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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各利益主体内部矛盾分析

2019-12-12袁文军石美玉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代表性相关者学者

袁文军,石美玉, 卢 萍

(1.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2. 北京联合大学 旅游学院,北京 100101)

随着国家层面对传统文化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研究,并纷纷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非遗的开发及活化进行探讨。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发现,非遗的开发会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因此,很多学者对非遗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划分,并讨论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这些学者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划分之后,把各类利益相关者整体的利益诉求看作是一致的,这样简单的划分,没有考虑到各类利益相关者内部不同群体间存在的矛盾,这样势必会忽视一部分人的声音,使得他们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本文旨在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内部矛盾进行分析,从而使得非遗在进行开发时能够均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促进非遗的健康发展。

一、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很多学者基于自身的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学界普遍认同的利益相关者有传承人、政府、企业、消费者、专家学者这五类。所有的非遗传承开发活动是围绕传承人展开的,一旦传承人缺位,其他活动就无法开展,因此,传承人应该位于非遗开发中的核心位置。专家学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对非遗的开发提供指导建议;政府则负责具体政策的制定落实;企业和消费者则代表市场的力量,企业通过调研消费者的喜好,有针对性地进行非遗商品的开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NGO组织则是从公益的角度对非遗的保护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传统技艺作为社区内居民的共同文化财富,其开发与保护对社区居民的生活、价值认同也具有重大影响;媒体则充当传统技艺进行旅游开发的报道者和监督者的身份。如图1所示,处于市场通道中的利益相关者主要为企业、传承人、消费者(游客),其他几类利益相关者分属外部的压力集团,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整个非遗旅游商品开发中相互影响、相互协作。因此,明确利益相关者并对其进行分析,对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矛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对利益分配问题分析的前提。

表1 非遗开发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

图1 各利益相关者构成

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即便是各利益相关者内部也会存在冲突。其中,NGO组织虽然在决策以及活动的开展方面有所差异,但其共同的目的在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因此NGO组织内部的冲突并不影响他们所注重的社会效益;媒体只是从旁观者的角度进行客观报道,报道所要求的客观性决定了媒体仅充当沟通桥梁的作用,并不涉及利益诉求;社区居民对于非遗开发的态度虽有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传统文化的发展;而消费者的需求会反映到企业生产经营方面,通过分析企业利益诉求可以反映问题。因此,在下文中着重分析传承人、政府、专家学者及企业内部的利益矛盾。

二、利益相关者内部矛盾分析

(一)政府内部矛盾分析

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是代表一个国家行使其社会权力的最高国家机构,它代表着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1]141。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各地的交流不断增加,全球化在不断推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同时,也使得各个国家的文化变得具有“趋同性”,自身的民族文化特性变得也越来越匮乏。中央政府具有统筹全局的作用,它代表了整个民族的利益,因此它会更加考量非遗所具有的文化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对内包括民族认同感以及国民教育,对外包括文化安全及文化软实力;社会效益对内体现在维系民族团结以及发扬各种优良传统,对外体现在增强国家的文化影响力。

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地方的利益作出本能的反应。胡北明就曾指出当地政府对遗产既有保护的职责,同时又面对发展的压力,当两者相冲突时政府会处于尴尬的境地[9]。很多地方政府申报非遗,并不是纯粹的出于对非遗的保护,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彰显政绩,另一方面看中的是非遗进行开发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同时,申报非遗对于提升地方形象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非遗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中。

2. 地方政府不同部门之间

胡咏君曾提到研究者在区分博弈主体(利益主体)时识别过于简化,很多分析都把政府监管的多个主体简化为政府一方[10]。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所辖的职权任务,而他们的职权体现在对待非遗的态度方面。文化部门可能注重文化效益,旅游部门可能注重产生的旅游经济收益,这种情况在政府部门不一而足。例如,广西钦州坭兴陶艺术馆,是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3A旅游景点,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还是文化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倾向的一方面。旅游部门倾向于把坭兴陶厂打造成一个优质的旅游景点,而文化部门则着重强调它的文化传承价值,而忽略经济价值,两者之间的侧重点会有不同。在财政补贴方面,由于文化效益所具有的公益性,因此会得到文化部门的财政支持,而旅游部门对于该方面的补贴就显得单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职能属性的区别,连带所追求的利益也各有侧重。

