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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

2019-12-14惠向红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非营利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这里并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不管是营利性民办院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在实践中,有部分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享受着国家的财政扶持待遇,却变相从事着营利的活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非营利民办学校内部设立监督机构,以解决其内部监督缺失的问题,促进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促使其内部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制度化,进而保证我国民办教育能够获得健康、持续发展。但是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监事制度如何设立,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设立的现状

通过调研,我国除极个别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设立了监事制度,绝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并没有设立监事制度。以陕西省为例,全省18所民办普通高校只有1所设立了监事会,其他17所学校均没有设立监事会。在全国少数几个设立了监事制度的非营利性民办院校中,其监事会大都依附于董事会,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这反映了我国民办院校的内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主管部门和民办院校的举办者以及社会各界对于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还重视不够,迫切需要加强与完善。

二、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法律要求

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这里并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不管是营利性民办院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任何民办院校都必须遵守。

(二)实践需要

在实践中,有部分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享受着国家的财政扶持待遇,但却变相从事着营利的活动,严重违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非营利民办院校内部设立监督机构。

三、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设立的他国经验

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外部监督。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监事会,在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中并不是是法定的必设机关。在监事会的权力配置上,因各国公权力对非营利法人介入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如果外部监督比较严密,则监事会的权限较小,否则会对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权力的行使造成很大的束缚。反之,则监事会的权限就较大,必须达到对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权力行使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1]

在英美法国家,则没有监事会的设置,对非营利性法人的监督主要是依靠其他制度因素来实现,如美国依靠严格的会计准则、全面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鼓励成员诉讼的程序规则以及发达的新闻监督制度等。此外,捐助人、受益人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

四、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构建

(一)监事会的人数、人员构成

参照我国《公司法》及国外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对于监事会的人员构成,由于其监督的对象是董事会和校(院)长及整个行政团队。因此,董事会成员、校(院)长以及各职能处(室)的正副负责人都不宜进入监事会。考虑到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维护,监事会成员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一是主管教育部门指派的代表;二是学校党委监察人员代表;三是出资人代表,但担任董事、校(院)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的除外。四是教职工代表,由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五是学生或家长代表,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六是熟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工作的社会热心人士。同时,应规定与被监督者具有具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期限制以及工作报酬

对于监事的任期,应规定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同时,为了达到监督效果,必须对监事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报酬的数额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另外,为了能充分调动监事的履职积极性,要对监事建立考核机制,其报酬要与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要根据其履职的情况进行动态浮动。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该报酬的经费来源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三)监事会的负责对象

根据公司治理的理念,设立监事会的目的就是对董事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达到保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因此,规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而我国目前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很少设立有股东会,而只有董事会。并且现实情况是,我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都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学校的。如果让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那么监事会就会沦落为董事会进一步控制学校的工具,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建议组建由政府、举办者、教师代表、学生及其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的权力机关,由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的职权

对于监事会的职权,为了更好的体现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办学宗旨和监事会存在的价值,有必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私立学校法》中有关监察人发现可疑事实有权向主管官署报告的规定,可以规定监事(会)如果发现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对方拒不改正,监事(会)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因此,建议监事会的职权包括:1.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有权提出质疑。2.检查学校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当董事、校(院)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或教职工、学生的利益时,有权要求纠正,必要时可以单独或协助相关当事人对被监督者提起诉讼;4.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对被监督者在执行职务时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和责令整改,必要时可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5.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6.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结语

在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内部设立监事制度,是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进行监督的关键环节,但这并不能取代其他渠道的监督。监事制度能否有效、客观、公正的运行,一方面取决于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董事会成员、校长等能否具有长远眼光和海纳百川是胸怀,能否认识到监事会制度的设立对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能否自觉的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还有赖于相应的配套制度,要实现对其有效监督,必须多管齐下,必须努力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制度、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制度、资产与财务的审计制度等以及来自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行业监督和新闻媒体、普通公民的社会监督等。只有这样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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