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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探析

2019-12-13孙付晓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探析

孙付晓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状态,进一步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现代化发展,由传统的手工业逐渐转换成机械化生产,促使我国能源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若仍旧采用现有的开采模式,势必会加剧资源的损耗。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之下,国家提出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生态等系列号召,政府不得不将一些大型的生产企业搬迁至主城外,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会设计到企业有关税务的筹划,因此,文章主要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进行了系統的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课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  税务筹划  探析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化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有所加快,在此背景之下,为进一步有效地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效率,从而最大程度上推动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政府主导多项利民工程数量不断增加,例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城镇整体规划等等。对于大型工业化生产企业来说,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企业会面临由政府主导的各项搬迁事宜。然而,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极为复杂,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即经济利益的再次分配,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无疑不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在对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税务展开全面的统筹和管理。由此可见,文章主要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进行探析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一、有关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言,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有:国税函118文《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号文针对企业政策性搬迁需要做出的税务处理提出了系统的原则性规定,即当企业面临政策性搬迁后可免除企业用于重建资产后剩余的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外,该文件还明确指出当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重置的资产可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最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让企业可以在政策性搬迁后可重复使用资产用于抵税。

公告2012年第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的公告》,该公告是在现有的税收原则基础上对重复报税这一问题进行及时地纠正,明确指出,当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后需要重新购置土地或建设大型厂房、采购大型设备等花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纳入到搬迁收入中,但是,这些重置资产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均可在以后使用年限内进行折旧或摊销计算,该项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造成了搬迁企业的极度不满。

随后几年,又在所公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公告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布了一个过渡性文件,明确指出了在40号文件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没有的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可以将搬迁中重新购置的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从搬迁收入中进行扣除。在进行扣税后所得的余额大于零,企业便需要根据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如余额小于零,则需要在进行搬迁后,进行该年内的经营利润交纳所得税的有效合并。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探析

(一)40号文与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所公布的11号文件明确指出,若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所签订的政策搬迁协议是在2012年40号文件生效前,但实际并没有完成企业搬迁清算事项,则可以将企业重新购置地产、修建大型厂房以及采购大型成套设备所花费资产看作搬迁支出,便能从企业的搬迁收入中一一对应扣除,将剩下的搬迁收入余额作为企业的重置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在此调整之下,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所得清算将会有所降低,并且折旧或者摊销的基础也会有所下降。此外,1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在政策影响下进行搬迁的企业,既可以在现有的运行模式基础进行亏损期限的有效延长,还能够确保企业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二)实际案例探析

为进一步有效地探析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现以某企业为实际案例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甲公司在2013年九月份需要进行政策性搬迁项目的汇算清缴,因而获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0000万元,实际搬迁支出500万元,用于购置地产4000万元、大型成套设备3000万元。假设企业用于购置的资产不存在净残值,其折旧年限为6年,而房屋的使用年限为30年,企业所得税收率为25%。

由表1可知,根据11号文件可以知道,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25万元,即:10000万元(搬迁收入)-500万元(支出)-4000万元(购置地产)-3000万元(大型成套设备)=2500万元(搬迁所得),用搬迁所得的数值乘以税收率25%,得到企业该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25万元,且不需要在以后的使用年限内进行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按照40号文件可以知道,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375万元,即:10000万元(搬迁收入)-500万元(支出))=9500万元(搬迁所得),用搬迁所得的数值乘以税收率25%,得到企业该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375万元,且根据实际使用年限,重置资产会逐渐减少所得税额。

对比两种计方法可以看出,企业甲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若按照11号文件的来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减少流动资金1750万元,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流动资金保障便于企业的重建和正常运作,此外,从资金所具有的时间价值方面来看,11号文件所提出计算方法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再者,根据11号文件规定,当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重新购置的资产在进行折旧和摊销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方法的选择,对于企业甲来说,以11号文件为所得税计算准则,企业能够对其财务纳税进行实际的筹划,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在面临政策性搬迁时,若不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做好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将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从而出现各项财政问题,因此,文章主要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探析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为各个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真正意义上促进现代化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浦宇婧.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注意事项和会计核算[J].纳税,2018.

[2]黎坤能.浅析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J].纳税,2017.

[3]于波成.A股上市公司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的案例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

[4]黄晨慧.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

[5]陈仓罗.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与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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