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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的思考

2019-12-14朱天宇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竞合劳工

朱天宇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工伤保险领域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其焦点在于单一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和侵权的双重赔偿之上。对于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因立场、职能的不同,对问题的处理也不同,有的地区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赔偿联合给付,有的地区实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差额补偿,进而导致了同一伤残情况因赔偿方式不同而导致待遇的巨大差距;在不同的地区,同一类型的工伤拿到的工伤待遇不同。这就不仅导致了工伤职工巨大的心理差异,进而引发了诸多不公平问题,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严重降低了国家政策的权威性。本文就基于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问题的关系开展了研究,希望能够推进统一做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对比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联系

一方面,从历史上看,工伤保险赔偿以侵权损害赔偿为依据,其设立的目的是优化侵权行为法在工伤事故救济中的应用,早期的工伤事故多为民商法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在赔偿产生方面,都是以公民的人身权利为对象,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另外,从两者的功能看,工伤保险赔偿以分散工伤事故诱发的风险为目的,而民事侵权赔偿以平衡个体间的利益为目的。还有就是它们都是人身损害救济的措施,以法律救济为基本规律。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差异

第一,从法律性质方面看,工伤保险赔偿先由用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向受害方支付。而民事侵权赔偿是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第二,从性质方面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以工伤保险金的形式进行支付,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不是由用工单位赔付,而是由社保机构代赔。民事侵权包括劳动中和劳动场合中的人事侵权。民事侵权赔偿受民法的影响,也受劳动法的影响。第三,责任构成不同。工伤保险制度从原来的风险津贴制到后来的无过失补偿制等,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以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受伤劳工需证明用人单位有错。再者,适用程序不同,申请工伤保险理赔需要经过认定、鉴定等程序。侵权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者举证,消耗时间长。前者更加快捷,程序也较为简单,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赔偿。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竞合成因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工业发展初期,劳工伤害由侵权责任法确定,然后通过一系列诉讼向雇主提出赔偿。但这种方式需要劳工本人举证,这对劳工来说较为困难,另外,即使劳工打赢了官司,其雇主也可能没有能力赔偿。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政策的范围,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就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制定政策和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工维权意识增强,传统的侵权赔偿的不足也日益显现。但保险理赔责任和民事赔偿在某些变量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促使两者进行竞合。

(二)工伤事故本身的双重性

工伤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受损劳工向单位索赔时有的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用工单位或第三侵权方侵权使受损劳工向用工单位和第三侵权方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不同的请求权使竞合问题产生。

(三)两者功能的差异

当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赔偿快速、简洁,是最佳的赔偿方式,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需要精心复杂的举证,需要考虑劳工本身是否存在过失。同时,工伤保险赔偿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只需要按时按量缴纳保险费即可,这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更为有利。此外,工伤保险赔偿的理赔效率高、运行成本低。但工伤保险赔偿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当遇到相同项目时,其赔偿数额远远比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往往不能满足劳工个人及其家庭的开支。针对两者的利弊,受害劳工总是希望能够兼得两者的优势。

(四)赔偿项目的重叠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选择依据的法律不同,在相同赔偿项目上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使受害者使用不同的请求权时结果也会不同,进而使两者产生竞合。

三、“双重利益模式”的应用

(一)“双重利益模式”的涵义

“双重利益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受损劳工不仅能够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且也能够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这一模式能够让受损劳工获得更多补偿,稳定劳工的心理和情绪,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劳工的的身心安全,提高工伤事故的防范意识,建设安全、文明的企业生产环境。但这一模式也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还可能会使受损员工获得比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大的赔偿,使员工获得意外收获。

(二)“双重利益模式”使用的原因

第一,法理依据。①人享有生命权。工伤事故对劳工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甚至影响了劳工的后半生,劳工获得双重利益赔偿是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的,获得双重利益赔偿无可厚非。②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工人是国家的主人。双重利益模式的应用体现了对劳动的尊重,对劳工的尊重。③两者具有各自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为基础,民事侵权赔偿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两者互不排斥、不能替代。在竞合中两者的法律基础虽有交叉,但性质不同。

第二,法律依据。采取“双重利益模式”的法律依据较多,例如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除此之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双重利益模式”使用的条件

第一,该模式仅限于劳动关系中劳工因工伤事故遇到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两种赔偿责任能够联合使用时。

第二,当第三方单位和个人对职工造成侵害时也能够使用该模式。

第三,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时才能够获得双重补偿。当权利人从第三方侵权赔偿中已经获得医疗费、营养费等,就需要从工商保险待遇中扣除。而精神赔偿金、抚养费等可以享受双倍赔偿。

(四)“双重利益模式”应用的法律保障

第一,统一现有的法律。当前,我国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很多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应统一现有立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以法律形式固定“双重利益模式”。

第二,完善司法解释。完备的法律出台后还需要专门的针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联合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申请赔偿程序、标准、监督回访机制等。

四、结语

随着我国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频发,单纯的工伤保险赔付不仅不能满足受损劳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国应根据当前的实际,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和民事侵权法的优势,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使用双重利益模式,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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