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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攝命》26~28號簡的斷句與釋讀*

2019-11-27郜士華

简帛 2019年1期

郜士華 黄 傑

關鍵詞: 清華簡 《攝命》 害叚 匄嘏

新公佈的清華簡《攝命》是一篇極爲重要的文獻。整理報告爲我們閲讀、研究這篇文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由於此篇篇幅長,文句古奥,其文本整理還有不少工作要做。本文討論簡26~28的斷句和釋讀。首先按整理報告列出原簡文:

整理報告解釋道:“‘民有曰之’謂民有如此言者。兩句[今按: 指“余一人害(曷)叚(假)……永(安)才(在)立(位)”]句法同《吕刑》‘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彼言當監於伯夷,懲於有苗。‘叚’字左半‘石’形譌作‘户’,訓爲憑藉。,即‘顔’字,讀爲‘安’。《文侯之命》‘有績予一人,永綏在位’,‘綏’亦訓‘安’。句謂我唯憑藉汝知聞之言,我唯高奉乃身是憑,則余一人永安在位。‘所弗克職用朕命朕教’句對應上文‘乃克悉用朕命越朕毖朕教’。,即‘宄’……此處讀爲‘仇’。下‘仇’下一字從艸從言,右下不詳。,讀爲‘咨’,訓爲‘謀’……逆,訓爲迎候。所,讀爲‘許’。”(1)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中西書局2018年,第39—40頁(圖版)、111頁(釋文)、119頁(注釋)。

有學者對這一段簡文的斷句和釋讀提出了不同意見。程浩將上引簡文的開頭部分重新斷句爲“……我小人唯由民。’有(又)曰:‘之余一人……”。(2)程浩: 《清華簡第八輯整理報告拾遺》,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2018年11月17日,http: //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8/20181117171808287933997/20181117171808287933997_.html。石小力引用沈培西周金文“叚”表示客觀或情理上具有某種可能性的情態、可以理解爲“可能……”“會……”的觀點,(3)原注: 沈培: 《再談西周金文“叚”表示情態的用法》,上海博物館編: 《中國古代青銅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10年。認爲相關簡文應當斷讀爲“余一人曷叚(遐)不則識智(知)之聞之言;余曷叚(遐)不則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安在位”,大意謂我怎麽可能不知之聞之,我怎麽會不高奉乃身;“曷叚不”相當於金文“不遐不”,表示雙重否定,有增强語氣的作用。(4)石小力: 《清華簡第八輯字詞補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2018年11月17日,http: //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8/20181117172522302458725/20181117172522302458725_.html。王寧將“有曰”至“才立”斷讀爲“又曰: 之余一人曷假?不則戠知之聞之;言余曷假?不則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顔在位”,認爲“余”前的“之”“言”均是賓語前置,第二個“余”後疑抄脱了“一人”,此二句原作“余一人曷假之?”“余[一人]曷假言?”,即“余一人何能之”“余一人何能言”;“不”與“則”同義,“不則”爲“即是”之意;“戠”讀爲“識”,其後脱“之”字;“顔”疑用爲“言”,無實義。(5)簡帛網-簡帛論壇-簡帛研讀-“清華簡八《攝命》初讀”下第24樓“王寧”的意見,2018年11月21日;王寧: 《清華簡〈攝命〉讀札》,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8年11月27日,http: //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43。

程先生將“我小人唯由民”讀爲一句,“有曰”讀作“又曰”、作爲下一小節的開頭,是正確的。本篇簡5、7有同樣用法的“有曰”。(6)程浩: 《清華簡第八輯整理報告拾遺》;“清華簡八《攝命》初讀”下第6樓“ee”的意見,2018年11月17日。石先生之説有兩個問題: 第一,按照其説,兩個“則”字多餘。(7)蕭旭: 《清華簡(八)〈攝命〉校補》,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8年12月7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54。第二,説“曷叚不”相當於金文“不遐不”、是雙重否定,似可疑。“曷”相當於“何不”,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否定詞,“曷叚不”無法看作雙重否定。王先生懷疑這段文字有兩處脱漏,没有根據;認爲所謂“之余一人曷假”“言余曷假”的“之”“言”是賓語前置,不可信,古漢語中似不存在將疑問代詞和情態助動詞(如他所謂的“曷叚”)後面的動詞放到句首的倒裝情形;説“不”“則”同義,也不可信。

