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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第安人的公民权问题

2019-11-27许文龙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印第安人美国

许文龙

【摘 要】 印第安人问题,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印第安人的公民权问题备受关注。本文试图探究美国印第安人公民权的一些问题。作为美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印第安人一方面在文化上依托于部落,受到美国主流社会的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作为美国公民,印第安人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真正地融入美国社会。

【关键词】美国 印第安人 公民权

印第安人(Native American),除对因纽特人(又称爱斯基摩人)外的所有美洲土著的统称,并非单指某一个民族或种族。印第安人分布于南美洲和北美洲各国。他们所说的语言有上百种,一般统称为印第安语或美洲原住民语言。印第安人的族群及其语言的划分情况至今均没有公认的分类。16世纪,到美洲的欧洲殖民者大量奴役甚至屠杀印第安人。到21世纪大约有3000万印第安人,其混血后代麦士蒂索人大多为男性殖民者与当地女性的后代。而在美国,印第安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2%左右。美国联邦法律称呼这些少数族裔时,将不再使用“印第安人”等具有“歧视性”的词汇。而由“美洲原住民”取代。

公元1500年,居住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约有150万人。这些土著人种的构成,无论从遗传、语言、社会等方面来看,都有很大的差异。据估计,15世纪时在格兰德河以北至少存在着 400种互不关联、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有着多种多样的人体类型和语系。一提到印第安人的服饰,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独特的头饰鹰羽冠了,这的确是印第安人服饰的一大特色。印第安人衣着装饰非常简单,甚至不穿衣服,但是许多印第安人服装的色彩、款式各不相同,装饰品的材质、样式多种多样,充满了民族特色,也称得上绚丽多姿。鹰羽冠随着社会的发展印第安人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些社会经济较发达和人数较多的印第安人的支系部分地保住了自己的风俗和传统文化。一些生活在偏远森林山区的印第安人部落至今仍保留着独持的风俗和传统文化。许多地区的印第安人还保留着古代印第安人的衣饰习俗,他们至今仍喜欢穿富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服装,戴富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饰物。

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航行抵达圣萨尔瓦多岛,以为到了印度,故称当地居民为“印第安人”,又称“美洲原住民”(Native Amerian),属蒙古人种美洲支系,使用印第安语,包括十几个语族。多数学者认为,美国印第安人是在大约两万5400年前分多批从西伯利亚经白令海峡到达阿拉斯加,逐步向南迁徙,一直抵达美洲最南端,散布于整个美洲。散落在美洲各个地区的印第安人组成为数众多的部落集团,生活方式各异,分别从事采集、渔猎、游牧和农业。爱斯基摩人和阿留申人,以猎食海象、海豹为生;居于北美西部沿海的印第安人,主要从事渔业;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靠采集野生果实糊口;达科他人则靠猎取野牛度日;北美西南部和东南部的印第安人已知从事农业生产。

美国印第安人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然而,自从白人踏上北美大陆的那一刻起,印第安人的命运就被改变了。纵观美国历史的进程,也是美国印第安人的血泪史。在过去的漫长岁月中,白人通过战争、签订条约、隔离、同化等手段,一步步侵占了印第安人的土地。从美国建国初期开始,印第安人的命运就不可避免的被改变了。建国初期,美国作为一个新生的国家,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一方面有来自英法等殖民国家的打压,另一方面国家内部各州之间存在诸多不同的利益争端,此时的美国联邦政府迫切需要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开发西部资源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采取了“文武兼施”的政策。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视印第安人部落为独立的主权实体,通过签订条约和武力威胁的方式,不断侵占印第安人的土地和资源,从1830年的“西迁运动”到后来的“保留地制度”,其本质都是美国政府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对印第安人土地和资源的掠夺。这一时期的印第安人作为印第安部落的一部分,自然是深受美国政府的压迫和侵害,也就不存在美国政府所谓的公民权。

