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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事件中公众行为偏好与政府网络治理策略的逻辑互动

2019-12-10朱婉菁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络治理群体性事件

摘 要:政府网络治理的关键在于有效回应网络事件的演变。传统从结构主义出发建构的政府网络治理策略往往因过于刚性而无法获得个体的情感体认。借助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从涂尔干式视角出发构建的行为偏好这一事实要素,能够勾连结构与行为,清晰勾勒出蕴于网络事件中的情感认同优先、“我群”偏好以及对抗式解读三种结构形态,而据此建构的以社会情绪为资源、以重构网民身份认同为逻辑和以中国特色官民话语体系为手段的政府网络治理策略亦能够改变网民的行为偏好和选择。由此,以行为偏好作为逻辑支点,不仅为理解网络事件提供了逻辑出口,也更有助于证成网络治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网络事件;群体性事件;行为偏好;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9)06-0035-08

一、引 言

网络事件又称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全国范围内的网民基于某些目标诉求(利益的或情感的),在网络上(但事件不一定肇始于网络) 通过大量的转载、跟帖、讨论等参与方式,产生一定的表达和意见的场域效应,进而在全国范围的网络场域中产生重大影响和规模的传播事件[1]。需要强调的是,网络事件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事件发展的高潮阶段必须是在网络场域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肇始于现实社会的大量矛盾在网络上集中体现。网络事件的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关网络事件以及针对网络舆情的政府治理研究并不少见。从梳理的文献看,现有研究大多关注结构性因素,即在理解网络行动兴起的触发动力时,将互联网视为新的公共行动空间或者抗争工具,而由此衍生的治理策略则侧重对规范互联网大环境或者提升治理工具技术化水平的检视。这种治理结构或者思路最大的缺陷在于得不到微观主体的情感体认。诚然,近几年从个体心理层面解释网络行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拓展,但具体到网络治理,行动者的个人身份往往被泯灭,即情感因素也被融入结构性的分析框架中。这些研究认为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主要取决于精英们的博弈过程和所采取的国家战略,也即对网络空间自由与秩序不同价值选择的规制态度。这种观点看似从建构主义的逻辑出发,认同个人意愿能够左右社会结构或者某种社会事实,但就威权式网络治理主义者而言,技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权力结构,甚至加固了威权政府的治理能力。这种对结构自主存在的推崇,依然是一种“结构偏见”的言说,忽视了网络行动中民众在结构条件下具有的能动性,导致对行为动力的理解难以逃脱“结构偏见”的桎梏,继而也使得政府的网络治理策略忽视对个体乃至群体心理与行动的勾连而缺乏必要的延展性和弹性。因此,重新审视现有的研究路径,除了将行动作为结构制约下的一种实体的客观存在物之外,更须不偏不倚地承认其能动性。而传统行动的出场则较多以个案的形式进行演绎。我们不否认这种方式在描述某种现象时的直观和深刻,但始终难以避免个案“独白”的薄弱性。因此,从结构到行动的“语义转换”,我们用偏好进行联结,试图呈现的是一种结构框架下的群体内生力量。

二、行为偏好与网络治理的互动逻辑演绎

行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而偏好作为微观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概念,用以体现隐藏在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和倾向。美国经济家保罗·萨默尔森(P.Samuelson)提出显示性偏好理论,其基本精神是: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条件下的购买行为或显示了他内在的偏好倾向,这不是一种基于“偏好关系—消费者选择”的逻辑思路,而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即“消费者选择—偏好关系”。基于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网络事件中大众的行动可以显示其行为偏好。从行为到偏好,理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观察样本才能体现偏好所具有的群体特征,得到更具可靠性和广延性的推导理论。这也是为什么在有关偏好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倾向于使用问卷调查的定量方法摒除个体的差异性。网络事件中的行为同样蕴含不确定性,但这种情境性的行为互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倾向常态化的结构形态。我们试图用爱米尔·涂尔干(mile Durkheim)的范式作为切入点来理解并描述这种可能性。按照涂尔干的观点,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其存在的理由可以用其他的社会事实来解释,也就是说,就作为某种社会现象或事实的网络事件而言,構建其因果关系的逻辑可以解释偏好的生成。那么,剥离个案或者个体本身的差异性之后,我们得以管窥的行动偏好实际上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问题,是社会结构下一套完整的行动反应机制。因此,我们对行为偏好的描述在力图把握宏观的结构性分析之余,又对行为的微观过程时刻保持关注。

