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在刑事辩护程序方面应重视的问题研究

2019-12-13王文立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委托执业

王文立

(050000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以上部门各自做出的规定,如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已将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程序方面的问题规定的很具体,这也是从事刑事辩护或被害人代理业务的律师应当遵守的工作准则。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不断有人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律师执业刑事案件的风险应当引起律师同仁的关注。《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实施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有更为具体的执业规范要求。律师应当熟知以上规定,并且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重视,才能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防范执业风险。具体阐述如下:

一、关于委托人身份问题

(1)有权委托律师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人只能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如此才能成为嫌疑人的合法辩护律师。被害方委托律师的,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委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作为亲属代为委托。

由近亲属委托律师的立法本意是近亲属是与嫌疑人、被告人最为关系密切的人,掺杂的私人利益比较少,一般情况下不会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起冲突,而其他人如朋友、同事、合作方或其他关系的人则不然。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朋友不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朋友代为聘请,而办案机关又没有仔细查明其身份,律师凭这一手续会见了嫌疑人后,又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委托后签字确认而成为辩护人的情况。笔者认为,从律师依法办案角度讲,应当向所谓“朋友”身份的人讲清法律对此有针对性的要求,由其联系嫌疑人的近亲属,达成的法律规定标准的委托手续。在确实无法找到近亲属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向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楚对可“代为委托”人身份的法律规定,确认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确定同意其该“朋友”为其委托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以此排除所谓“朋友”存在其他利益考虑、或有其个人特殊需求而为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则有可能发生在后续工作中,该“朋友”要求嫌疑人为一定的行为,如签发涉及经营或财产处理内容的文件等情况。如此,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身陷囹圄的困境而委屈求全做出一定的让步,可能会损害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如发现所谓朋友有此苗头,办案律师一定要拒绝。律师只有严格将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权限限定在刑事案件委托的权限内,履行的只是辩护职责,一切只从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才能防范自身在当下的执业风险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投诉的风险。

在近亲属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或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律师应审查其身份证明、及其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确认,以免失误。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该规定的实质,是为避免利益冲突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嫌疑人、被告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共同委托的是同一名律师而使其中某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利益而可能受到限制或损害。故该规定是专门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也是对律师接受委托的一定限制。

二、律师异地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协助问题

律师异地办案,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没有被委托或被指定的律师是无权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委托了一名律师为其辩护的,但某些个别地区的看守所却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一起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不允许会见。这种作法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律师们不可能在外地办案遇到这种情况时通过当时的投诉而马上纠正看守所的作法,所以,律师请求异地律师的配合还是必要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规定了律师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的内容。司法实践中,这种作法也是行得通的,能够被异地的看守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认可。

三、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1)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这是《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

律师应当是守法的典范。及时向办案机关交委托手续。这不仅是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更能在会见前就向办案人员了解了案情,有利于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在此后的会见中就重点问题向嫌疑人发问,有利于以后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的沟通,切实维护到委托人的利益。实践中存在个别律师不交付委托手续而频繁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这不仅是不规范,而且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应予以纠正。

(2)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依据提纲作为提问线索,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办事效率;没有办案提纲,或不按办案提纲而信马由缰地询问,思路可能会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容易因遗漏问题而不得不再次去会见。按会见提纲进行提问,锻炼的是律师办案的基本功。

四、律师应当重视、遵守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是众人皆知的,应当学会自我保护;《律师法》使律师的会见可以不被监听监视,但任何时候律师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履职尽责。严守执业纪律,重点尤其体现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对案件证据的保密上。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向其传递物品,不得提供通讯工具,不得携带其亲友会见;不得向当事人的亲友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人们在互联网上不断地可以看到以各种方式被披露出来的案件证据,如以辩护词、律师答记者问、个人微博等方式被披露出的内容。无论初衷是什么,其作法均是不妥甚至是违法的。这种作法形成习惯,其律师执业的风险就很大。

综上,通过研讨律师办案中的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和细节,以期律师同仁引起重视,加以提醒,提高执业的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也切实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防范执业风险。

猜你喜欢

刑事案件委托执业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同程序适用研究
建党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首次合作
神秘人约在几点碰面?
中注协会员人数超过27万人
个股盘中突然暴涨暴跌原因分析
跨国执业的安全人沈建平
绩效评价在委托管理酒店中的应用
浅析常见高发刑事案的现场特点及勘查技巧
委托理财忌保底 投资风险需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