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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群体到大社会:规则的转换与儒家伦理问题

2019-12-10冯兴元

民主与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哈耶克儒家思想本能

冯兴元

在浙东的村庄,老百姓如果要出售自家栽种的蔬菜,一般要到村庄之外的集市,而不是在村庄之内叫卖。如果在村庄内部叫卖,他们会难为情,开不了口。在平时,如果家里做了什么量大好吃的,一般会给邻居端送一份。为什么?因为他们还有小群体本能情结。这种小群体属于熟人社会。

夫妻和家庭就是最小的熟人社会。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夫妻社会就是最小的熟人社会。小群体或者熟人社会的说法,越是随着地理面积的扩大和成员数量的增加而越是不适用。从夫妻小家庭,到夫妻子女朝夕相处的核心家庭,到家族、宗族、氏族,到国家,再到整个世界或天下,熟悉程度越来越低,形成一种“差序格局”,匿名程度越来越增加。其实,一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真正能够相互保持熟稔和亲切程度的人数是有限的。罗宾·邓巴是牛津大学研究认知与进化的人类学家。他的研究显示,人的大脑新皮质是有限的,所提供的认知能力,大约只能使一个人与150人维持稳定的人际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好友圈子不会超过150人,对于超过这个数量的人,一个人顶多能记住这些人的相貌和名字,但对对方的了解却极为有限,也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来促进双方关系。社会学家卡梅伦·马龙通过统计研究发现,Facebook社区用户的平均好友人数是130人。人们可能拥有1500名社交网站“好友”,但只能在现实生活中维持约150人的“内部圈子”。深交一个新友,往往需要以疏远另一个老友为代价。

由此我们需要探讨儒家思想及其现代性问题。儒家思想产生于小群体或熟人社会,受制于哈耶克所说的小群体“自然道德”的约束。人性存在一个面向,就是对小群体“自然道德”有着很大的依赖。这种“自然道德”包括利他、团结、互助、休戚与共、不分你我。人类最早的小群体出现于初民社会,当一个部落必须面对来自大自然的各种危险,面对与其他部落发生冲突、争逐和战争的时候,就要求这种“自然道德”存在:按照统一的指令行事,以求实现统一的具体目标。但是在匿名社会中,情况完全不一样了,它需要超越初民社会的小群体本能情结。亚里士多德讲,能够形成群体秩序的最远边界在于一位传令兵的号角声所能抵达的地方。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小群体的原始秩序。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指出,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这些规则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不得如何”)。人类通过发展和学会遵守一些往往禁止他按本能行事的规则(先是在狭小的部落里,然后又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而不再依靠对事物的共同感受,由此建立了文明。这些规则实际上构成了另一种与作为扩展秩序的市场秩序一致的新道德。哈耶克甚至愿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它,它制止或限制了“自然道德”,即,使得小群体依赖于该群体内部的合作本能,其代价则是阻止或堵塞了小群体的扩展。

哈耶克指出,文化的进化以及它所创造的文明,虽然为人类带来了分化、个体化、越来越多的财富和巨大的扩张,但是它逐渐产生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并没有摆脱我们从人人相识的小群体那儿得到的遗产,这些本能也没有“调整”得完全适应相对较新的扩展秩序,或因为这一秩序而变得无害。比如建构论唯理主义者的“理性的僭妄”就威胁到这一扩展秩序,甚至人类的文明。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组成扩展秩序结构的,不但有个体,还有许多常常相互重叠的次级秩序。在这些次级秩序中,古老的本能反应,如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在促成自愿合作方面继续保持着一定的重要性,尽管它们本身并不能给更加扩展的秩序创造基础。比如家庭或者很多自愿性群体大概就构成这种次级秩序。哈耶克认为,为了能够遵守不同的规则,同时生活在不同类型的秩序中,我们必须不断地调整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如果我们顺从我们的本能和情感欲望经常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把例如小部落或小群体或家庭这种微观组织中的那种一成不变的、不加限制的规则,用于宏观组织,如我们更为广大的文明系统,我们就会毁了我们的文明。但是,假如我们总是把扩展秩序中的规则用于我们较为亲密的群体,我们也会使这些群体陷入四分