(二)传承人内部矛盾分析

1. 代表性传承人与非代表性传承人

在我国,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由于拥有官方认定的身份,这类传承人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及更可观的经济收入。反观非代表性传承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不擅于和政府打交道等各种原因错失评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机会,但其自身拥有不可小觑的能力,同样是传承传统文化的中坚力量。代表性传承人与非代表性传承人被区别性对待,也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少非代表性传承人感觉受到不公平对待,在文化传承方面表现的消极怠慢,很多情况下,还会上升到与政府部门的对抗,最终也会影响非遗的传承发展。究其根本,矛盾的突出点在于传承人的个人利益诉求没有得到保障,在相互之间的比较中又加深了不公平感。

3. 传承人与徒弟

徒弟作为传承力量的后备军,关系到技艺的后续发展和保护,然而在技艺的传承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冲突。很多传承人在培养接班人的时候会优先考虑家族成员,而非面向社会进行人才的选拔。这就造成部分人迫于“子承父业”的压力被迫学习,抹杀了他们学习的动力,同时真正感兴趣想学习的人却没有机会学习。即使有些传承人收了徒弟,但受传统的“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思想的影响,很多传承人担忧自己一旦把技艺传授给了徒弟,徒弟“另立山头”,而自己便不再是瞩目的中心,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才有了“留一手”这一说法。这实际是对非遗的破坏,师傅保留式地传授徒弟技艺,往往保留下的是技艺中核心的、比较难的部分,而这部分又恰恰体现了非遗的“原真性”。而徒弟对于师傅的有所保留也秉持一种不满的态度,这种师徒之间的不信任,相互之间的猜忌势必会影响非遗的保护传承。此外,在亲血缘的关系中也会存在明显的社会等级关系,有的传男不传女,有的传媳妇不传女儿。这些不合时宜的等级关系往往都会对非遗的传承产生很多不好的影响。

(三)专家学者内部矛盾分析

1. 保护派与开发派

目前学术界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开发破坏论,认为非遗开发会对其保护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造成资源破坏和环境变质;且由于非遗本身的特性,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不当的开发会使非遗舞台化、商品化和庸俗化,独特性和多样性遭到冲击,存在的文化环境遭到削弱和破坏[11]。持此类观点的很多学者认为对非遗开发就是对其进行破坏,非遗的产生本身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应该让非遗重新回归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并由此提出了“非遗生活化”的观点。

另一种是开发促进论,认为对非遗开发可以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实现一箭双雕、相得益彰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具有鲜活的历史感,能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诱惑和吸引力,非遗开发既有利于提升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同时在传播的过程中也能唤起各方保护非遗资源的觉醒,从而开拓保护渠道,提高非遗资源的自我保护能力。学者们分属两大阵营进行探讨的背后是受其学科背景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观点。

2. 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

现在学界出现一批“学术投机者”,他们着重强调自身的学术利益,及学术所带给自身的社会影响和财富,对于学术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则相对不那么重视。这些学者在为政府提供政策指导建议的时候往往会过多地强调自身的利益,或者屈从于“长官意志”,从而使得决策建议不合理,甚至会危害非遗的发展。而另外的一批学者却满怀“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心境,完全出于对学术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研究。这两类截然相反的学者体现的就是“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他们所追求的分别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四)企业内部矛盾分析

1. 工厂、手工作坊及传承人工作室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生产存在三种形式:工厂、手工作坊、传承人工作室。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传承人代代相传,最初大多以家族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主要采取家族传承制度,外人可以通过学徒的方式学习手艺。后来随着我国体制的改革,非遗项目逐渐并入到工厂生产之中,在国企或者民营企业的扶持下得以发展。工厂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在开发中更倾向于选择知名度高、开发性强、市场接受程度比较高的非遗项目。受自身发展情况、地域经济、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非遗项目并不能在工厂扶持下持续发展,因此手工作坊的形式依然存在,如青海藏族的加牙藏族织毯技艺就是由手工作坊的形式存在。手工作坊不一定都是传承人在经营,部分技艺人虽没有传承人的称号,但是由于技艺娴熟、做工精良,也可以从事非遗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有一些传承人依靠在社会中所积累的知名度,开办个人工作室。