在这一时期有两个法院的判决,形成部落与美国关系史上两个原则性的判例。即“切罗基族诉佐治亚州”和“伍斯特诉佐治亚”两案。被认为是美国政府对部落地位所做出的新的解释。判词中指出,“印第安人与美国的关系,属于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的一种特殊类型:一个部落对美国来说,既不是“外国”,又是拥有特定地域和独立主权的实体,某一州的法律不能在部落领地内生效,处理与印第安人的关系的职权乃系联邦专有;说到底,部落乃是既非独立又非从属的政治实体,它们在与美国的关系中,属于“国内依附族群”(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类似“被监护者与监护人”的关系。” 这种解释一方面极力否定部落属于“国中之国”的状况,同时又不能不承认部落拥有独立主权的现实,反映出美国政府在处理印第安部落这一难题上的理论困惑与混乱。

到了19世纪80年代,以《道斯法案》为标志,美国政府进入了同化印第安人的阶段。1887年马萨诸塞参议员亨利·道斯提出了分配土地法案,并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通过。其中主要内容有:1.解散作为法律实体的印第安人部落,把部落的土地分配给成员个人,每户家长160英亩,每个独身成年人80英亩;2.联邦政府保有25年托管权,托管满期时,把土地所有权移交给个人并授予美国公民的资格;3.分配土地给现有部落成员后,余下的保留地土地得向非印第安人定居者开放。《道斯法令》的通过为印第安人获得美国公民权打开了一道门,获得美国公民权的印第安人数剧增。迄于1905年,约有半数以上的印第安人成为美国公民。

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公民权法》,由参议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后宣布:“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都应声明为美国公民,并据此宣布为美国公民,前提是授予的这种公民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印度人享有部落或其他财产的权利。

美国政府在授予印第安人公民权的问题上表现的举棋不定,主要是由于公民权问题并不简单等同于打破印第安人的部落制,而涉及多种至为重要的环节。首先是作为公民对权利的享受和对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和文化背景,拥有与之相称的政治素质和经济能力,如果不给予充足的时间来加以准备,印第安人必定不仅不能承担公民责任,也不会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个问题则是公民权与监护权的关系,美国政府对此亦颇感棘手。从理论上说,印第安人既已成为公民,便与其他美国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美国政府以往所行使的监护权,则自动撤销。但实际的情形却不是如此简单。授予公民权,不过是一个法律上的程序;而印第安人无论以何种身份存在于美国社会,他在文化上、血缘上和经济上,总是与一定的部落相关联。根据这一情况,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一次判决中申明,获得公民权的印第安人,仍旧享有美国与其部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美国按照条约,仍须对所有印第安人,不论是公民还是被监护者,承担保护的义务。这就暴露了美国政府在授予印第安人公民权上的矛盾之处。一方面,美国政府急于同化印第安人,试图使他们融入美国社会,成为美国的一部分,但同时,他们也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束缚的印第安人,对突如其来的公民權没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他们普遍缺乏文化教育和政治素质培养,不能充分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公民权。而且,在很多州,对印第安人公民权的使用,诸如政治选举会设置多重障碍。多方面的因素都影响了印第安人有效享有公民权。

另外,并非所有的印第安人都想要美国公民身份。作为各自部落的成员,许多人担心美国公民身份可能会危害到他们的部落主权和独特身份。奥南达加印第安人国家的领导人特别直言不讳,认为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向所有印第安人强加美国国籍是“叛国罪”。其他人则不敢相信一个政府,该政府以武力占领了他们的土地,与家人分离,并残酷地歧视了他们。其他人仍然坚决反对以印度文化和身份为代价而被美国白人社会同化。支持该行为的部落领导人认为这是建立国家政治认同的途径,这将使他们的人民在影响他们的问题上更具影响力。许多美洲原住民认为政府现在有义务保护他们。他们认为,作为美国公民,政府应该要求保护他们被授予的土地,以免受来自白人的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剑鸣.美国土著部落地位的演变与印第安人的公民权问题[J].美国研究,1994.2

[2] 宁宁.美国印第安人政策和印第安人有限政治权利探讨.外交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

[3] 陈永清.西进运动中美国政府的印第安政策[J].青海师专学报.2007.2

[4] 张骏.从同化政策到尊重差异-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演变的思考[J].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2014.5

[5] 张友伦.美国印第安人历史研究中应当澄清的几个问题[N].南开学报.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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