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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灣漢簡》釋文補正及殘簡綴合*

2019-11-27魏振龍

简帛 2019年1期
关键词:丞相中國

魏振龍

關鍵詞: 地灣漢簡 肩水候官 考釋 綴合

《地灣漢簡》86EDT2∶2B號簡釋文作:(1)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分中心編: 《地灣漢簡》,中西書局2017年。圖版、釋文均引自該書,不另注,下文引用是書一律簡稱爲“《地灣》”。

……封□□

(72ECC∶70)

《地灣》86EDT8∶12號簡釋文作:

史齊敢言之爰書鄣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職等五人□□□卒刑敞劍庭刺傷狀先以證不言請出入罪人辭

(3.35A)

(72EJC∶288)

此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第110—111號簡亦有關於“出入罪人”的律文:

證不言請(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爲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獄爲鞫而更言請(情)者,除。吏謹先以辨告證。譯訊人爲(詐)僞,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爲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5)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6—137頁。

《中國簡牘集成》云:“漢法審訊程序,必先將與審訊及案情有關的法律向被審訊者告示明白,稱辨告,然後審訊。不言請,不言實情。”(6)中國簡牘集成委員會編: 《中國簡牘集成》(第5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21頁。“出入罪人”中之“出入罪”即“出罪”和“入罪”的合稱,《漢書·景武昭宣元功臣表》顔師古注引晉灼曰:“《律説》出罪爲故縱,入罪爲故不直。”陳仲安先生據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第93號簡“論獄可(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辠(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對“出入罪”作了較爲清晰的解釋,他説:“‘入罪’就是人本無罪而加之以罪,或本當輕罪而加以重罪;‘出罪’就是人本有罪而縱免其罪,或本當重罪而予以輕罪。”(7)陳仲安: 《關於〈粟君責寇恩簡〉的一處釋文》,《文史》第七輯,中華書局1979年,第287頁。簡86EDT8∶12大意是説: (某人)爲嫌犯作證,如果不説實情,造成嫌犯本人“出入罪”的情況,則要追究作證之人的罪責。(8)李均明先生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110、111兩簡認爲作證之人不言實情,造成嫌犯“出入罪”者,“除誣告死罪者判黥城旦舂外,誣告他罪皆以所誣告罪反坐之”。詳參氏著: 《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適用刑罰原則》,《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4期,第122頁。我們進一步推測,前文補釋之“充”,或即86EDT8∶12號簡中爲嫌犯作證的人。

《地灣》86EDT9∶7號簡釋文作:

忠下丞相□

該簡殘斷較甚,僅存五字且末字整理者未釋(簡影見附圖1)。從字體風格及簡文“忠下丞相”來看,此簡當是一份詔書之殘件。類似的詔書在居延漢簡中亦可見,如下: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10.33)

[史]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言

□=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明白布[告]

到令□□□數以其□□□如詔書如律令書到言/丞相史

□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承書□

(65.18)

綏和元年六月癸卯朔庚午大司空武下丞相下當用者

(254.10)

永始五年二月戊戌朔己亥御史大夫光下丞相下當用者 C18

(甲附18)

由上列四枚簡的書寫格式及詔書下發程序來看,簡86EDT9∶7中的“忠”當是將詔書下發給丞相者,其職務爲御史大夫或大司空。大司空即是由御史大夫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及漢哀帝元壽二年(前2)前後兩次更名而得,期間亦復稱爲御史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載: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内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禄比丞相,置長史如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爲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爲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長史。侍御史有繡衣直指,出討姦猾,治大獄,武帝所制,不常置。

在整個西漢歷史上,御史大夫名爲“忠”者有兩人,分别爲尹忠和張忠。《漢書·百官公卿表下》載成帝建始三年(前30):“十月乙卯,諸吏左曹光禄大夫尹忠爲御史大夫,一年坐河決自殺。”建始四年(前29):“十一月壬戌,少府張忠爲御史大夫,六年卒。”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簡86EDT9∶7所見之“忠”當爲御史大夫尹忠或張忠,因無更多材料佐證,故兩者皆有可能。

