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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制保障

2019-12-12王睿倩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28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上市公司

王睿倩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和上市公司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需要,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及如何增强和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性 上市公司 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独立董事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制约机制。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机制之一。

1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许多机制转换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所有者尤其是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题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有些存在一个控股股东并由其实际控制董事会,董事会基本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权利制衡不完善,使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董事会中往往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由此使得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2增强及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几个具体事项

2.1独立董事的身份来源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当苛刻。首先,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有任何重要关系,保证其在客观身份上的独立性;其次,独立董事一职要求的素质是非常全面的,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经验,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再次,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鉴于此,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从大学教授、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其它公司离任或现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等中遴选。这些人员一般来说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对企业运营有丰富的经验。

2.2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要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独立董事有提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更有一般董事所没有的否决权,否决权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应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充分的保护和发挥。被独立董事所否决的议案可以再议,但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有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2.3对独立董事的监管

独立董事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样也有职责,因而对独立董事也存在监管的问题。对独立董事的监管不仅应包括对独立董事的自身素质与品德的监管,也应包括对董事会有关人员违背独立董事制度的行为的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监管,对不符合任职标准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独立董事应解职或免职,对严重者甚至给予法律制裁;第二,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管,对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责的独立董事应给予处罚;第三,对独立董事履职环境的监管,这包括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有关高层人员任意阻挠或破坏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监管。

2.4独立董事的自律

独立董事的自律主要是通过独立董事协会和独立董事自身来实行。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全体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组织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全体独立董事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协会的职责是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还应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包括执业水平考核、专业知识考核、职业道德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独立董事可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独立董事应予批评甚至取消资格的处罚。独立董事的自律应包括,通过实践和再学习不断给自己“充电”,努力提高执业水平、能力及修养。

2.5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

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薪酬来源问题,二是薪酬数额问题,三是薪酬与独立董事工作业绩的关联度问题。独立董事的薪酬不直接来源于公司,而是采取由公司向管理机构或独立董事协会定期缴纳定额的独立董事费,再由其向受聘的独立董事支付薪酬。为了使独立董事费收缴工作正常进行,应给予其法律上的保证,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固定部分,另一个是与工作业绩相关的部分。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确实能够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给予独立董事的固定薪酬不宜太高,给予独立董事与业绩相关联的薪酬应占较大比重。

2.6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決定。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当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认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担负起对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除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建设外,还取决于有没有一个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强有力的治理环境。目前国内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偏低,不足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否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某种程度上还靠大股东的自觉,而非制度的约束。然而,这个制度既然已经建立起来,就应该设法让它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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