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2019-12-09李丽
赢未来 2019年23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缔约并实现各自合同目的的最佳手段,然而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合同履行瑕疵或部分履行甚至不履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促进交易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符合各国国情的合同法,并且随着国际经济快速发展跨7国交易的日益增加,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综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各国法律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正是通过研究CISG公约对两大法系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成功整合,并且比对有关国家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与完善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CISG71;72条;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法
一 预期违约的性质
关于预期违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保护即得说(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到来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的即得)、不可能履行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出发,认为在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利益)、必然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出发,当有证据证明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会履行合同时设立预期违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防止损害扩大)、保护履行期待说(预期违约的设立是从合同设立的目的来看,因为守约方设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在履行期到来前落空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来看,预期违约最终会在履行期届满后构成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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