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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科学统筹和绩效管理

2019-11-30万兴龙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9年56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管理

摘 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及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民生工程,是广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希望和梦想。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工程实施以来,大量的中小城市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城市轮廓加大了,市容市貌美化了,人居环境改善了。工程实施以来,发放了大量的住房租赁补贴,修建了大量的公租房和棚改房。切实解决了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让广大的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速度,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单一,每年的保证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补助,若当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多了,中央财政补助就少了,缺口就很大,地方财政拼命补,但仍有缺口。出现缺口就会影响正在建设中的保障性安居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已完工的项目无法按时结算,按时交房,导致需要保障的居民无法入住;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从2014年开始试行。但过于简单和形式化,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究其根源:第一,绩效考核的体制机制未健全。所谓的绩效评价只有财综[2014]14号《中央财政保证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地应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定。但没有匹配相关绩效评价办法、制度。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填填表格,纸上汇报考核;第二,绩效目标制订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相脱节。地方部门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为了提高固投,倾向于多花钱,上大规模,制订高于财力支撑能力的绩效目标,而由于政府预算侧重是年度预算,缺乏中、长期预算的规划,导致实践中许多规划或改变内容,或降低规划要求,甚至取消,使得规划目标值无法真正作为预算绩效目标值的依据;第三,绩效监控重视合规性评价,轻视对绩效目标的监控。绩效监控应重点检查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的匹配性及支出的实现程度。而实践中,工作重点更多放在资金监控上,主要检查预算支出的执行进度,考虑项目资金的绩效如何,而忽视绩效目标的工程实际进度。至于原部门预算编制中申报的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有无遗漏、要实现这些绩效目标是否需要这么多预算资金,很少甚至没有顾及。这种绩效目标监控与预算资金监控的脱离,无法达到控制支出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避无效财政支出的目的;第四,绩效评价方法过于粗糙。近年来,所开展的一些绩效评价,就这些项目的评价,绝大部分关注的是一个项目的整体评价,反映项目的整体绩效,而忽视项目的其他子项绩效,也忽视对相关政策绩效同步评价。就某项目本身而言,整体绩效虽然不错,但从某子项目、某一相关政策评价来看,每一子项目的实施是否有绩效,绩效的全面性、完整性值得怀疑。五是评价结果在反馈与整改、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绩效方面应用多,而在改进预算管理、加强项目管理、探索绩效问责等方面应用少,甚至在不少项目上只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直接影响预算管理改进,影响预算绩效的提高。

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筹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就应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的科学管理。采取政府补助,社会投资,债务融资、内部融资等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资金,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落实好。具体如下操作。

第一,依法依规及时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根据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收益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就要安排财政部门及时对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上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收益按规定比列提取划入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账,同时,按规定比列从每年财政收到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账。

第二,地方财政部门协同住建部门加强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工作。对符合租住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申报审批公示后,根据其所需租住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租住或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或售款及时收取并划入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账。

第三,根据地方财力和国家有关债权债务融资政策安排发行地方债券,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第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科学规划,适当融入商业成分,吸引社会资本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投入,切实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的不足的问题。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应加强绩效管理。“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近年来,党中央对当下的全面预算绩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新指示。要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绩效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健全绩效评价的机制体制从上到下各级拟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制度、指标、表册。让绩效评价工作能做、可以做,不能流于形式,摆架子。

(2)编制中期预算

首先,为了增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采取逐年滚动的形式来编制财政中期预算,打破预算编制以一年为局限的限制,避免部门的短期行为和眼前利益,有利于控制财政支出总规模,优化财政资源总配置;其次,为了增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可靠性,编制中期预算能切实解决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与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相脱节的问题,将规划目标值真正作为绩效目标值的依据,减少绩效目标的偏离程度和绩效监控的难度,为预算项目资金的安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方法

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展规划目标值制订绩效目标值,将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资金安排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两个方面同时抓。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布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无绩效目标的,一律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一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4)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划拨模式

地方部门每年在向上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一并将项目资金的筹措情况及安排使用计划上报,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应科学预算,做好年度资金的使用计划。上级财政在批复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的指标时,根据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拨资金。这样避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出现闲置囤积现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加强绩效问责

每年年终,地方政府应组织审计、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就当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況进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做得好的给予奖励推广经验,做得不好的指导其纠正相关问题并要求整改,工作严重滞后的对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涉及国家安稳,社会发展的民生事业,我们在推进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率。努力让广大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乐。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使城市形象得到了极大改善,让广大中低收入百姓享受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伴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逐步推进,中低收入家庭“花小钱住好房”的愿望也得予实现。

作者简介:万兴龙,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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