对行为偏好的把握,其目的是实现网络治理的有效性。实践中,政府的互联网建设方式、态度以及现实的多种制度结构(如新闻制度、宣传制度等)都对网络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可见,结构性因素是网络治理逻辑的主导因素。虽然我们正视结构的支配性逻辑,但正如在开篇就提到的,我们力图避免结构决定论的单线性思维。因此,在这里我们引入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的社会结构化理论,将其中的“结构二重性”概念作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存在着互构性:社会结构对行动具有决定性;但同时,人们通过主观思考、重新诠释原有的社会结构,无论是对行为预期还是行动意义理解上的改变,都会反过来影响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他所提出的“结构二重性”的内涵就在于平衡客体性与主体性的张力,而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基于行为偏好建构网络治理策略的理论基础和意义框架。行动者的行为偏好不但能深刻影响网络事件的性质和发展演进路径,而且可以对正在运行着的制度框架和治理逻辑进行反思性修正。一方面,公众行为偏好在受到现实社会结构和政府治理逻辑制约的同时,又在不断地改变着现有政府对互联网的建设态度和网络治理方式;另一方面,改变后的政府治理方式再次影响人们对社会结构的主观思考和理解,进而据此调整改变自身行为,为集体行动提供了一定的规则,最终推进政策工具的不断变革,充实政府治理的策略谱系。

三、公众行为偏好:蕴于网络事件中的结构新形态

(一)情感认同优先

事实上,以往人们在政治学、社会学研究中将理性与情绪相对立的做法被视为一种误解,学界对此已经达成了共识。情绪作为人性中不可否认和回避的一部分,与理性共同发挥作用。而在网络事件中,得益于动员网络的易构和便捷,情绪化表现则更为明显,正固化为某种结构性的心理基调。勒龐在《乌合之众》中有过这样一段描述:“不仅市井流氓,甚至包括立法机关和陪审团这样进行理性讨论的辩论场所,遵循的都是人们最阴暗的情感。我们不能否认,集体行为除了遵循理性逻辑之外,还深受情感逻辑、集体逻辑和神秘逻辑的影响。”[2](p.4)

中国的网络社会普遍弥漫着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对弱者的同情、对权贵阶级的痛恶。而所有这些情绪的爆发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逻辑:情感动员。在这里,情感动员是维权者行动策略的一种重要的叙事方式,它的作用就是将那些原本作为看客的人们转化成为积极的行动分子,而所依赖和凭借的就是公共事件中迸发出的愤怒、同情所激起的情感共鸣。这种情感逻辑成为人们解读事件的重要依据。在2009年的“杭州70码事件”中,被爆上网的相关文章中均出现了这样一幅照片:一群打扮时髦的年轻人叼着烟,在名贵跑车前嬉笑[3](p.65)。面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肇事者所表现出来的冷漠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网民的愤怒与同情,以至于在所有的网络评论和媒体报道中都集聚了极大的情感力量。2007年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导火索是四百多位绝望至极的父亲在网上联名发出的一封求救信——《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这篇帖子于2007年6月5日发布在河南的大河论坛上,瞬间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网友的评论无不充满了对社会不公、官商勾结的悲愤。情感认同作为网络事件发展的主逻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近几年,但凡涉及官员、富人、警察等群体的公共事件,就能一夜之间满城风雨,引发众怒。看似充满了非理性的情感宣泄,实则背后所隐藏的正是长期积压的社会结构性矛盾,压抑的情感记忆和积淀的民愤建构起了一道横亘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隔离带”。

