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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员工权益不可侵害

2019-12-12谢炳城

人才资源开发 2019年3期
关键词:培训企业

□谢炳城

培训与开发是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之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员工综合能力,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是企业常用的方法之一。然而,在实务中却有部分企业在培训期间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下面用四个案例对此类现象进行解说。

一、员工接受岗前培训期间,企业应计发工资

案例:

田某等人在某旅游学校中专毕业,入职到一家旅行社工作,旅行社要求先对他们进行为期两周的基础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期间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计发工资,培训结束后,由旅行社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为公司员工,安排到相应岗位上工作,享受员工待遇并开始计发工资。

解读:

旅行社的做法违犯法律规定,员工在接受岗前业务培训期间,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旅行社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首先,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即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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