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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着力点

2019-12-05胡峻

中国德育 2019年19期
关键词:规则法治青少年

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重任。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懂得法治基本知识,也要使青少年养成法治理念,同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具体的问题与事件。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注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知识的教育,而法治教育则是一项系统工程。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中,说明法治教育是一种人文素质教育,其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为确保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能够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开展,使法治教育活动能够取得应有的实效,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着力点。

第一,切实抓好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教育实践中,部分学校、教师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只要青少年懂得基本的法律规则或法律知识就可以。这种法治教育的定位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功利式法制教育,而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教育。自1985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多年的法制教育,其主要目标是让青少年知法、守法,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其目的不僅是让受教育者知道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信仰宪法和法律,从而养成一种法治自觉。规则教育只是对青少年进行的普法教育,是一种浅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法治教育应当更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不仅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法律规则教育,而且要通过规则教育或法律知识教育使青少年养成崇高的法治理念或法律信仰。因此,法治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法治教育使受教育者养成一种自觉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者。只有青少年具有崇高的法治理念才能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的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青少年的法治理念为重心,规则教育要围绕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并且要通过规则教育、案例教学等使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中修成一种法治的自觉或信仰。

第二,切实把握好规则教育的度。法治意识的根基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规则意识,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必须依托规则意识教育。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规则教育为基础,并且要将规则教育贯穿于法治教育的全过程。只有青少年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则,才能作出适合的行为选择与合法性判断。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当以基础性行为规则和法律意识为主,高中阶段与高等教育阶段要让青少年知道法律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关于规则的逻辑构成。通过法治教育使青少年懂得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基本规则,如交通规则、环境保护规则、食品安全规则、禁毒规则、消防安全规则等,同时也要让其明了守规则、用规则的法治运行机制。此外,不能只是对青少年进行管理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责任性规则的教育。对青少年的规则教育应当以权利规则教育为主,使青少年明确知道法律规定其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的行为规则。同时也应看到,青少年规则教育固然重要,但不可将规则教育扩大化。一是规则教育不能覆盖法律规则的所有内容。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学专业教育,不应将所有的规则都纳入法治教育之中,只需将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行为规则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规则教育仅限于法律规则教育。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则、道德规则、自然规则、习惯规则等。青少年法治教育所承担的任务是法律规则教育,如果将其他行为规则都纳入法治教育之中,一方面会使法治教育的重点不明确,另一方面也会混淆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的界限。

第三,着重培养青少年的法治实践能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最终要通过青少年是否具有法治实践能力来体现,只有青少年能够将法治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法治教育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培养青少年法治实践能力既要通过教育过程中的案例教学方式实现,即通过模拟审判、真实案例演示、模拟民主选举、宪法宣誓等方式使受教育者得到真实的法律体验与教育;也要通过自身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体现,即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特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解决。青少年法治实践能力还应当体现在其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规则去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行为、预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后果等方面。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始终要将规则教育与法治实践能力结合起来,使规则教育最终落实到实践能力教育上。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充分利用《道德与法治》教材中“拓展空间”“探究与分享”“运用你的经验”“阅读感悟”等栏目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与判断能力。

第四,守住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的关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规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要通过评价全面考察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效果。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测,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方式、内容、主体、周期,通过评价,既要检测法治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也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法治素养的客观评价。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要有针对性,还要具有实效性,对其实效性作出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需要通过评价机制来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宣传、司法、教育等部门,要主动作为,承担起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的领导责任:定期组织相关机构,特别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与青少年法治素养进行评价;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并根据其标准确立评价的具体指标;根据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内在要求,从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实践能力三方面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进行评价。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评价不同于文化知识课程的评价,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评价方式,如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专家评价与民众评价相结合、问卷调查评价等。

【胡峻,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秦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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