(二)“我群”偏好

内群体又称我们群体,简称“我群”,是指成员在心理上自觉认同并归属于其中的群体。在所属群体中,成员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能建构起对群体认同、忠诚、热爱的情感绑带。而“他群”也称外群体,“泛指‘我群之外的其他任何‘别人的结合”[4]。二者有着明确的分界线,甚至常常相互对立。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我群”与“他群”之间是通过严格地以“我们”和“他们”来划分的,二者在本质上就隐含着一种对抗的意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加速了社会分化,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对权力、财富等资源占有的多少进行简单划分,“我群”与“他群”在这里被直观简单地区分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特别是当具体个案中出现某些敏感的字眼、内容时,就容易被抽离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双方的身份更是有可能被高度抽象为“平民—权贵”的对立关系,进而容易导致集体行动的生成。李培林在研究社会冲突的阶级意识时指出,那些自认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群体的行为更容易引发突发事件[5]。单光鼐就2011年的江西宜黄自焚事件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想象的共同体”一词,他认为在宜黄事件中,那些有着相同或者相似遭遇的人们借助微博联接在了一起,成为“命运共同体”[6],这其中就存在着强烈的“我群”认同。李培林的研究还进一步表明,当前的中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自我认同的“向下偏移”倾向。即使是作为城市民众,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群体自认为处于社会的底层[5]。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势必会加速人们对“我群”和“他群”认知的强烈分化。

2008年的“哈尔滨六警察伤人致死案”更是反映出了大众鲜明的阶层意识和对“我群”认同的偏好。在事件爆发之初,媒体广泛报道有关“六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新闻,导致社会舆论几乎是呈现一边倒的严惩凶手的呼声;而随着网络上对于死者身份、家庭背景的公开,如所谓“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舅舅是高官”等谣言的传播,关于此案的舆情几乎发生了180度的逆转,凶手一夜之间成了英雄,对于警察的同情开始占据舆论上风,“六提辖拳打林衙内”成为鲜明的舆论风向标。直到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证实网络传闻不实时,舆论才再次调转矛头。该案中舆论的一波三折令人瞠目结舌,也说明了身份才是大众判断谁是谁非的主要依据。正如日本著名中国法律史专家滋贺秀三所说的:中国人具有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7](pp.13-14)。

(三)对抗式解读

“对抗式解读”是由英国传播学者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在其著名的“霍尔模式”中提出的。他认为,观众对信息的解读存在三种可能的立场,即“主导—霸权立场”“协商立场”及“对抗立场”[8]。其中的“对抗立场”认为,“虽然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在主导媒体文本中处于优先解读地位,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受众都会自动做出这种选择,解码人的社会状况会激励他们采用不同的姿态来对待同一媒体文本”[9]。而与之相对应的“对抗式解读”所导致的就是编码者的传播意图被完全颠覆,解读出来的意义与编码者意图传递的价值之间相互对立。当前,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带来信息爆炸的同时,也拓宽了言论渠道,而当作为接受媒介讯息的受众感受到来自主流媒体的权力制约时,他们更希望通过舆论形成一股合力,能够对媒介权力起到钳制的效果。换言之,受众有了更灵活的空间对主流媒体的权力话语的主导和垄断地位发起挑战。普通公民不再是单纯的受众,而开始以传播者的身份和立场出现在舆论场上,这让公众重新诠释文本意义成为可能。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日益显现,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对抗式解读”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更容易引发部分非理性网民的对抗。

在2010年震惊全国的“钱云会案”中,一开始“谋杀”的论调甚嚣尘上,特别是在新浪微博上,不少网络大V和网友的非理性言论大受追捧。而警方公布的能够还原案发现场的手表录像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却被一些网友视而不见。之后,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与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分别于2011年1月13日和1月26日推出《钱云会之死》节目,其中作为主流媒体代表的央视无论是在案情疑点的解析上还是评论的客观性上都可圈可点,但仍然无法消弭部分网友的质疑。

更典型的莫过于PX事件。最近几年,“PX”已经成了“群体共敏症”。但事实上,不少主流媒体和权威专家已经多次进行辟谣。早在2011年,《人民日报》就于《求证》栏目刊登了题为“PX项目风险有多大”的报道进行答惑,2013年再次于《求证》刊登《PX产业,我们可以不发展吗》一文解读PX项目;在《揭开PX的神秘面纱》报道中,更是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进行辟谣,但在之后进行的街头采访中,依然有不少民众对官方信息表示怀疑。“PX”在不少别有用心者的渲染下已经完全被“妖魔化”。而各级政府多次引导舆论的努力却始终无法给PX项目正名。究其原因,正是卡斯特尔在《身份认同的力量》一书中所指出的,是源于对抗类型的身份认同。现实社会中的很多成员角色,与社会的根本制度和架构之间产生了某种对立,在他们看来甚至是遭到了现实社会的排挤,结果就是已然存在的认同边界鸿沟继续深化,而在面对那些代表着制度建构的公共权威时,对抗排斥自然成了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机制,那么自然,“读者读报时唯一值得做的就是‘在字里行间读出言外之意来”[10](p. 171)。