尹忠於成帝建始三年(前30)任御史大夫,一年後因河決自殺,張忠隨即接替。六年後張忠亦卒,時間爲成帝陽朔二年(前23)。(9)《漢書·成帝紀》載陽朔二年(前23):“是歲,御史大夫張忠卒”。如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知簡86EDT9∶7的紀年範圍爲成帝建始三年至陽朔二年期間,即公元前30至前23年。

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簡86EDT9∶7僅是漢成帝建始三年至陽朔二年期間所下發之某份詔書的其中一枚殘簡,其餘諸簡不詳。與簡86EDT9∶7相似的簡10.33爲《元康五年詔書册》之第四簡,此簡册由大庭脩先生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復原。(10)大庭脩著,姜鎮慶譯: 《居延出土的詔書册與詔書斷簡》,《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1—34頁。根據《元康五年詔書册》的内容及相關研究,該簡册共由三個層次組成: 御史大夫丙吉的請詔文、皇帝的批示以及詔書行下文。(11)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20頁。簡10.33即是第三層“詔書行下文”的首簡,其後是詔書逐級下發的記録。比照《元康五年詔書册》,我們可以進一步推知,簡86EDT9∶7亦當是其所屬詔書册行下文的首簡,前文應有御史大夫忠的請詔文、漢成帝的批示,其後續接詔書逐級下行並最終發至肩水候官的記録。遺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們尚未看到86EDT9∶7號簡所屬簡册的整體面貌,期待今後能有進一步發現。

《地灣》86EDHT∶32號簡釋文作:

□□年□月丙辰朔戊午張掖肩

以檄書入出界時常與期

□□□何且劾候農令

《地灣》86EDT5H∶47號簡釋文作:

什長耿鳳及歆同産弟田卒馬適恭辤皆曰歆素貧□

二月戊寅張掖大守福庫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它物非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

(4.1)

皁單衣毋鞌馬不文史詰責駿對曰前爲縣校弟子未嘗爲吏貧困毋以具皁單衣冠鞌馬謹案尉史給官曹治簿書府官使乘邊候朢爲百姓潘幣縣不肯除

(《集釋》EPT59∶58)

·甲渠言尉史陽貧困不田數病欲補隧長宜可聽

(《集釋》EPF22∶327)

《地灣》86EDT5H∶142B號簡釋文作:

□今三十八匹□病凡十匹

□田病十二匹 ……

□今三十八匹□病凡十匹

新病十二匹 □□痩十六匹

(86EDT5H∶142B)

《地灣》86EDT5H∶209號簡釋文作:

□君病傷□□□

(《集釋》EPT51∶201A)

□傷寒頭亖支不舉即日加心腹支滿不能飲食

(73EJF3∶339+609+601)

“召醫”這一辭例見於傳世典籍,《莊子·雜篇·列禦寇》載:“莊子曰:‘秦王有病召醫,破癕潰痤者得車一乘,舐痔者得車五乘,所治愈下,得車愈多。子豈治其痔邪?何得車之多也?子行矣!’”故該簡釋文可校訂爲:

□君病傷寒召醫

(86EDT5H∶209)

《地灣》86EDHT∶36號簡釋文作:

出況粟一石券 出麥

……

《地灣》86EDHT∶92號簡釋文作:

麥四斗食馬……

出況粟一石券 出麥四斗食馬……

……

(86EDHT∶36+92)

《地灣》86EDT5H∶161號簡釋文作:

府遣醫診治□

《地灣》86EDT5H∶211號簡釋文作:

敢言之

□遣醫診治敢言

(86EDT5H∶93)

由此,86EDT5H∶161、86EDT5H∶211兩簡綴合後釋文可校訂爲:

府遣醫診治敢言之

(86EDT5H∶161+211)

附記: 本文寫作過程中,曾蒙劉國勝老師、何有祖老師、雷海龍師兄、黄浩波師兄指導幫助;投稿之後,又承匿名審稿老師提示修改意見。謹致謝忱!唯文中一切疏失,概由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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