五裂。

哈耶克还指出,不断地服从像对待自己的邻人那样对待一切人这种要求,会使扩展秩序的发展受到阻碍。因为如今生活在这种扩展秩序里的人取得利益,并不是因为他们互以邻居相待,而是因为他们在相互交往中采用了扩展秩序的规则,譬如有关分立的财产和契约的规则,代替了那些团结互助和利他主义的规则。人人待人如待己的秩序,会是一种相对而言只能让很少人有所收获和人丁兴旺的秩序。而且,为了形成超越个人的合作模式或系统,要求每个人改变他们对他人的“出于天性的”或“本能的”反应,而这是件受到强烈抵抗的事情。这种与天生的本能,即曼德维尔所说的“私心之恶”的冲突,可以变为“公益”;人们为了使扩展秩序得到发展,必须限制某些“善良的”

本能”。

那么,儒家思想是在何等程度上与扩展秩序和现代文明兼容,又是在何等程度上阻碍了这两者?

儒家思想产生自农耕社会中的熟人社会。其理想是入世的,合起来可用四个词表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强调“三纲五常”,“三纲”指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则是指“仁、义、礼、智、信”。儒家思想里当然有着很多精彩的内容,但是按道理,任何人间的教义或者学说总是难免有些瑕疵。我见过一些儒家学者,他们认为孔子的话句句都是对的,认为儒家的这些核心思想也都是对的。他们的习惯做法是,用一些后来的历代和当代儒家发明的牵强附会的解释,来为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儒家观点自圆其说。比如,把“三纲”曲解为其核心思想是各种职位上的人各就其位、尽其职责,又把《論语》“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中的“女子”和“小人”做五花八门的迂回解释。

儒家思想源自小群体和熟人社会。儒家强调的“礼”,里面包含很多习惯法和自然法的内容。这些“礼”作为伦理规范,比较适用于这种小社会。但是,其中的一部分“礼”,可能会吃人。毕竟要“治国”和“平天下”,需要“长牙齿”。我国最早只有礼,后来从“礼”中慢慢分离出法或者律。分出法或者律后,部分“礼”还是“长牙齿”的。比如“三纲”仍然可以视为“礼”的组成部分,仍然可以吃人。皇帝如要杀人,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礼最初是只针对士大夫阶层的,根据《礼记·曲礼上》的规定,“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礼下庶人”,大致兴于南宋时代。但是类似于“礼”或者“律”的东西在民间社会本来就是存在的,比如宗法。民间社会的宗族自治,其宗法也是“长牙齿”的,比如浸猪笼传统。

目前的社会已经是市场社会。多数人认同市场秩序,也赞赏现代文明。这一点可以从大量家庭,无论是平民家庭还是官员家庭,尽量把孩子送到歐美、日、澳等国家读书就知道。这些国家多数人认同哈耶克所指的与市场一致的新道德,也认同现代文明。

古代儒家的“义利观”与现代市场经济观并不完全兼容。儒家强调“以义和利”,也就是用“义”来协调“利”。这里的“义”,指“正义”和“道义”,商人追求自利的行为,是被这样认定和解释的“义”所框定。孔子也曾经说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里把人两分成“君子”和“小人”,把“义”和“利”对立起来。按理说商人以通过经商追求自利为其本职,若简单套用孔子的划分法,这种商人属于“小人”范畴。不过,在现代社会,即便商人言利,也被视为合乎“义”的,只要商人以诚立本,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去挣钱谋利,他就是“君子”,而这种谋利本身就体现“义”。