四、网络治理策略:政策工具推进新逻辑

(一)以社会情绪为治理资源

无论是大众偏好中的情感认同优先还是对抗式解读,其本质都是在高度复杂、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中诸多负面社会情绪催生下的一种自我迷失。社会情绪原本属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概念,在政治关系理论中,情绪一直不被理性所承认,但作为人性中不可否认和难以回避的部分,却是理性得以运用和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现代社会日益表现出“情绪社会”的特征,社会情绪及其治理也成为当前中国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在学者的论述和相关部门机构的报告中,社会情绪往往被描述为流变的、非理性的,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引导和规制,这也是政府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工作的原因。近几年,诸如愤怒、嫉妒、焦虑以及怨恨等消极社会情绪受到了较多的关注和讨论。笔者曾经就中国场景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过程加以审视,发现网络确实给现实滋生的怨恨提供了一个积聚和扩散的空间[11]。而传统的治理手段,无论是压制还是一定程度的疏导,显然已经“力不从心”。如何从不断流变的社会情绪中捕捉到有价值的政治资源并加以利用,已经日益成为政府治理的关键议题。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开始重新审视社会情绪的价值和作用,以往将其视作社会控制对象、强调社会情绪负面影响的观点也得到了纠偏。虽然情绪持续的时间短暂,却可以在即时性的社会互动中发挥促进并保持适应性机能的作用,促进人际间的情感交流,引发人际情感共鸣(包括移情),从而使某种关系状态得以维系,调节群体间的关系和范畴边界[12]。因此,即使负面的怨恨情绪,也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它极为重要的适应价值。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这种适应价值运用于政府治理之中以调节或重组社会关系与重构社会秩序?群体间的这种强烈的情感联接构成了集体行动的基础,虽然无法避免非理性和狂热的成分,但公共领域的政府治理允许开放情绪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或可以为新的、更有效的治理手段创造条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其要义在于柔性的“软控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治理风险进行规避。政府通过积极的社会情绪干预(如情绪沟通、情绪唤醒),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社会的流行情绪,不仅能够增进与民众在政治协商中的相互理解,也更有助于公共部门创造适当的管理和沟通方式;而这种回应了人们情绪需求的协商结果也更容易为人所接受,以及产生将协商结果付诸实施的责任感。这于当下的情绪社会而言,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其现实可能性也不断被佐证。

(二)以网民身份认同重构为治理逻辑

无论是前述的“我群”与“他群”的界分,还是民众在公共事件中习惯性地对抗性解读,都在传递着一种强烈的信号:“我们”与“他们”不同。而这其中所蕴含的无疑是一种称之为抗拒性认同的自我身份迷失,这在当前中国社会运动中是最为常见的认同类型。而回到当前集体行动最活跃的互联网,这种抗拒性意蕴则更为鲜明,有学者甚至认为“在当前中国网络威权主义的背景下,网众的抵抗性认同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互联网抗争动力”[13]。当然,消解这种网民身份认同的抗拒性是我们的治理目标,但回归身份认同的特殊性以及与社会结构及稳定的内在紧密逻辑,我们的研究和工作重心应当是从传统末端消解回到源头重构,才不失为治理的根本之策,理由就在于“认同是产生于社会经验中的一种观念,具有强大的行为驱动力”[14]。

关于“身份认同是如何建构的”,我们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认同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出現的结果,而是一个建构的过程,而“认同的社会建构总是发生在标有权力关系的语境里”。正如“屌丝”一词的出现最初源于对日趋固化的权力体系的抵抗,无论是主观的认同还是客观的身份构建,都无法脱离现实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在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看来,认同是社会行动者构建意义的来源,是行动者面临外来压力和矛盾的来源[15]。因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可以据此重构一种新的身份认同。而无论是认同解构抑或认同重构的策略,主要有以下三种:个体流动(individual mobility)、社会创造(social creativity)以及社会竞争(social competition)[16](pp.74-85)。个体流动是指在个人层面上与群体间所进行的脱离或者绑定,而社会竞争则是基于群体之间的竞争而改变相对地位获取社会认同的一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更仰赖于现实社会结构的改变;社会创造则通过创造或重新界定群体特征而改变群体认同状况,如黑人平权运动中将黑色定义为健康和美丽[17],而这就有赖于语言、文字内涵意义的重塑。

