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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视角下中国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制

2019-12-14曹京涛蒯嘉诚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慈善规范法律

曹京涛 蒯嘉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6

一、网络慈善的含义

开宗明义,网络慈善,或称互联网慈善,学界目前对此尚无统一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大致如下:陈慧强调网络慈善的“在线”属性和非盈利性。者服务及慈善宣传等活动的总称;乔金梅认为,网络慈善依托网络为媒介,从而实现网络和现实良性互动,帮助实际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汪丹则从环节上指出,网络慈善作为一种慈善事业运转的全新模式,应当包括募捐、捐赠、反馈、监管、宣传等内容。

以上观点分别从“特征属性”、“慈善内涵”、“运行过程”等方面揭示了网络慈善的含义,但都稍显不足,不能全面准确的理清“网络慈善”在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下的丰富含义。毋庸置疑,互联网在深刻改变我国慈善发展模式的同时,也极大程度上丰富了慈善的内涵,慈善事业开始更加讲求多元化和互动性,开始不仅注重关爱、互助和同情,更加提倡平等、信任和合作。

结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新时代“新公益”理念,笔者在以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慈善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慈善是指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出发点,以建立信息体系、捐赠体系、管控体系、评估体系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为立足点,以借助网络力量给予实际正处在困境中的人们帮助为落脚点开展的慈善活动。

二、网络慈善的立法现状

慈善法的出台为理清网络慈善立法现状提供了清晰的思维路径。笔者根据慈善法目录的内容,并依照由一般到特别的逻辑顺序,将网络慈善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如下:

(一)一般慈善法律规范

慈善法和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慈善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前者重视网络募捐和信息发布的相关问题,后者则强调网络安全尤其是信息发布的法律规制问题。

1.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详细阐释了慈善组织的定义、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2.从募捐环节来看,主要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两部法规在发挥引领作用;

3.从捐赠环节来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分别从不同角度细致地对捐赠的对象、方式和要求做了规制。

4.从反馈环节来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直接为网络慈善信息展示和后续反馈提供了法律规则;

5.从监督环节来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都分别对相关参与主体做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

以上是我国慈善领域的一般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基于网络慈善自身“互联网+”的特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网络慈善相关法律规范,促进网络慈善在法治框架内健康有序运行。

(二)网络慈善特别法律规范

网络安全法先在第十条解释了网络信息,后又在第十二条说明了网络安全,再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概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备案制度和流程手续。尤其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这项行业标准的颁布,直接为网络慈善中平台运营者的技术规范指明了方向和设定了标准,使得相关主体有切实可行的基本要求得以遵守。另外,例如江苏省、广东省,也相继发布了本市的募捐条例,对本市范围内的网络慈善募捐活动进行规制。其中《江苏省慈善条例》更是具有突破性的对个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求助进行了开拓式的规定。

(三)立法现状小结

如前所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立法,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最高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协同发力的大致完备的慈善法律体系。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慈善在我国立法上目前仍旧处于初期,一大批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规范亟待发布,从而才能为网络慈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网络慈善立法不足反思

以上网络慈善相关法律规范在运行过程中,直接促使网络慈善治理有法可依,也规范了网络慈善募捐平台的运作,更充分完善了网络慈善信息发布和监管评估体系。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突出问题和热点事件,例如2015年南京“柯蕾”事件、知乎“大V”“童瑶”诈捐事件,2016年“罗尔”事件、2017年“善心汇”新型传销事件、凉山“伪慈善”两主播借直播敛财事件等等。

立法是对权力资源及其他有关资源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以立法视角对网络慈善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反思至关重要。

根据上文对网络慈善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慈善的立足点是以信息体系、捐赠体系、管控体系、评估体系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在这个综合体系中,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目光不仅应从微观上着眼具体措施和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要从宏观上实现四项体系的统筹协调,实现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

由上文对网络慈善立法现状的梳理可知,我国当前立法主要集中在网络慈善信息体系和捐赠体系这两项,而管控体系和评估体系的规定存在针对性不强和可行性不高的显著问题。具体来说,我国网络慈善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如下:

(一)网络慈善信息体系相关立法基本完善,只是在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和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区分方面存在内涵认知上的混淆;

(二)网络捐赠体系相关立法存在疏漏,容易导致网络慈善组织法律地位界定不明,以及个人网络求助规范存在明显空白;

(三)网络慈善管控体系立法内容不够充分,很多具体措施规定较为死板,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并不高,;

(四)网络慈善评估体系相关立法十分匮乏,仅上文提到的慈善法第九十五条有一般规定,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办法》中提到,要求平台在开展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履行工作报告制度。

四、网络慈善的立法规制建议

在充分对我国网络慈善发展过程中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当前立法现状和所做研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网络慈善立法规制建议:

第一,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努力维护四位一体的网络慈善综合体系;如前所述,立法不仅应从微观上着眼具体措施和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要从宏观上实现四项体系的统筹协调。要想做到“良法善治”,网络慈善法律规范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建立网络慈善信息体系、捐赠体系、管控体系、评估体系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并使得立法内容和法律形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从而统筹规划逐渐形成更加相辅相成的各项法律规范。

第二,逐步建设网络慈善统一法;网络慈善究其本质,有其不同于传统慈善的特殊规律,需要运用专门立法进行规制。但是考虑到我国慈善在网络化运行上刚刚起步的国情,加之理论界在一些涉及到多领域内容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短时间内要想制定一部单行法很难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先进行分散式立法,将慈善法作为重要资源,再借助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断在实践中探寻具体的富有实效的法律规范,之后在各项配套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专门统筹制定网络慈善统一法。

第三,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筹款伦理标准;早在2006年第四届国际公益慈善募款业高峰会上,24个国家联合发表了《国际募款伦理准则》,旨在提升非营利组织进行募捐的公信力。准则中最重要的是强调募捐人员的“诚实”“尊重”“廉政”“移情”“透明”五大原则,具体又可细分为募捐人员应承担的通讯、信息公开义务,管理报告和财务义务,以及遵守国内法律规范义务等等。我国完全可以学习国际优秀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慈善发展历程,建立适合国情的国家慈善伦理标准,在统一框架下运作的网络慈善一定能够更加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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