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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对策

2019-12-14任臣香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资金来源救助制度

任臣香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雅安 625000

一、立法方面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也出台了较多“通知”“实施意见”等文件,来应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省市相继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总体来看,相关单位都在为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断努力,也出台了较多的文件,但各地方各机关的规定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对不同被害方救助标准的不统一,对于救助的时限、救助的方式、救助的程度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使救助工作的实施出现了较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因此,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结束各省地方性法规各自为营的混战状态意义重大。

二、资金方面

资金来源问题是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的关键,但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低,判决执行率低导致被害人从罪犯处获得赔偿困难重重,资金来源成为一大难题,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从何而来,各地资金来源渠道混乱,有的地方从地方财政拨款,有的地方从救助机构筹措,资金来源的混乱导致了救助资金发放的不稳定性。新出台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应该充分利用犯罪分子的罚金、没收的非法财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监狱服刑人员创造的财富等从司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以国家财政预算为补充来源,以保证制度实施中的资金供应。

三、救助方式

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一概而论,采取的是支付一次性救助金的方式,但是因实践中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种类不同、被侵害的程度不同、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不同,他们需要的救助方式和救助程度就不同,一次性的救助金对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些因犯罪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长期困难的被害人面临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只有将刑事被害人受害类别化后进行针对性的救助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对于因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致使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即可。而对于因侮辱、强制猥亵、强奸等对被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被害人,有必要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做好心理疏导等相关工作给予相应的救助。对于因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残疾的或导致家庭经济长期困难的,除了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应按月发放残疾补助金维持其基本生活,同时对其住院的医疗费支出、伤愈后的就业等问题制定后续救助方案。

四、救助机制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机制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是层层审批的救助机制过于繁琐,使很多被害人都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次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救助机构,有的地方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有的地方则是法院,也有的地方是民政部门来负责,这种机构的不确定性使被害人能不能得到救助有了很大的偶然性。所以,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是优化救助机制的关键任务,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存在的问题,覆盖范围较广,公、检、法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足以实现对不同阶段的被害人的救助。本文作者认为,由正在处理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提出申请,再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负责审批、执行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另外还可以与相关联的制度做好衔接以分担救助机构的负担,比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救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制度实施措方面也要更加关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仍不能解决刑事被害人问题的,再启动国家救助程序,按《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进行救助,而对于因加害行为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被害人应该启动社会保障程序进行救助。设置犯罪人赔偿制度先行,国家救助制度紧跟,社会保障兜底的三层救助壁垒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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