诚然,外在身份可以通过新的制度安排的方式,即通过改变现实权力结构关系的方式重新构建。但这只是客观身份的重塑,更重要的是需要行动者内化这种身份并在此过程中建构意义,否则极易形成主观认同与客观身份之间的冲突和错位。而内化的关键就在于个体对外界赋予的各种身份意义进行自我感知、选择、构想与判断。有学者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份重构问题上的研究表明,在“农村人认同—认同模糊—城市人认同”的身份转换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征词表征的抽象水平对身份重构具有重要价值[18]。沿循身份认同构建这一逻辑,政府网络治理的策略应当与此构建紧密关联,不仅应致力于变革现实社会结构,更为紧迫或合理的也许应当是在现阶段结构难以在短时间内突破的情况下,适时地改变符号性表征,如赋予特征词以新的涵义,以及通过提高关注改变群体成员的自我及集体认知并由此挑战和改变主流社会赋予群体的固有形象。

(三)以构建中国特色官民话语体系为治理手段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19],哈氏把“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三大有效性要求作为“交往理性”的判断标準,将“话语的共识”和“行动的成功”视为检验这三种有效性要求实现与否的试金石,这一检验标准服从于哈贝马斯重建社会秩序的理论理想。而更为重要的贡献在于,哈氏所主张的以语言为沟通媒介、通过主体间交往来达成主体间共识的思想对于破解当前的认同危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有学者指出,当前的网络集体行动可以大致概括为两种类型:第一,抗争性的集体行动,即网民借助网络对抗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行政人员,表达某种利益诉求或者不满的行动;第二,认同性的集体行动,即网民张扬个性、寻求认同的行动,这种网络集体行动进而生成了不同亚文化群体[20]。钟智锦、曾繁旭两位学者在对搜集到的2002年到2012年的182个重要网络事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中国的网络事件有大约三分之一是与政府有关的,“这体现了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结构性紧张和怨恨,而这种紧张和怨恨往往是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异、腐败、制度不合理或者执行制度的方法错误而导致的”[21]。但这种结构性的紧张和冲突也凸显了当下“合作”以及“共识”的可贵性。由于中国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互联网自问世以来就被视为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采取集体行动的有效工具,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的普及亦能为哈氏主张的这种以语言合作为桥梁达至共识而消融官民间的尖锐矛盾建立新渠道。由于官方与民间的话语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因此寻求话语合作,重构官民话语体系应当成为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价值目标之一。

传统社会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话往往缺乏平等、独立、理性,政府通过传统媒介渠道全面地掌控话语权,习惯了自上而下行政式的舆论宣传,而公民个体虽然具有自由平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但在强势政府面前这种权利经常是“有名无实”[22],二者不存在所谓的“交往理性”,对话沟通亦始终缺乏哈氏所言的“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这也是导致社会失序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政府与民众在话语方式和内容上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对接,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号等相继上线,“接地气”“去官气”的网络草根用语开始频繁出现在政府的话语体系当中,一种全新的话语共识和官民合作的局面正在形成。而对于语言的使用,无一例外,“只有从参与到语言交往过程中,并因此而沉浸于语言交往中有争议的实质性关切和有效性问题中的那些人的施为的视野,才能把握语言意义的这种存在。在说话者的这种施为的视野之外,语言意义无存在可言”[23](p.355)。

