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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案应用研究
——在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侦查中的应用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贾某犯罪心理王某

陈 梦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近年来,随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运用和大力发展,这项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类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筛查及其忠诚可靠性测试等,成为各类案件侦查审理的有力措施,尤其在一些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更是备受侦查机关的青睐。全国多个省、市、县、区的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审讯中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最终得以协助侦破案件。

笔者在研究生学习期间,跟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伯欣教授前往全国各地参与多起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得以参加河北沧州一起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调查侦破。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件是一类情形特殊的故意杀人案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避免受害者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客观上有条件能够实施该种义务而故意不实施,进而造成受害者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罪行。[1]是否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关键点就是要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本文结合不作为故意杀人案案情,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为公安机关的后期工作指明方向,推进了案件的侦破,明确了其在案件侦破中的辅助作用。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情况

2013年7月8日,河北沧州某村66岁的贾某失踪,当地警方全力展开调查,但并无结果。直至同年10月16日,在贾某家门口的水表井里发现了尸体。是自杀还是他杀呢?经过尸检分析,贾某并无外伤,法医并无倾向性结论。贾某失踪前曾因高血压、脑溢血住院治疗,身体仍处于康复阶段;住院结束回家后,因儿媳王某要拿亲戚看望贾某时给的钱,贾某有过拒绝、反抗的言语。据邻居讲述,贾某平时为人平和。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询问有关人员,最终倾向于这是一起他杀案件,因为贾某身体尚处于康复阶段、较虚弱,其不可能自己完成掀开井盖、再盖上的动作,而且贾某并无任何轻生迹象。那么,是谁将贾某投入井内呢?他又为什么要杀害贾某呢?理清作案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是侦破这起案件的关键。

(二)前期侦查

2013年10月16日上午,当地刑警大队迅速对发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第一时间询问有关人员,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勘验、检查情况:发案现场位于该村西南部。中心现场为贾家大门东北部的水表井,贾家的北面有住户(邻居祝某),现场东侧是南北走向的胡同。案件发生后,当地刑警大队高度重视,围绕受害人的家庭、交际等情况,展开排查。首先排查了现场周围重点几户人家,但未发现可疑情况。之后询问贾某的家属,家属称7月7日晚上一家五口人(贾某、老伴儿杨某生、儿子杨某峰、儿媳王某、孙子)一起吃饭,饭后儿子、儿媳与孙子三人回娘家,晚上9点多返回家中。询问贾某的邻居,有一名邻居7月8日凌晨5:40看见贾某出家门,未见其返回。侦查人员调取了该村及周围各村的监控录像,并未发现可疑情况。此案的侦查陷入了僵局。

二、案件分析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对个体所呈现的心理特征与案件事实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刑警大队在侦查工作一筹莫展的情况下,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伯欣教授求助。武教授应邀来到当地后,首先对发案环境进行了实地观察,然后坚持“宜发散、忌聚合”的辩证逆向思维原则,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案件性质

贾某身体虚弱,不能自己完成掀开井盖、再盖上的动作,排除自杀。因此,有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几种可能。

(二)尸体进井的时间

需考虑作案时是否有停尸地点?动作是否连贯?是否有异样情况发生?若尸体几天后再进井,则应尸僵舒展,但尸体尸僵已形成,被害人的腿部呈现三角形姿势。

(三)家属的角色

家属是受害方,但也可能知情或者作案,因此死者家属都为嫌疑人。考虑谁可能知情?谁涉嫌包庇?案发时为夏季夜晚,会有人乘凉,夜间作案的话安全感会下降。

(四)因素动机

家中是由公公和儿媳妇共同管事,存在异常,是否存在乱搞男女关系?乱伦?邻居是否有觉察?需掌握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作案人认为她有过错?

(五)周围人是否有变态

受害人老伴儿以前是农民,现在在锅炉厂烧锅炉,其是否有变态?是否有前科?邻居70岁,有老伴儿,是否有变态?

(六)死亡时间

7月8日失踪,时间准确。死亡时间是上午?下午?晚上?前半夜?后半夜?

(七)死亡地点

尸体未见血,较难寻找物证。水表井并非第一现场,停尸屋内概率较大。作案人应有清晰方位知觉,停尸地点在哪?抛尸地点在哪?

(八)作案人数

人数不一定是一个人,抛尸时优先考虑两人以上。

三、组织测试

武教授一行人与侦查人员进行细致、周密的犯罪心理动态分析和讨论后,采用认知综合方法编写测试题目,题目共53道,涉及自我认知、现实心态认知、犯罪动机认知、犯罪过程认知等方面的问题。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此案为涉亲类案件,需将现实心态组问题提前。随后,传唤受害人贾某的家属杨某生(丈夫)、杨某峰(儿子)、王某(儿媳)、杨某云(女儿)、杨某明(侄子)、祝某(邻居)等6名嫌疑人接受测试。

针对被测人的文化水平和当地人的说话习惯,武教授进行了测前谈话,能让无辜被测者的心理状态趋于平稳,又能唤起涉案嫌疑人的心理紧张水平。

通过同一套题目重复测试,排除了杨某峰、杨某云、杨某明、祝某等4人在本案中的涉案嫌疑,而杨某生、王某在测试时对多数涉案目标题有显著相关特异心理生物反应,因此认定杨某生、王某在本案中具有涉案嫌疑。其在以下心理测试题目上有显著相关特异心理生理表现:贾某的死,是她自己有责任,是她临时发病了;贾某那天出事,是因为搞男女关系,是因为钱的原因;贾某出事的时候,是在谁家院子里,是在谁家屋里;贾某的死,是三四十岁的人害的,是六十多岁的人害的;贾某出事时,是在下午死亡的;把尸体弄到井里,是隔了些日子弄进去的,是两人一起干的;贾某出事以后,是商量过怎么对付公安局。

四、结论

案中王某并非故意要害贾某,但在贾某发病时,王某和杨某生为其近亲属,有相互救助的特定法律义务;王某和杨某生目睹了贾某发病的过程,具备了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由于王某和杨某生的不伦关系被贾某觉察到,且王某与贾某因钱物保管的事情有过争吵,在贾某发病时王某和杨某生未及时对其进行救治,导致了贾某死亡,且后期二人合力将贾某的尸体抛至井中。因此,王某和杨某生的不作为与贾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案件侦破的辅助手段,它不仅能够及时地揭露罪犯的伪装,纠正侦查方向的偏差,排除无辜者。确定犯罪嫌疑人;能够揭露案件要素,发现新的线索;还能够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深挖余罪,瓦解涉案人员的抵抗心理;而且能够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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