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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教育发展防范投资风险

2019-12-13陈希琳

经济 2019年11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陈希琳

人们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要做出各种不同的经济与金融决策;这些决策影响到了我们一生的财富积累。大多数情况下,不正确(或错误)的决策仅仅导致财富积累的差距扩大。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错误的决策可能导致一生的财富付之流水。”中央财经大学科技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祥軼在接受《经济》记者专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需要通过金融教育这个手段来推进。以下为采访实录:

《经济》: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明确要求要“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在您看来,推进金融教育的必要性在哪里?

孟祥轶:我们最近在做全国城镇职业青年金融素养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相当比例的青年人缺乏“未雨绸缪、提前规划”的意识。整体上城镇职业青年的金融素养欠缺,缺乏正确的态度、管理财务的意识不够清晰、主观自信不足,也缺乏必备的金融知识与技能,在金融决策及金融产品的使用上存在相当的不当行为。同时,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户口类型既与金融市场的参与度相关,也与理性、负责任的使用金融产品与服务密切相关。我们还发现金融知识水平越高,金融决策与管理金融产品的行为就越趋理性、越趋成熟。

这些发现告诉我们提供持续的金融教育的重要性,而农业户口、低学历、低收入的青年人对于金融知识不了解的比例相对较高、金融产品的使用不当之处较多,应该是金融教育的主要的、优先的目标群体。

《经济》:从防风险这个宏观主题下来看,当前投资教育问题存在哪些不足?

孟祥轶:20多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比较快,在这个进程中我国金融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以及国外的最佳实践。虽然大部分投资人在金融上不可能有专业化的培训学习,但是在基本的投资原则、金融知识与能力上存在较大缺失,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有很大偏差,投资者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与防诈骗的意识,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是一个迅速发展中的阵痛,但也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难点。

关于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教育,很多发达国家会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我国的金融监管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行业自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但是从整个国家战略层面推进投资者教育还有一些难点,例如我们的教育体系课程已经很满了,以应试教育为主,很难把金融教育排进课程中,教师培训也是个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未来如何把金融教育与现有的课程体系衔接、融合起来,是需要探讨的。

《经济》:现在大家都在谈论整个金融行业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如果从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说,您觉得如何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素质?

孟祥轶:确实,我们个人都可能体验过从业者素质的巨大差异。我在对比中国和美国的时候发现,每一个人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比如说经济学上的激励机制,你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惩罚机制)下,你就会有什么样的相应行为,既可能过于逐利,也可能规范谨慎。

在法律惩罚机制不够成熟或者对金融消费者不能倾斜性保护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表现非常强势,甚至推卸责任,这种制度性安排会决定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消费者的行为。

这些年,我国法律已经在逐渐地、有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至少金融机构也在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济》:现在金融市场面临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风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孟祥轶:投资风险,如果从市场来源看,主要有两个,一种持牌照的、正规机构,比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另外一种是非持牌的机构,比如很多的类金融及新金融机构。持牌照的金融机构的主要问题在于产品适当性的问题,即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比如100万元人民币的门槛,要投资人自己拿出,而不是合伙拿钱,而客户经理会说如果你没有100万元,我们帮你找个人凑够100万元。实际上这就把监管制度破坏掉了。从理论上讲,合格投资人是指这100万元如果损失了是不影响正常生活的,但这不可操作,因此现实中有了合格投资者的具化指标。就如上述的客户经理忽悠一些投资者把一生积蓄投入进去,完全违背了适当性的监管要求。

与持牌机构相比,非持牌机构更缺乏监管规则的约束,不仅很少有适当性的标准,他们中的很多机构还把精力主要用在吸纳资金上,在监管、法律及行政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抓住普遍的一夜暴富心理,以高利诱惑别人,因此有很多人上当受骗,尤其是认知能力随着年纪而下降的退休人员及高龄老人,鉴于这些事件的普遍性、持续性及伤害性,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有必要专门立法保护。

《经济》:现在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政策有没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孟祥轶:虽然我们的监管体系在2003年才形成,但是相对于市场发展已经落后。这一体系主要是按照行业划分的,一行两会,除了各自发牌照的机构以外其他的不管,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种监管理念是落后的。随着这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部门也顺应形势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理念,比如网贷归银监会、众筹归证监会,也有一些功能监管的措施在出台,但是整体框架还没有大的改变。中国监管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目前的分行业监管部门逐渐分出来,银监会是最后一个分出来的,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是学习了美国证券、保险、银行三大类的监管思路,实际上美国虽然是分机构类型的监管,但同时美国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功能监管的功能,比如对于借贷的整个链条,从发行到催收都有法律规定,由联邦及州监管机构分别执行,所以不会出现中国这样的网贷刚开始出来却无人监管的情况。

人物简介:

孟祥轶博士是我国较早从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研究、倡导并实施金融教育的专家,为世界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国内外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教育及金融服务项目提供顾问咨询,是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与法律框架2013》中国报告的撰稿人之一,他在国内最早建立了金融教育的评估体系并在20所高校实施,在2014年-2017年间为约6000名主要来自中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提供了金融教育的公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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