五、行为偏好与网络治理的互动逻辑证成

网络社会的崛起赋予普通大众行动选择的更多可能。在由普通网民聚合而成的松散多元且充满张力的关系网络中,行动看似高度不稳定和难以持久,其脉络和节点无法清晰辨认,但隐含其中的偏好并未消失,并且借助网络社会的匿名和便捷等特性,被一次次激发和加固。在一起起相似的网络事件中,类似于柯林斯(Randall Collins)意义上的“互动仪式”就被逐渐塑造形成。而在这“互动仪式”市场中,集中稳定的偏好得以呈现。也正是深知这种行动背后潜在固有的仪式框架的存在,所以在不具备大样本量观察的情况下,而仅仅基于对某个个案下行动策略的审视和提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它们能够彰显群体特征。虽然在当代社会学家那里,行为偏好不存在预设的固定结构,但在网络社会中,群体的偏好很大程度上却一再被集体行动的有效剧目所框定。这也就意味着,相当程度上不是行为决定了偏好,而是从当下的宏观结构出发,民众对自身行为的预期决定了行为策略的选择。结构下的行动到偏好,再到以偏好出发的试图对社会结构的改造策略,与其说是微观互动向宏观制度的扩展,毋宁视为一种社会结构下的“自传性叙述”,而在这个“叙述”中,公众的行为偏好可以被视作一种“修饰手法”,其意图在于以鲜明生动的表达形式呈现抽象的宏观结构特征。而据此所构建的网络治理策略,作为当下一种政策工具的推进,是有着内在紧密的逻辑关联和递进关系的。也就是说,上文提到的三种治理策略,相互作用而构成一种类似螺旋上升的结构态势。个体情绪体验在社会化场景中的表现和结果往往是社会性的,是“在一个集体情境中被社会性的建构起来的”[24](p.9),情感可以作为强大力量被运用于改造社会结构,而身份重构则是贯穿始终的目的和手段的集合体,至于新的话语体系的构建,在人类历史的行进过程中,往往是话语先行的[25]。因此,这种互为前提、手段以及目的的治理策略,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治理策略谱系的连贯性和政策工具目标的一致性。

行为偏好到底能够在多大限度上自证其解释效力,取决于我们对它的定位和期望。作为结构的新形态,偏好由“行动者在情景中彼此的互动而组成”,而在结构—行动的社会体系中,偏好是行动模式化互动关系的参与者,突破“选择—偏好”的单向生成路径,而转为相互影响制约的双向关系。当然,这种大众行动偏好并不仅仅局限于在虚拟空间内通过网络事件进行表达,而是互联网放大、集中并显现了这种零散的行动特征。偏好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它不仅仅意味着集体行动中的行为集合,更是理解政府与公众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而以制造、协调、改变偏好为目的出发的治理策略,可以带来国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构,创建一种联结政府与公众“社会共同体”的情感体验,并且在保持这种情感体验的高度和谐性和稳定性乃至团结性的基础上,激发治理活力,从传统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中发现乃至创造新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彪.网絡事件传播空间结构及其特征研究——以近年来40个网络热点事件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6).

[2][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M].佟德志,等.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3]严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4]姜方炳.污名化:“网络暴力”的风险效应及其现实隐喻——以“李刚门”事件为分析个案[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5).

[5]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J].社会,2005,(1).

[6]中青在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当事人谈微博维权[DB/OL].http://fangtan.cyol.com/content/2010-12/27/content_4035194.htm,2010-12-27.

[7][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范愉,陈少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张淑芳.公众对抗式解读官方舆论的原因及对策[J].当代传播,2013,(4).

[9]邹赞.斯图亚特·霍尔论大众文化与传媒[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8,(6).

[10][美]迈克尔·舒德森.新闻社会学[M].徐桂权.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

[11]朱婉菁.解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过程[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12]王丽萍.应对怨恨情绪:国家治理中的情绪管理[J].中国图书评论,2015,(4).

[13]赵蒙旸.在线抵抗性认同的构造与消解——以北京暴雨事件中的网众为例[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3,(2).

[14]钱雪梅.从认同的基本特性看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J].民族研究,2006,(11).

[15]郭台辉.公民身份认同:一个新研究的形成理路[J].社会,2013,(5).

[16]方文.学科制度和社会认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7]谢熠,罗玮.社会认同研究理论成果与最新特点[J].社会心理科学,2015,(2).

[18]张淑华.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重构——自我范畴化视角[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7,(3).

[19]张斌峰.从事实的世界到规范的世界——评哈贝马斯的“普通语用学”对言语有效性范畴的超越与拓展[J].自然辨证法通讯,2002,(4).

[20]邵娜.网络时代行动主义的兴起及其治理诉求[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7,(1).

[21]钟智锦,曾繁旭.十年网络事件趋势研究:诱因、表现与结局[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4).

[22]朱婉菁.互联网时代政府与民众双赢性共识的构建——基于博弈思维的探讨[J].岭南学刊,2017,(3).

[23][德]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M].应奇,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24][美]艾尔东·莫里斯.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M].刘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5]张康之.论社会治理话语重构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7,(3).

[责任编辑: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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