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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研究现状分析

2019-12-14马四方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要件场所毒品

马四方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禁毒刑事立法把打击重点限定为毒品的典型供应行为,缺少对毒品从制造到吸食的传播机制的掌握,我国1979年刑法典未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就是具体表现之一。

从本罪的定罪量刑看,最早是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尤其将出售毒品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解释与意见将容留人数、次数、时间长短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规定容留行为的具体情节与适用数罪并罚的犯罪情况,对亲属间容留吸毒视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从本罪司法程序看,出台指导意见,通过毒品犯罪的特性和共性,提出一般和特殊证据标准;对毒品犯罪的管辖权进行规定以及明确毒品犯罪立案起诉的范围和具体情况。

通过以上的梳理,本罪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在不断的完善。随着近年吸毒人员不断增加,容留吸毒案件必将攀升,而目前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许多疑难案件,理论界对本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也有不同的争议,对许多问题的处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本罪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同时也存在其他法规对容留吸毒的相关规定,如《禁毒法》对容留吸毒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故需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明确本罪的内涵。

二、该罪的构成要件问题

(一)容留行为问题研究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表述,刑法典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刑法理论上对容留含义的表述则不尽相同,早期一些学者认为容留的内容是指提供场所并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容留内容是指提供场所或者是提供便利,他们认为仅处罚“提供场所”行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容留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即实施提供行为后才知他人用于吸毒活动,而行为人不制止即默示他人进行吸毒活动。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放任他人吸毒的故意,即在知道他人吸食毒品的同时,容留行为就已产生,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构成容留。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断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制止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有则构成,无则不构成。也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考虑提供场所的时限以及是否存在作为义务等因素。

(二)容留场所问题研究

传统刑法观点对容留场所的认定主要是从场所的封闭性与控制性的特点出发,要求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需要具有封闭性,而目前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包括封闭性场所也包括开放和半开放的场所。也有观点认为容留场所应是相对封闭的场所,但也有观点认为只需对行为人支配的空间范围进行界定。对场所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场所进行扩大解释,网络房间应包含于场所的范畴内,另一观点认为应该将其纳入聚众犯罪,设立聚众吸毒罪进行规制,还有观点认为场所不包含网络房间,因其是聚众行为而非容留行为。

(三)其他构成要件问题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中表述的容留次数的研究,如有学者对于容留次数的界定提出了不以时间间隔作为唯一的标准来界定次数;对于该罪的行为主体的研究,如共同控制人问题,单位犯罪问题等等,可见虽然理论界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但是仍然处于争议的状况下,这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只能依靠司法人员自身的内心确认。没有统一的标准,易造成罪与非罪的认定出现差异。

三、主观方面问题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并无异议,但是,有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责任形式只包含直接故意,而不包含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提供场所的行为。由此可知,行为人是积极、主动地提供场所,并且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所以,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也有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在自己享有管理控制权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而不加以制止。

四、结束语

对该罪的部分构成要件问题分析,可以发现该罪在理论上还是存在着很多争议,加之司法实践中案情的复杂化、多样化,必然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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