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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物流末端配送法律风险分析

2019-12-14应武伶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收货人收件人快件

应武伶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一、物流末端配送现状

末端配送是物流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以满足配送流程的终端(客户)为直接目的的物流活动。当前,我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强调“以消费者的需要为中心”,这种“用户第一”的基本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由此,消费者对末端物流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现实中,末端配送面对的一端是用户需求的不断升级,另一端是快递单量呈几何倍数式的飞速增长,这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无疑挑战重重。根据2019年最新版《中国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趋势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总量达到400.6亿件,2020年快递业务量将达到700亿件。如此规模的快递业务量将给末端带来更大的配送压力,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中国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趋势报告》经过广泛的调研指出,当前“快件到手难”成了几乎所有买家的共同痛点,也成了末端物流争议最大的问题。很多买家抱怨“快件收件地址也写的是家庭住址,不管自己在不在家,快递员不做事先联系确认就不声不响地把货物送到了驿站或者快递箱”,对此做法表示非常不满。而快递公司则认为,收件人家中无人接收快递的情况十有八九,门到门重复投递会无限增加其快递员人工成本,而且容易丢失货物引发赔偿责任,还不如放到驿站等代收点由收件人自提方便省事。

基于运营成本的考量和投递效率的提升,为有效解决末端配送的难题,很多物流公司单独设立或经过整合资源,租用单独的场地或者依托于物业、便利店、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物流代收点(驿站),或者租用邮柜等寄存设备,然后通过系统发送短信,通知收货人在24小时内限时自提。自提时,大多“驿站”会向收件人收取每件一元、二元不等的费用,并明确若超期未自提就将收取更高的保管费,更甚者会被做弃件处理。在大件物品的配送中出现的问题更多,大多数快递公司基于成本的考量拒绝门到门送达,直接将货物滞留在代收点。而收件人自提又面临搬运设备和人员缺乏的困难,少数愿意送达的快递公司却要求加价——这种被称为“快递行业大件歧视”的现象令很多消费者和商家感到无奈。如此种种导致的现状是:物流公司未经用户许可将货物直接放在了驿站等代收点,但最终,买单的竟还是用户,这种现象在校园及其周边小区更加突出。

综上,快递公司所青睐的末端代收的做法,从表面上看是节约了快递公司的成本,降低了快件丢失赔偿的风险,但实质上也给快递公司或者第三方代收点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物流末端配送的法律要求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对于货物如何配送问题,本文梳理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一,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指定地点交付的,卖方应按买方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物流末端采取收件人自提方式交付的,很可能因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而容易造成卖家违约。而一般的中小卖家由于无力自营物流,只能被强大的第三方物流绑架而承担由此导致的额外的违约风险。第二,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等条款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该条款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快递员的义务: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或送至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显而易见,当前物流末端采取要求收件人自提方式的,明显违反了这一条款,属于违规行为,而且给货物验收带来了隐患,容易造成物品损坏的责任不清。第三,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从中可见,最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充分吸收了《快递暂行条例》的立法要旨,对“物流末端门对门配送及代收自提应事先获得收件人许可”这一强制性做法再次做出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要求,并且相较于《条例》,将快递公司的送达责任提升到了更高的法律效力。

然后,这些法条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现实做法与法律的要求差距甚远。尽管这些法条没有明确配套直接可量化的罚则,但却容易引发收件人的投诉、索赔甚至是诉讼。我们通过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可以更方便地理解这一点。首先,从法律属性上看,快递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其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即电商卖家,其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费。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快递公司即承运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好地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提示收货人验货。物流公司与卖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应送达至买方指定的地址,而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在物品没有按约定时间和地点送达或者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除了可基于买卖合同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之外,也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同时,卖方也可以基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追究快递公司基于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其次,《快递暂行条例》和《电子商务法》都明确规定了快递公司的直接交付并提示验收责任,若快递末端未征得收件人同意擅自将货物留置于代收点要求其自提的,这种做法本身已直接违反了这两个法律法规,并将由此承担没有当面验收的不利后果。最后,物流公司与代收点之间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但如果双方货物交验手续不全,职责约定不明,那么物流公司与代收点也难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代收点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这一做法于法无据,也容易将自己置于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之中,如果是做弃件处理则法律责任更大。

三、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综上,物流末端代收要求收件人自提的方式其实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应注意防范。快递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要求,按照相关合同的义务规定,在第一时间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尽快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订单明确的地址。除非获得收件人的同意,方可放在代收点或代收设备由其自提,并且同时应做好货物交验的事先说明和证据留存。关于超期未自提的,应多次通知提醒或再次送达,但不得收费任何额外费用,更不得做弃件处理。同时可将此情况反馈给卖家,由其催促买家收货,实在无法送达或无人领取的,可征求卖家意见作为退件处理。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纵深发展,快递已然成为了一个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物流末端配送的时效性和门到门配送的精准性成为了电商运营和物流服务中影响客户满意度的关键环节之一,并上升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被戏称为等同于“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新开门7件事。当前我国已进入单日快递“亿件时代”,这给我国物流快递行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更带来了更严峻的考验。物流快递行业只有迅速适应这个服务理念的转变,始终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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