多种形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非遗的发展,但是由于三种形式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在瓜分蛋糕时就会存在一定的竞争,并产生诸多的矛盾。手工作坊生产条件有限,生产过程中较大程度地保留了非遗制作技艺的原真性,但是由于个人的力量有限,且消费者对非遗缺乏一定的了解,因此在市场的竞争中手工作坊处于弱势的地位。如若不对其进行一定的扶持,很多珍贵的技艺就将面临无人继承的困境,并最终走向消失。工厂拥有资金、渠道以及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在发展中比较有优势。但是工厂不能兼顾所有的非遗项目,同时需要不断的吸纳优秀的传承人,培植新的力量,才能保证传承的延续。个人工作室的设立基本是由传承人主导的,同样在发展中也会面临同工厂及手工作坊的经济利益竞争关系。

2.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与无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良好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够促进非遗的传承,更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但是部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地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导致非遗在开发过程中原真性遭到破坏。另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发展,有些企业使用机械化代替手工,并且原料以次充好,加上消费者很难辨别非遗商品的真伪,因此在开发的过程中对非遗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同时,也有部分企业以传承传统文化,延续非遗的传承为目标,在生产中使用传统材料、传统技艺,最大程度地保护非遗的原真性,但是也面临着诸如原材料成本过高、技艺复杂以及价位过高不被消费者认可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开发中亟需均衡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负责统筹非遗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根,任何地方、企业或个人在开发中不应只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还应该统筹社会及文化效益。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统筹安排,建立开发红线,在保护非遗的前提下,制定开发的衡量标准,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标准有序地促进非遗的开发,并把非遗的开发与保护作为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建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目前,代表性传承人基本属于“终身制”,这也造成了代表性传承人中良莠不齐的现状。基于某些原因,一些代表性传承人并没有责任意识,对于传承任务也是得过且过。因此,应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让真正有担当精神和传承意识的人来承担传承责任,让不合适的人及早脱离传承队伍。而最好的评定方式就是:传承人评定中既要考虑官方认定,又要有民间认可,两者应该达成一种信息沟通的状态。同时,应该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同。

(三)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

企业在对非遗进行开发中不能唯利益至上,更应冷静地思考如何进行科学而理性地开发非遗项目。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往往导致过多地关注消费者的需求,而忽略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特殊性;对非遗过度的商业开发,容易使遗产失去文化的原真性,在市场开发中遗失自己的文化特性,从而造成新一轮的传统文化遗产的破坏。但如果一味地回避商业开发,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会使得非遗的发展缺乏活力,一旦政府的财政投入减少,会导致无人保护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开发中应正确引导旅游企业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对有助于传统文化发展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包括税收、荣誉等方面。

(四)鼓励学者开展有利于非遗保护的研究

保护一定要以研究为前提,学者们大量的前期成果,是制定政策、实施保护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者们对非遗的研究就是保护的一部分。在当前,学者对非遗保护所提供的智力支持,至少应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清晰界定非遗保护的基础理论。为保护非遗的原真性提供智力支撑;第二,推进对非遗的教育传承。通过课堂和日常的讲座,向公众宣扬非遗知识,在社会中培育一种热爱传统文化的氛围;第三,在非遗申报、认证、保护诸环节发挥作用。学者们利用自身知识资源与理论眼光帮助政府部门提高保护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盲目性;第四,做传承人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求真,即追求事物的真相和客观真理。客观冷静的研究,可以使学者避免充当政府的文化工具,也可以避免充当传承人的文化工具。只有学者才能在政府与持有人之间充当客观中介,可以对社区居民以引导,对政府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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