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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及规制

2019-12-14李雅卓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测试者权利利益

李雅卓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一、基因权的私法证成

(一)基因权何以可能——基因权的构建基础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构建一种新型权利实属困难,此时需要衡量权利产生的法理基础、权利的社会意义和现实可能性。当面临的问题乃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无可比拟的人类基因工程,连‘人’的概念与存在本身都成为问题时,法律体系也无法立即做出反应,而毋宁需要先对自我内部根本的规范理念做一整理与反省。[1]人的基因是否可以成为权利,能否作为法益而被法律保护?本文将从主体、客体两方面进行论述。

从主体角度看,人作为基因权利主体满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从自然法角度分析,基因是人与生俱来的生命组成要素,是人与人区别的本质缘由,基因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从个体角度讲,基因的不同排列组合形成了多样的人类,单独的个人享有基因本身所带来的人格权益。

从客体角度分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体中的器官可以脱离人体存在后成为法律上特殊的物,那么具有相同价值的基因也具备此种特点而成为法律上的物,作为权利客体进行规范和保护。基因具有或财产或人格的价值,客观实在且可支配性的基因具备民事权利的保护可能性。

(二)基因权何以必要——在利益中孕育基因权利

外部精彩多样的环境是孕育法律的土壤和根基,基因权利就是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类产生出来的新的需求的结果。[2]社会变幻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利用改变基因的科学手段来达到种种目的,或是经济价值或是科学实验价值,没有基因权利的保护就没有对人类生存安全和人体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从个人基因角度看,基因的泄露会影响个人的教育、保险甚至择业,基因成为个人的暗名片,介绍着影响着甚至于决定着人类未来的命运走向。

基因科技不断进步的同时,人类被基因的组合而降解为不同的基因体,逐渐丧失着本身的本质。在基因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利益也悄然生长。出现了基因科技利益与人类基因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基因科技中能够通过编辑基因或者改变基因构造的途径摄取庞大利益,而这些利益的边界是什么?是否触犯了人类最基本的底线?是否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利用、改变、践踏了基因?是否在未来塑造着被改变的“亚当”和“夏娃”?我们不得而知,基因科技的肆意发展的终极结果如何,法律滞后但不代表法律未有填补机制,在利益的衡量上,生命权利是自然权利亦是基本权利,较之基因科技发展的利益,基因权具有优先性。

基因权利不完全排除基因科技发展而存在,基因科技的发展能够预测身体状况,规避未来生命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基因科技发展是医学进步现象中的一部分,与基因权利保障未有矛盾冲突,应在协调基因权利和促进基因科技持续健康发展中做出立法判断和选择。

二、基因权的私法规制规范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根据种类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益,二是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1.设置基因测试者知情同意权

基因实验中会有各种预先难以预料的风险和预期可能实现的价值,基因测试者作为参与基因实验的被动人员,有权得知基因实验风险,选择接受或者退出。基因测试者在基因研究活动中有权知悉基因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益和退出机制。其中风险包括基因实验中的实验风险、基因泄露的风险、基因泄露之后就业、择偶的风险。利益包括因基因实验活动所获的预期经济收入和远期社会价值。退出机制包括基因实验中发生事故的解决方案,基因实验人员违背预先约定,基因测试者有权退出。

2.设置基因隐私权

基因隐私权包括基因隐私的隐瞒、使用、保护和知悉。基因权利人有选择披漏自己基因的权利,基因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基因权利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披漏。在揭示医疗信息时,基因权利人有权不披漏自己已知的基因信息。基因信息的使用上,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不得披漏被检测者的基因信息,未经基因权利人预先同意,不得将基因信息透漏于第三方。在基因权利保护上,基因权利人应在合理边界维护自身权益,不应损害公共集体利益。基因权利人享有知悉或者不知悉自己基因相关信息的权利,检测机构根据被检测人员的意愿选择告知与否。

(二)财产权益

随着基因科技的不断发展,基因价值得到广泛认可。[3]基因权利具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评测。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因信息处分不受他人干预,基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财产形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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