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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没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

2019-12-06

农村百事通 2019年21期
关键词:兽用兽医局毒株

近期,网络传播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引发生猪产业广大从业人员高度关注。国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此高度重视,已部署各地加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记者就非洲猪瘟疫苗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目前我国有批準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吗?

答: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自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农业农村部始终积极支持、鼓励所有合法合规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工作。但从我国疫苗研发进展情况看,目前各研究单位进展不一,其中进度最快的也仅处于中试工艺摸索和产品质量研究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阶段,国家农业农村部尚未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因此,目前市面上出现的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等,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均属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广大养殖户谨防上当受骗。

问:如使用这些非法疫苗有什么危害?

答:兽用疫苗是用于预防动物疫病的一类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国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兽用疫苗等新兽药的评审和审批工作,基于一系列科学、翔实的试验数据开展评审评价,符合“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要求的新兽药方可批准上市销售。市面上的非法疫苗既缺乏系统的试验研究,又没有通过科学、客观、严格的评审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证,特别是活疫苗,很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生物安全风险。养殖场(户)如使用这样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不仅达不到预期的免疫预防效果,还有可能因非法免疫接种导致猪群感染并引发疫病传播。

此外,从制苗毒株与我国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看,我国的非洲猪瘟流行毒株属于基因II型,盲目引进国外基因I型疫苗毒株对我国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势必导致我国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状况更趋复杂。

问: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的违法行为,国家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打击措施?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非法疫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2019年年初,国家农业农村部就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兽用疫苗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法兽用疫苗。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国家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其中: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疫苗的,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对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疫苗,仍非法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同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应予扑杀。

(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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