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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策优势 助力脱贫攻坚

2019-12-10桂桢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7期
关键词:稳岗失业贫困地区

■文/桂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落实中央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人社部党组作出一系列部署,人社领域支持脱贫攻坚向纵深发展。失业保险具有扶困扶危的鲜明特征,积极支持脱贫攻坚,既是“两个维护”“三个表率”的体现,也是对制度功能的检验。立足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2017 年6 月,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度贫困地区给予一系列倾斜政策支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 号)要求各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体现中央“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通知》规定自2019 年1 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领金标准直接提高到政策上限。这是提升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最直接的方式,降低因失业致贫、返贫的风险。

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稳岗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贯彻落实党中央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依法参保企业,采取措施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通知》规定,在深度贫困地区将企业稳岗补贴标准由50%提高到60%。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央“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要求,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深度贫困地区企业承担稳岗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稳定就业存量,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到深度贫困地区投资,振兴区域实体经济,从根本上增加就业机会,吸纳和保障更多贫困人员就近择业、就地就业,确保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性,助力实现长期脱贫。

萧军∕摄

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 年及以上,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 元、中级工1500 元、高级工2000 元的标准上限申领补贴。《通知》明确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累计参保缴费满3 年放宽到满1 年,有利于激励深度贫困地区职工主动学习技能,提高取酬能力,增强就业稳定,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稳定有效脱贫,也有利于改善深度贫困地区职工队伍素质状况,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补齐发展中的人力资源短板,积聚区域整体脱贫的内生动力。

目前,全国涉及深度贫困地区扶贫任务的省份已全部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政策红利在深度贫困地区持续拓展释放。以青海省海西州为典型代表,推动深入落实失业保险扶贫倾斜政策,为整体脱贫提供了积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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