高校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应从“源头活水”中为人才培养注入新动力。在高校教育中为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必须进行教育教学生的改革,创新课程设置和体系建设。法律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教学中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实践教学的效果,要从理论性学习向应用型转变。在课程设置上,教师要充分发掘案例教学的辐射效应,通过大量的案例的引用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以及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理论的指引转向应用技能,既是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以及应用性。因此,课程设置做出规划调整,专业基础和实践课程合理划分,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在课程的开展中,要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比如可以进行小组讨论、小组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丰富课堂教学。同时,注重校园活动和校园实践活动的引入,开展模拟法庭、组织法律援助等活动,强化学生的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另外,还可以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比如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唯有理论和实践结合,才能更好的培养法律人才。

(三)完善法律职业一体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从业者必有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在现有模式下,作为法律界的“国家第一大难考”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成为区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的核心。显然,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人才服务社会的“敲门砖”。然而,这种考试的通过率也最终决定了只能由一小部分的可以获得相关资格。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制度的作用,不仅是对于法律人才选拔,而且极大的提升了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修养。所以,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要坚持书本知识与实践能力结合,凸显实践能力部分,只有这样才能遴选出德才兼备、并拥有较多法律实践经验的合格法律工作者。[3]另外,在这种“逢进必考”的状态下,应积极完善法律一体化的建设,在人才的使用中完善法律一体化建设与司法考试制度培养合格法律工作者。作为常见的法律职业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和教师,在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都是相同的。因此,法律职业一体化建设在法律工作者身份的转变实现无障碍的互通,既是能够实现单位的顺畅流通和编制转换,法律教师、律师和法官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身份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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