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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代契约制度的成因

2019-12-14张晓丽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手工业义利契约

张晓丽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宋朝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顶峰,在商品经济的促进下,宋朝的思想文化得到巨大的发展,成为同时期的世界文明的标杆。因此宋代在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以及文化发展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1-2]在此基础之上,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契约制度也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形式上来说,宋代的契约种类更加复杂化、细分化,而且格式也日渐统一化、标准化;从内容上来说,从契约的订立到履行再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整个契约制度的内容趋于规范化、稳定化。总之,宋代契约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宋代契约制度的高度发达与宋代政治、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的发展是离不开的。

一、政治方面

(一)和平、稳定的政治大环境

自唐朝后期到五代十国,这一时期整个“国家”一直处于战乱之中,整个疆土也是分崩离析。各个国家都忙于扩大或者守卫自己的疆土,忙于战乱,更是无暇顾及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等的发展。自宋代结束战乱之后,为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等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当然,在宋代统治者的统治过程中,也面临了不少“外敌”的侵扰,但是大多是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避免了战乱的发生,整体上维持了一个相对和平的政治大环境。整体政治环境的稳定为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等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进而为契约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土地政策的推行

另外,宋代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一味地坚守国家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的流转,国家公权力不再强制性地干预土地兼并等流转行为,逐渐开始承认土地私有,不再限制土地的流通,甚至用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的介入来保护私人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3]

宋代的土地私有制制度在是我国古代土地所有制度的一种,土地私有化促使土地依照其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下流转。这一方面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得土地的流转逐步脱离了国家公权力的监管。宋朝后期土地私有制的弊端逐渐出现,富商,地主大肆买卖土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官府也参与到土地的买卖中,南宋时期国家财政紧张,甚至出现了官府大肆出卖、出租土地。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围绕着土地的买卖、租佃、典当、倚当、质等契约活动日益增多。反过来官府为保证契约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纷争,开始推行标准契约、官版契约,使得契约格式日渐统一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契约活动的发展。

虽然宋代依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但是相对和平的政治环境以及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都为宋代经济的发展和契约制度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政治基础。

二、经济方面

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宋代社会经济也得以进一步发展。宋代的社会经济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个相当发达的时期,无论是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亦或者商品经济,都达到了空前发达的水平。漆侠先生曾说道:“我国封建社会生产的总趋势,用最简要的话来表述,是经历了两个马鞍形……宋代就是在这两个马鞍形当中的一个最高峰上。”[4]

(一)农业方面

首先,从农业发展方面来说,我国古代社会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宋代表现的尤为明显。早在宋代立国之前,由于各国的割据和长年的战乱,大量民众流离失所,农业的发展更是无从谈起。所以宋代在立国初期就积极招集流民,奖励垦荒,后来又采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等一系列的土地政策。这不仅加速了土地的流转和使用,使得庄园制向租佃制转变,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进而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就一直以来都奉行自然经济的整个封建社会而言,农业的恢复与发展更是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二)手工业方面

其次,就手工业方面而言,宋代农业的发展为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前提与基础,比如粮食、原料和劳动力等。因此,宋代的手工业不仅生产规模扩大,产品种类繁多,甚至产品的质量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比如在造船业亦或者纺织业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另外,手工业的性质逐渐由劳役制向雇佣制转化,这使得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极大地提高。整体来说,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以及手工业生产性质的转变都刺激和推动了宋代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商业方面

最后,在商业发展方面,宋代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商品市场,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大城市为中心,由各级城市、镇市、墟室组成的商品集散地,打破了传统的“坊”、“市”有别的格局。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部分的草市、夜市等。坊市格局的打破以及草市、集市的出现都为宋代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5]

由于宋代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加快了土地的流转,使得租佃制逐渐取代庄园制,农民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在租田制度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的发展又为其他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手工业方面,手工业生产性质的转变以及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也促进了宋代经济的发展。商业发展方面,打破了坊市有别的格局,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城镇人口也日益增多,出现了早市和夜市等。无论是农业、手工业亦或是商业的发展,都为宋代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证,进而为契约活动的发展和契约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充分的经济基础。

三、思想文化方面

(一)自由、开放的思想文化氛围

由于在宋代立国之前,长年受到战乱的影响,所以宋代统治者在立国之后多是重文轻武,大力改革和促进科举制度的发展,这为宋代思想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民文化的逐渐兴起等,所以宋代逐渐形成相对自由、开放的思想文化氛围,对历代以来奉行的义利观念也不断进行冲击。

(二)义利观念的转变

作为我国古代社会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其义利观念也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即贵义贱利、讳言财利。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致使商人的地位都很低,商业更是“末业”,也是君子所鄙视的行业。但是随着宋代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得以提高,对传统观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义利并重的思想观念得以产生和发展,使得传统的贵义贱利、讳言财利的思想观念有所改。义利思想观念的转变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无论是义利观念的转变亦或是相对自由、开放的思想文化氛围,都为宋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文化上的保证,更为宋代契约活动的高度发达奠定了一定的思想文化基础,对宋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治、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为宋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使得宋代契约制度不论是程序上,亦或是内容上都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进而使宋代契约制度成为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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