儒家里面还有一个功利主义分支,称为永嘉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叶适。按照叶适的观点,如果以诚立本,放开追求自利,其结果就是正义的。这种主张因此被称为“以利和义”观,意指个体各自以诚立本,其对自利追求之和合即为“义”。这种观点恰好与正统儒家的“以义和利”观相对立。而且,叶适特别强调“不以义抑利”,恰恰就是为了不使得在位的君臣和主流儒家拿自己认定或解释的“义”来压制“利”。

“以利和义”观中,追求利润是放开的,而在“以义和利”观中,利润其实是受限的。前者虽然源自南宋时期的一个学派的观点,但符合现代精神,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后者来自古代轴心时代,但总体上包括前现代因素,只有对其进行重新诠释,才能确保其符合现代性要求,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正统儒家主张“小政府”,反对“大专制”,但强调礼治的等级秩序,其实主张“小专制”。与此相应,儒家在古代,自然不会想到“大民主”,但确实也主张“小民主”,比如禅让制、科举制等。儒家的主流主要鼓励“小产权”“小安富”。孔子在对待财富上,也对“大富足”感到不满。孔子对颜回学问道德接近于完善而在生活上常常贫困而深为遗憾,同时对子贡不听命运安排而作为“套利企业家”去经商致富感到不满。孟子主张“通功易事”,也就是哈耶克所崇尚的“交换秩序”。但是孟子理想的农耕社会是井田制,有一定规模的小农小富秩序,当时当然也没有微软帝国或者苹果帝国,所以也不会有人去想像或者对之评头品足。儒家上述“以义和利”观和“小安富”观,还是体现了古代儒家的“小市场”理念。这也可以理解。

此外,儒家还强调“和”,即“和合”“和谐”。这种“和”可能与遵守“三纲”和等级秩序相联系。市场秩序强调竞争,强调平等自主个体之间的基于规则之“争”,只是在接受同样的竞争规则上才体现“和”。

经常有人问:历史上中国老百姓为什么一直不特别追求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恰恰是因为,那时候在一般年头老百姓受到官府压制不会太狠。中国儒家总体上有着小政府、小专制、小民主、小产权、小安富、小市场甚至低税的主张。无论是儒家、道家和西方自由主义者,均支持低税模式。孔子讲“苛政猛于虎也”,孟子则倡导“井田制”。道家鼻祖老子讲“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其意思是,老百姓肚子饥饿,是因为政府征税太多。

儒家思想基于等级观念,这种观点马克思·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提到过。儒家思想属于“大传统”,解释不了中国的企业家精神或者商业精神。正如上文所述,儒家的等级观首先反映在“三纲”上,但这不是情意绵绵的等级秩序,而是“长牙齿”的,是可以让“人头落地”的。至于“五常”,在市场秩序中倒也是需要的,比如企业需要管理,可以有科层等级。但是儒家的“礼”不同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礼”,儒家的“义”也非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义”。

黑格尔曾经评论过孔子及《论语》。他认为孔子只是个道德家,而非伦理学家,其伦理观也没有超越西塞罗。儒家伦理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既不能为建立和发展扩展秩序,也不能为发展现代文明提供足够的规范支持。如果儒家思想要运用于现代治理,需要去掉其中一些与市场秩序和现代文明不兼容的内容。比如颠倒其“义利观”,剔除其等级观,拔去其“礼”和“义”中的门牙。正如哈耶克所说,一些旧的习惯、传统和道德因素可能被新的习惯、传统和道德因素所取代,这些哈耶克所言的新道德需要在群体内和群体之间扩散和胜出,市场秩序由此得到扩展,现代文明也得以扩展。这些现代文明包括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内容,也不是儒家伦理自身就有的,比如个体的自主,平等,法治,个人私域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个人与政治自由保护,等等。儒家伦理如果真的要用于“治国”和“平天下”,看来需要一种规则转换,否则有此念头和行动的人,就犯了“理性的僭妄”症。从目前而言,尽量把儒家伦理一些积极因素利用起来,支持中国实现私人产权保护和法治,可能是条正路。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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