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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双方共筑爱巢,离婚时双方协议分财产

2019-11-29

分忧 2019年11期
关键词:出资男方女方

[案情]男方张某和女方王某相识于2015年6月,2016年2月双方家长见面,均非常满意,商量婚期定于2016年8月,之后,男方张某父母出资90万元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女方王某的父母为了表示诚意,主动出资20万元将房屋进行装修,作为给女儿的嫁妆,双方于2016年6月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男方父母给予女方彩礼10万元,并给女方一套黄金饰品。2016年8月如期登记结婚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显现,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年末,双方同意离婚,但就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男方要求房子应当是自己的婚前财产,理应归自己所有;女方认为自己的父母出资进行装修,自己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权利,双方各执一词,起诉到法院。经过法官积极工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女方父母对该房屋出资装修,可以视为对房屋的添附行为,不能改变房屋是小张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2.考虑女方父母出资装修及男方父母给付彩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男方返还给女方15万元。

[评析] 男方父母出资90万元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依法屬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离婚时女方嫁妆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的问题:首先,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但现在很多女方家庭将对男方出资的婚房装修作为女方的嫁妆,自认为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其次,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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