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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2019-12-14刘顺献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弱者法人民法

刘顺献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日益深入,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形式。格式合同能够适应更快的社会化节奏,提高交易效率。然而,合同中存在着许多亲密和不公平的管理现象。这个条款的负面作用是,强者的意志压倒弱者的意志,弱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制该条款的弊端。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木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类型的一种。例如,一种合同称为标准合同,也可以称为辅助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了合同的所有规定。此外,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以及合伙人之一制定。此外,在标准合同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标准付款。具体而言,合作方的法人根据自身多方面的需要提前支付合同款,同时需要第三方对合同进行监督。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可能与另一方的法人谈判。

(二)免责条款的概念

标准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是指公司在合同期间增加的条款,目的是免除公司的责任。为了理解免责声明,可以从狭义和宽泛的角度进行解释。狭义上指法人责任的完全免除,广义上是指法人责任的完全免除或法人责任的限制。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以免责声明为准,免除或限制公司以后的责任。免责声明是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合同当中,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公司法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免责条款。从广义上讲,公司的责任可以完全免除或限制。从狭义上讲,完全免除责任。格式合同的条款主要由一个公司或代理机构产生,指定的第三方监督者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结果,也不是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免责条款,可能会受到损害。在市场经济中,占绝对市场经济地位的一方将制定“霸王条款”。弱者必须接受。例如,土地管理条款可能使双方在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分配不均。在这种情况下,强者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利益,而弱者必须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只能屈服且不可抗拒。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的有效途径

(一)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条款

强制性规定,法人的主观意愿不予考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该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面。第一是民法。一般法律法规需要遵守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对基本诚信、民事行为和社会秩序有明确的规定。免责条款应当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受民法保护。相关内容的制定受民法管辖。有关规定必须按照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制定,以保障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如果将来存在争议,法律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二)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没有涵盖合同条款的所有具体规范和法律限制,这也成为合同免责管理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任何规范性法律都有其不可考虑的地位。为了合理地改善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有必要选择制定形式,主要是细化可以细化的规定。此外,重要规定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充分实现具体而详细的内容,而那些难以引用的部分可以用一般语言来指定。根据这种监管形式,出现了监管和一般规定。

监管要求主要由法律规定,要求明确说明合同中可采取的措施和不可采取的措施。一般条款和条件规则是使用通用模糊语言来管理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当法人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这条规则是为了促进整体规则,从而规范某些行为而不是所有的具体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必须具备基本的社会道德,不得制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合同。在适用法律时,一般规定和条例的规定以及一般规定的规定往往不是分开的,而是两者相结合,以实现整体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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