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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投资者视角探究中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困境

2019-12-09祝静远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9期
关键词:牌照投资者主体

■祝静远(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自2017 年以来,人工智能已连续三年被写入“两会”工作报告中。作为人工智能背景下金融科技的重要产物,智能投顾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深度学习算法等应用技术帮助投资者构建“低成本、高效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并在长期投资组合管理中对资本进行智能化、自动化的有效配置与动态管理。与传统人工投顾相比,智能投顾具有低门槛、低成本、高技术等特点,一方面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对各个投资者进行精准定位,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组合优化,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近年来美国智能投顾发展迅速,目前美国市场上包括Vanguard、Blackrock等老牌巨头在内的智能投顾公司已达200 家,主要分为传统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两大类。根据世界知名咨询公司科尼尔预测,到2020 年智能投顾平台资产有望达到2.2 万亿美元,这充分说明了智能投顾在美国发展动能巨大[1]。

然而,中国智能投顾的发展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不同。由于监管体制及其他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缺陷,国内智能投顾业务的推广步伐相对较慢,智能投顾在我国投资群体中的推广遇上阻力,投资者对此项新兴业务接受度不高。随着我国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日益强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18 年统计年报数据,2018 年末投资者数量总计14,650.44 万户,其中,自然人为14,615.11 万户。个人投资者在中国金融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对智能投顾业务的看法及选择对该项业务的发展存在直接影响。为更好地实现智能投顾的有效推广,有必要从个人投资者群体的角度对智能投顾行业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审视,探究我国个人投资者在现阶段对智能投顾平台存在何种顾虑,由此为出发点促使智能投顾平台的逐步完善,为其后续发展提供规范、科学、健康的环境,促使智能投顾在投资者群体中进一步推广。

二、智能投顾业务推广难题的成因

(一)业务属性仍模糊,牌照问题成阻碍

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新兴产物,其业务范围存在不小争议。关于智能投顾的业务属性,当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投资咨询说、资产管理说和两者兼有的综合服务说。在发达国家地区,智能投顾平台是投资咨询服务与资产管理服务的融合与统一,但国内智能投顾平台发展相对较晚,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智能投顾平台仍以投资咨询服务为主。智能投顾的业务属性难以界定,投资者对于业务本身存在顾虑。一是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无牌照的金融平台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打着智能投顾的名号大肆售卖其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平台业务模式中存在不少销售、资讯类服务,这使得不少投资者认为智能投顾平台即为荐股软件系统[2];二是平台的合规性存疑,尽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智能投顾的准入门槛进行了规定,但对此牌照具体性质却无具体说明。智能投顾平台业务属性模糊导致牌照问题的存在,这将给智能投顾领域带来法律风险。依照中国法律,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平台需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则要根据不同主体,需持有相应的业务牌照,如证券公司需具备证券资管业务牌照、保险公司需具备保险资管业务牌照、基金管理公司需具备基金资管业务牌照。而以上牌照只能是金融机构持有,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牌照申请资格,因而其资产管理业务面临法律风险[3]。

(二)双方信息不对称,保护机制待健全

线上平台运行机制导致投资者与平台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个人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而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中小投资者。不少中小投资者缺乏智能投顾相关的专业知识,且风险承受能力弱,而平台运营者对智能投顾行业了解深入,其资金实力远远超过普通的个人投资者,这在开展智能投顾业务时便与投顾平台处于不对等的状态,而这种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便要求监管方要肩负起更多责任,但目前智能投顾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一方面,监管主体不明。智能投顾平台管理的资产类型种类繁多,包含股票、债券、基金、外汇和贵金属等,资产配置的跨市场性显著,同时,智能投顾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兴金融企业,具有跨界性。在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仅仅依靠单一的属地监管、机构监管制度难以对智能投顾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市场上重复监管与监管空白问题并存;另一方面,相关主体责任承担不明。主体平台的开发、销售和运营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权责难以分担,再加上责任分担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出现主体互相推诿责任的尴尬局面,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群体,最终损失的将是投资者利益。若监管部门无法在平台发生不当行为时及时制止,并找到相关责任主体并予以严厉处罚,则必然会导致行业秩序混乱,投资者将会逐步退出智能投顾市场,这不利于智能投顾的推广与发展。

三、推动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度方面

若智能投顾想要在金融市场中大力推广,则需要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加强智能投顾保护机制的建设,体系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是智能投顾市场业务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中国智能投顾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政府部门需进行以下几点措施。一是解决牌照难题。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内情况制定好政策准则,明确牌照的性质与发放要求[4];二是明确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创新理念的深入,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特征明显,各个监管部门间应统一监管标准,协同监管。对于智能投顾跨地区、跨市场的交易特征,需建立线上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统一监管政策;三是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由于智能投顾平台存在智能技术的引入,不少投资者担心面临技术风险。如若发生技术风险,问题出处的判断成为关键,相关政府部门应联合技术专家分析技术风险的成因,明确担责主体,如若是系统程序本身存在缺陷,则担责主体为平台设计开发公司,若智能投平台顾运营者的过错或是非产品质量或软件技术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则担责主体为平台运营者。

(二)平台方面

智能投顾平台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靠人机互动机制,这可能存在表达沟通的局限性,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尽可能避免由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争端,根据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有关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的要求,一方面,平台应对隐含风险、执行机制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在用户注册或登录界面披露重要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在使用前慎重思考[5];另一方面,可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智能投顾运营平台对智能投顾算法及其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算法的前提假设、算法函数、算法的缺陷与风险。此外,平台还需对智能投顾的算法功能进行报备,以便于相关部门对算法可靠性、安全性进行评估。

(三)投资者方面

作为实现普惠金融重要意义的路径之一,为推广智能投顾业务,除了政策制度的健全和平台机构的完善,还需要投资者方面的配合。一是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选择正规平台系统。智能投顾不是“稳赚不赔”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识别“荐股服务”骗局;二是在个人投资者群体中开展智能投顾专业知识的普及,在投资者开设智能投顾业务前,除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外,还需额外增加基本专业能力的测试,促进投资者对于智能投顾的认识;三是加强投资者维权教育,一旦发生由智能投顾系统开发商设计缺陷带来的技术风险,或是平台管理人员行为不当带来的道德风险,投资者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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