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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秦儒家的祭祀观

2019-12-11李菲

青年时代 2019年29期
关键词:祭祀儒家功能

李菲

摘 要:祭祀是一种人神交接之道,先秦儒家以传承和规范祭祀文化为已任,以修德配天、神人分治的宗教信仰为宗旨,注重祭礼的社会作用。三祭中影响最大的为“祭人祖”,儒家祭祖可以赋予现代祭祖以人文道德之内涵,使其成为道德与情感的人文仪式,引导现代祭祖向人文主义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儒家;祭祀;功能

祭祀文化源自宗教及原始崇拜,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尤其是“三祭”:祭天、祭人祖、祭社。其中,祭人祖传承至当代社会,虽仪式与内容发生了变化,但对当代思想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

一、文字意义下的“祭祀”

“祭祀之道,自生民以来则有之矣。”祭祀活动从本质上说,是把人与人之间的求索酬报关系推及人与神之间而产生的活动。《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因而,祭祖最初表现为“敬神灵以饮食”。

祭,甲骨文写作 ,左侧为滴着鲜血的肉,右侧为手。《说文·示部》: “祭,祭祀也。从示,右手持肉。”“示”在甲骨文中代表祗,即地神。因此“祭祀 ”是以牺牲来供献鬼神。肉,甲骨文写作。《说文·肉部》: “胾肉。象形。”“胾肉”意为切成大块的肉,即肢解牲体。在祭祀活动中,刺血和肢解牲体是不可缺的环节,且用于祭礼的牲肉必须是生的,不可烹熟,先民手持滴血的牲肉以成祭礼。《孝经·士章疏》载:“祭者,际也,人神相接,故曰际也。”

祀,甲骨文写作,形象是以孩童为尸,表示由尸主代替神灵饮食。“尸”是指在祭礼中代替祖先神靈的活人。《礼记·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于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于同姓之适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于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仪礼·士虞礼》:“祝迎尸。”郑玄注曰:“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也。”由“尸”的字义推及至“祀”可知,“祀”乃以生者代替神灵享受所献饮食的仪式。

“祭”、“祀”的含义逐步衍生为“对鬼神供奉祈祷的仪式”。“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和“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两句可作为此义一助。

二、祭祀内涵的演变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 率民以事神。”殷商的天人关系实际上是神人关系,带有宗教意义,殷人与神之间基本上采取了盲目屈服的形式,此种思想沿至西周初年。至西周后期,天人关系发生变化,天命观具有“敬德保民”的道德属性。《左传·僖公五年》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内史叔兴曾说:“是阴阳之事,非吉凶所生也。吉凶由人,吾不敢逆君故也。”这意味着,先前具有道德属性的“天 ”遭到质疑。至春秋,郑国子产更进一步问道:“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这显然是一种贬天重人的思想。因此,盖从春秋时期始,天人关系的重心已逐渐下移,“天”逐步下至现实世界。

先秦儒家在肯定祭祀文化重要性的前提下继承了祭祀文化。但先秦儒家在其 “仁 ”的理念指导下,又对西周流传下来的祭祀文化做出了新的诠释,孔子要求祭之以礼。因为祭祀或疏或密, 都违背了适度的原则,不合天道。

首先,祭祀对象必须合乎礼法。“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其次,在祭祀礼仪上必须尊礼。祭祀之前,主祭者须斋戒。“及时将祭,君子乃齐,齐之为言齐也,齐不齐以致齐者也 ……齐者,精明之至也,然后可以交于神明也。”最后,祭祀的次数要适当。“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

祭祀的具体内容归结起来主要是指祀神祭祖。在某种意义上,这体现了一种民俗或宗教信仰,这些祭祀信仰往往构成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涵。上古时代人们祀神祭祖往往源于先民认为万物有灵的观念,后来经过西周、春秋时期的发展,这种神灵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原始的神灵到有人格性质的神再到祖宗之神。儒家提出“反本修古”,希望人们能够通过祭祀的形式深刻认识人类社会文化的存在之根本。通过祭祀形式上的“修古”,让人们回归人的诚敬本心与仁人之情,从世俗的生活中暂时脱离。

