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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2019-11-27黄粤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合理性

黄粤

【摘 要】 对于刑事责任基础的问题,学界曾经存在着两大对立派,一是强调客观主义,一是主张主观主义。在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是赞同刑法客观主义理论的。然而,主观主义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甚至遭到了全面的怀疑。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我国部分学者对刑法主观主义存在一定的偏见是分不开的。然而,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关键词】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合理性 危险性格

根据学界通说,“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与此相对,“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我国刑法学界,客观主义普遍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和主张,而主观主义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甚至成了被批判的对象。通过学习主观主义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我国部分学者对刑法主观主义存在一定的偏见是分不开的。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一、主观主义的概念

不同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即强调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主观主义主张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所谓“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指犯罪人因性格问题而导致其对他人或社会具有重复威胁或持续危害的一种心理现象;所谓“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预期频率。

二、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了解主观主义的概念后,笔者希望从刑事责任的确定过程以及主观主义的目的入手,谈谈主观主义存在的合理性。

主客观主义之争,实际上是对于刑事责任的基础的问题之争。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通过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评价,从而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罪,继而进行最后量刑而得到的犯罪人所應负担的刑罚的过程。因此,判断刑事责任的基础,与定罪量刑的过程是分不开的。而主观主义在定罪量刑中也有其重要的合理性。

(一)主观主义在定罪方面的合理性

定罪,又称犯罪认定,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在我国,一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成为定罪的依据,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其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即是主观主义合理性的体现。

1. “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定罪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是主观主义合理性的体现。在定罪时,主观主义中的“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可以作为定罪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据此区分犯罪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2.依据主观主义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人的行为可以做出相对公平的评价

如上所说,主观主义中的“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标准之一。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判定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评价。倘若一概以客观主义定罪,也就是说,如果两个犯罪人的相同行为分别造成损害社会或他人法益的结果,一个出于故意,一个出于过失,而不问犯罪人行为的发生原因,就以同样的罪名定罪,从过失犯罪的犯罪人角度看,这样的评价显然是显示公平的。

(二)主观主义在量刑方面的合理性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在我国,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缓刑等。这些制度大多与主观主义息息相关,基本是建立在 “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基础之上的,而这也是主观主义合理性的体现。

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是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累犯的危险性格较强,因为其所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同时,其反复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在量刑阶段,累犯应从重处罚。再如一般情况下,自首的犯罪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承认罪责,那么其就不具有太强的危险性格,并且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犯罪人自首一般都能从轻处罚。

(三)主观主义存在的其他合理性

笔者认为,客观主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而主观主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主观主义特别关注行动的倾向和模式,不将某一具体行为在当下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视作刑罚发动的必要前提,因此其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倘若我们坚持客观主义,那么最终虽然达到了惩罚犯罪人的目的,但是这样的惩罚却是建立在牺牲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甚至整个社会法益的基础之上;而相比于我们适当地吸收主观主义中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和“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加大对故意犯罪、累犯等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惩罚,减轻对过失犯罪、自首犯等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惩罚,以上两者,我们明显倾向于后者的做法,因为依照后者的做法,很明显将会起到更为有效的警示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从而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冀洋.《刑法主观主义: 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年第 3 期.

[2] 刘艳红、马改然.《刑法主观主义原则:文化成因、现实体现与具体危害》[J],《政法论坛》, 2012年05月第30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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