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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2019-12-14赵方飞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居住地管辖权法院

赵方飞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理论

(一)海牙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在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问题上认为,网络消费合同由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前提是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消费者须为其居住国家达成合同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消费合同是由卖家在消费者居住国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或是公司在该国通过直接招揽而产生的交易行为。同时,为了避免给企业造成全球被诉风险,第二个条件就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虚拟性、全球化的网络地址使消费者的确切地理位置变得相当模糊,特别是使用某些技术进行位置隐蔽后,获得其具体位置可谓大海捞针。因此,产品提供地法院管辖原则应运而生。这种管辖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法确定网络消费者具体位置的尴尬局势,也为解决合同纠纷节约了成本。但是,这种原则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潜在风险性。比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会不断涌入对自身约束较为宽松的国家进行营销,此种行为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特定目标管辖理论

在上述两种理论之外,某些学者提出了“特定目标”管辖权理念,即如果电商企业在特定领域内针对特定客户进行营销,则该领域的法院作为客户的居住地而拥有管辖权。而电商平台若是通过非特定的客户获取渠道进行网络营销,相关纠纷管辖权则不确定。这种观点引起学者们的讨论,结果毁誉参半,这种管辖方式效果及可行度究竟如何,尚待实践验证。

二、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现状及实践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该私法会议制有《管辖权就民商事问题的初步草案》,该草案规定了网络合同纠纷的管辖归属地。该规定显示,如果消费者投诉的对象是在其居住地存在贸易或商业活动,则可以在其居住地所在国提起诉讼。之后,海牙会议又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电商合同管辖原则。比如在线上签订合同,在线下履行的情况,可以直接适用上述规定,而对于一站式的线上操作情形则适用另外的补充规定。之后又确立了公平适用公约、保持技术中立、管辖与实体规则相一致等原则。

(二)欧盟

在电商环境下,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基础性法律有《民商事管辖权与执行的规则草案》,该法案确立了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居住地法院的绝对管辖原则。其中还规定了若合同的履行地与被告的居住地不同时,原告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居住地进行起诉。同时,该规定设立了适用限定条件:分期付款的消费合同;各种信贷合同;在消费者住所地进行营销。

(三)美国

美国关于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有《统一算计机信息交易法》。其中规定:“网络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法院进行管辖,除非该选择公平合理以及明确,否则该管辖法院不具有排他性。”该规定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但当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时,该协议管辖无效。

在实践中,对于网络合同纠纷美国法院实行长臂管辖原则。这种管辖原则所处理的典型案件主要有网站广告所缔结合同管辖案、以网络邮箱进行交易活动是否构成管辖权依据问题、网络活动与非网络活动交叉是否构成“营业活动”等。

(四)法国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当然适用欧盟制定的《管辖权草案》,但法国也有自己的相关立法。法国《民法典》规定:居住地不在本国的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法国法院管辖。此规定当然适用于网络合同纠纷。上述规定对于外国人来说极其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著名案件是法国法院利用欧盟条例对雅虎网站纠纷进行管辖。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立法的建议

面对如火如荼的电子商务大潮,我国虽然已有网络合同管辖权的相关立法,但其依然存在诸多瑕疵。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与国外相关经验,取精去糟,尽力平衡商家与消费者二者利益,使相关管辖立法更加完善。具体完善措施有:第一,在传统管辖原则下进行创新,顺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对B2C、C2C消费合同进行区分;第二,制定网络消费者特别保护法规;第三,确立协议管辖原则,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协议管辖对更快、更好解决电商合同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语

通过上述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国际组织与许多国家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作有一定的规则,有侧重于属地管辖的,也有侧重于属人管辖的,更有协议管辖原则,不尽相同。

新时代,面对网络消费的全球化,我国应虚心接受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借鉴国际相对成熟的管辖权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我国电商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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