三、祭祖的社会功能

《礼记·祭统》曰 :“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礼在先秦时期的作用十分重要,不仅由于当时社会流行“重鬼神”及“视死如视生”的观念,更因为它能够协调社会关系、维系宗法制度。而如今,祭祖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功能能够更好地指导社会发展。祭祖具有三个层次的社会功能,现论述如下:

首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宗,甲骨文作。“宀”为屋顶,“示”为神灵,指供奉神灵之位的庙宇。祭祖是以血缘关系来划分的,大宗祭祖,小宗不能单独祭祖。《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群,众也。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王、诸侯、大夫、庶人,层级划分,按制等级,立社亦不同。先秦儒家认为祭礼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方略,具有重要的整合功能。祭礼要求统治者必须崇德,使其达到德化的治平。因而,统治者主持或者参加祭祀活动,也是他们接受道德教化的有效方式。

祭礼可以很好的协调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朋友的关系,从而实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的十义目的。《礼记·祭统》载:“见事鬼神之道焉,见君臣之义焉,见父子之伦焉,见贵贱之等焉,见亲疏之杀焉,见爵赏之施焉,见夫妇之别焉,见政事之均焉,见长幼之序焉,见上下之际焉。此之谓十伦”,祭礼十伦基本涵括了政治伦理观念和家族伦理观念。其中,鬼神、父子、亲疏、夫妇、长幼五者皆内之伦,君臣、贵贱、爵赏、政事、上下五者皆外之伦。十伦之中,“夫妇、父子、长长、君臣”为最基本的人伦,其余则是在此基础上衍生而成。儒家祭礼所关心的是人世间的现实秩序,具有构建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其次是道德教化功能。“报本返始 ”是我国古代祭祀的重要目的。先秦儒家所倡导的感恩意识大体有三层含义:一是感谢父母与祖先的生养之恩;二是返古复始,不忘人与万物皆由天地所生,感谢天地生生之德;三是感谢师长的辛勤教诲。由此而有了这样三类祭祀活动,“祀乎明堂, 所以教諸侯之孝也。……祀先贤于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也。耕藉,所以教诸侯之养也”,“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以为醴酪齐盛于是乎取之,敬之至也”。祭祀中的葬礼是最重要的,在汉文化葬礼的发展过程中,葬礼的内涵逐渐突出孝的主题。丧礼为孝子贤孙提供了表示孝敬之心的机会,在世之人可以借此表达对死者的尊敬。以“孝”为核心的祭祖文化能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萌生出的巨大亲和力,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情认同,以及家庭、社会的稳定。由于天地之祭、宗庙之祭和先贤之祭这三种祭礼,将感恩报德作为重要的道德意识来加以提倡,因此使我国古代的宗教祭祀区别于其他民族,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中华民族重情义、知恩图报的民族性格。

儒家的祭祀脱离了原始宗教的宗教内涵,而着眼于成就祭祀者的内在德性。现代社会必须塑造祭祀的人文道德内涵,以儒家理论为基础,赋予其深刻的人文意义。现代的社会公祭及民间性质的家祭不是“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其间含有深厚的道德内涵与情感意义,它以儒家“孝”、“敬祖”、“仁爱”等观念为内在理论基础,成为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祭先祖是为表达对祖宗的缅怀,祭圣贤是为表达对先贤的崇敬之情,追念先祖圣贤之功德,从而勉励自己。

最后是文化传承的功能。祭礼的传承,一方面是通过学者的研究与著述,以文字的记载与保存的方式流传于后世;另一方面,社会定期举行的祭祀活动则是更重要的传承途径。人们参加祭祀活动,不仅仅是对祭礼的学习与传承,同时使祭礼渗透到社会生活中,构成了生活的一部分,从而使祭祀文化具有活的生命。此外,祭祀活动不仅是对祭礼的传承,也是对社会的集体价值观念的传承。被祭祀者并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一种文化载体。先祖身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后人学习的品行,通过祭祖,学习祖先身上所承载的价值观念,必然或多或少地投射祭祀者,感化祭祀者,由此实现文化的传承。

由于祭祀具有上述重要功能,所以先秦儒家认为,“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至此,祭礼已经从膜拜神灵的仪式提升为教化人们使其社会化的重要活动方式。先秦儒家对祭祀的诠释,儒家关于祭祀意义与功能的论述,可为当今祭祀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2]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5]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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