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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证”引发毁林行为的刑法适用

2019-12-13吴利华

森林公安 2019年1期

吴利华

2001年,某市开发区左铺村村民陈某通过林改承包经营该村集体荒山52亩,并办理了林权证。2011年,该市恒保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保公司”)通过林地流转方式,租赁左铺村750亩林地种植油茶,并随后办理了林权证,该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包括陈某承包经营山场范围,但是未经陈某同意。2012年,恒保公司开始在流转的林地上种植油茶,陈某提出异议,但恒保公司未予理会。2015年,陈某在恒保公司种植的油茶林中种植白茶。2018年3月,陈某将恒保公司种植的1260株油茶树砍掉,被毁林木价值42万元。

对于这起因“一地两证”引发的毁林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森林公安办案民警和有关法学专家各抒己见,观点不尽相同。观点一:陈某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应以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观点二:对陈某以滥伐林木罪处理;观点三: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观点四: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述观点的分歧首先是陈某毁坏恒保公司1260株种植了6年的油茶,造成其42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继而才是适用刑法如何定罪的歧义。笔者同意观点三,即陈某砍伐恒保公司种植的1260株6年生油茶树,造成其42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陈某砍掉恒保公司种植的1260株油茶树的行为涉嫌犯罪

一个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侵害了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即刑法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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