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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置困境与应对策略

2019-12-13卢春雨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集资存款犯罪

卢春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一、非法集资的概述

企事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正规程序,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就运用债券,彩票,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等发行方式向社会大众进行资金的筹集,并且承诺大众会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以实物,货币或是其他的方式像购买各种发行集资的投资人以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方式回报的行为,就叫做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犯罪在我国发展的总体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变化,从传统向计划经济转变,很多企业为了让自身的经营模式更大,就会在市场中开发更多的新项目,并以南方居多。而更多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除正规的筹集方法外,也想了更多的办法并以非法集资为主。而非法集资就是利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在金融方面的漏洞而采取的集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达到成本快速增加的目的。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整幅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存在破产的危机。为了能够快速的寻求资金,融合于企业发展,非法集资则成为大多数企业筹集资金的首选,而这类案件也由此不断增加。另外,还有很多非法集资的活动出现的比较早,也比较隐蔽。但也因为金融风暴的影响对企业发展造成了很多问题,甚至与资金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大批量暴露。

目前,根据公安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持续走高,从2009年到2016年这8年中,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就达到16,000起之多,涉案的金额达到1436.7亿元,其中2015年立案的非法集资就有1500起,涉案金额在372亿元,2016年立案的约3127起,涉及的金额在6282.41元,2017年立案的有2327起涉及的金额达到204.8亿元。

据统计非法集资在我国出现的前10个省份主要以南方为主,有四川,湖南,河南,安徽,云南,新疆,江苏,上海为主,其中北方以黑龙江为主,另外还包括广州,浙江大型发展城市,立案数量达到80%以上。其中非法集资案件以及设计金额不断上升的城市包括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与江苏。其中甘肃,辽宁,云南,黑龙江,湖北,江苏,浙江,上海重庆等地的涉案金额是全国前10的省份,其涉案金额占总金额80%。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置困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扩张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在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认为都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者是还本付息的性质,后者是借用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吸取资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它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共存款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界定。目前非法集资已经被非法吸取大众存款而取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在法律上变为带有兜底性的性质。而原有的非法集资理念也在不断扩张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以存款为主承诺在吸收非法资金时将吸收回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承诺公款的提供人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因此,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这种扩张就会打压生存在民间的金融发展空间,我国长期贷款利率管制的发展体系下,也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取融资过程中银行的融资门槛高,成本高,使得一些不发达的小企业无法在正规渠道内取得荣誉。而我国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也只服务于国企和一些大型的企业,所以中小企业要想正式进入到股权市场中,也非常的困难。但由于其现行金融政策环境下,所产生的融资形态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考虑,在采取融资的形式上采用的就是银行间接融资,这种方式可以将正规的直接融资行为归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中去,这就使民间金融渠道被压缩,中小企业虽正规民间金融,但是也无法冲破规范的牢笼,所以也凸显出金融意志与垄断的格局。

(二)适用对象模糊化,案件处置过于严厉

目前非法集资在处理对象方面仍然比较模糊,概念定义没有形成稳定统一的解释,极易导致司法机关不同的材料认定。2017年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进一步的对国际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办法进行制度框架的制定,明确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使得查案的处理过于严厉,其中在这些条例中表明政府不会再为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损失的完全兜底,要求他们自己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所受到的损失,这个态度是非常强硬的,也体现出了政府考虑的方向以受害人为主,这种方式的出现,其实际意义大于操作意义,对于目前仍然依赖政府作为担保人的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刺激性影响。

(三)追缴和责令退赔陷入困境

非法集资中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缺少执行相关和相应程序,在理论上就存在分歧,追缴在刑法的64条中说的是将追缴回来的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物进行强制无偿的回收,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追缴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司法性处分。因此它的处理就与刑事诉讼相关法有矛盾,刑事诉讼相关法则认为追缴是对犯罪财务的处置规定,是类似保全措施的,并不是实体的处分,追缴不应该等于没收。但是由于非法集资中涉及的罪名非常多,不同的环境对于司法机关制定的罪名都有不同的理解分歧,并且不同地方也会对非法集资的情况实施保护,所以财务案件冲突后,对于其处置和移挪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也有待商榷,其损失和退赔工作仍然不完善,不统一。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非法集资犯罪相关法律的完善

目前非法集资的各类犯罪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很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都有漏洞现象,例如:民间借贷就是非法集资的一种体现,其规范和法律缺位或不健全都是因为民间借贷的认识不统一,不准确,造成在监督和服务方面不到位,使得民间阶段在社会发展中存在混乱。非法集资案件也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越来越多的案件容易在处理上存在争议,直接影响案件的侦办和犯罪嫌疑人的查处,因此就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进行概念的统一,从而来明确犯罪的处置,加强对此类经济犯罪活动的防控与打击。

(二)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

非法集资一般都是一些合法注册的公司打着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来宣传一些虚假信息骗民众向其投资,所以政府和相关媒体也要积极的做好多样化,生动化的教育宣传工作使非法集资能够走进更多百姓的心中,动员全社会去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从而使非法集资犯罪无法在社会中有效实施,因此就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对非法集资的犯罪情况进行广泛的宣传,政府也可以通过开发布会,公布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等形式,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并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与危害性,使百姓避免受其困扰。

(三)加大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监管

人民银行是我国非法集资监管的主要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就应该加强对细节的制定,不仅要抓住银行经营活动,还要查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存在于银行的正常经营中。并且要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细致监管,例如:银行的其他分支性结构,日常的工作细节以及保险机构中所存在的付息业务等。从而轻将其清除在萌芽中。

五、结语

总之,非法集资犯罪目前在处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题。他不能只单一的靠形式手段来处理,还需要向多元化的法制思维和社会合力靠拢。需要正确的对风险进行评估,引导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且通过各种媒体来宣传非法集资的问题和严重性,从而引导民间集资走向正式化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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