我們認爲,從“有(又)曰”開始的簡文應當斷句、釋讀如下:

有(又)曰: 之余一人害(匄)叚(嘏),不(丕)則戠(識)智(知)之,(聞)之言。余【26】害(匄)叚(嘏),不(丕)則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顔才(在)立(位)。所弗克戠(識)甬(用)朕命朕教,民(朋),亦則興,(仇)(怨)【27】(汝),(仇)女(汝),亦則隹(唯)肈(肇)不(濟),逆所(忤)朕命,隻(獲)(羞)(毓—胄)子。

下面逐一對這段簡文中的疑難問題進行討論,並解釋文義。

“之余一人”的“之”用法很特殊。一種思路是將其解爲句首助詞,但尚待佐證。(8)《漢語大字典》第二版“之”下4a云“用於句首、句中或句末,起調整音節的作用”,列《詩·小雅·桑扈》“之屏之翰,百辟爲憲”。實際上,“之屏之翰”是承前文“萬邦之屏”而言,是“萬邦之屏之翰”的省略,“之”似非句首語助詞。

上文已經引到整理報告、石小力、王寧對“害叚”的釋讀。此外,蕭旭將“”讀作“妒”,解爲妒忌。(9)蕭旭: 《清華簡(八)〈攝命〉校補》。這些觀點似都不可信。我們認爲,“害叚”當讀爲“匄嘏”。史牆盤(《殷周金文集成》10175)“天子眉無匄(害)”,(1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 《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第5484頁。下文引用金文材料出自此書者,只隨文括注編號和時代。無鼎(《集成》2814)“用割(匄)眉壽萬年”,是“害”聲之字與“匄”相通之例。“匄”意爲祈求。遲父鐘(《集成》103):“乃用(祈)匄多福。”姬鼎(《集成》2681):“用匄眉壽無彊(疆)。”“匄”都是此義。“嘏”意爲福。《詩·魯頌·閟宫》:“天錫公純嘏,眉壽保魯。”鄭箋:“受福曰嘏。”“匄嘏”可參看克鐘(《集成》205、207)、克鎛(《集成》209)“用匄屯(純)叚(嘏)永令(命)”。“害(匄)叚(嘏)”即求福。

“不則”之“不”當讀爲“丕”。(11)“清華簡八《攝命》初讀”下第84樓“暮四郎”(黄傑)的意見,2018年12月4日。劉信芳《清華藏竹書〈攝命〉章句(五)》(簡帛網2019年1月6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94)也有此意見。“丕則”是連詞,又見《書·康誥》“無作怨,勿用非謀非彝蔽時忱,丕則敏德”、《無逸》“乃非民攸訓,非天攸若,時人丕則有愆”。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十引《康誥》“丕則敏德”,注云:“丕則,猶言於是也。”(12)〔清〕 王引之: 《經傳釋詞》,《續修四庫全書》第19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26頁。“戠知”的“戠”,依石小力讀爲“識”。(13)石小力: 《清華簡第八輯字詞補釋》。《詩·大雅·皇矣》:“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史記·李斯列傳》:“且朕少失先人,無所識知。”簡27“戠用”之“戠”也應讀爲“識”。

“丕則識知之,聞之言”的主語應當是“汝”(攝),而不是王。篇中其他地方提到“識”“知”“聞”,如簡27“所弗克識用朕命朕教”、簡18“今乃辟余,小大乃有聞知”、簡20“乃亦無知罔聞于民若否”,(14)所引18、20號簡文的斷句和釋讀,詳見另文討論。主語都是攝。

“奉”似與《後漢書·宣張二王杜郭吴承鄭趙列傳》“宣、鄭、二王,奉身清方”之“奉”義同,意爲持。和前文“丕則識知之,聞之言”一樣,“丕則高奉乃身”的主語應當也是“汝”(攝)。

“顔”,整理報告讀爲“安”。王寧讀爲“言”,解爲助詞。(15)王寧: 《清華簡〈攝命〉讀札》。我們懷疑,“顔”可讀爲“顯”。古“諺”“憲”可通。《書·無逸》“乃逸乃諺”,諺,漢石經作“憲”。(16)顧頡剛、顧廷龍: 《尚書文字合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159頁。“憲”“顯”可通。《詩·大雅·假樂》“顯顯令德”,《禮記·中庸》引作“憲憲令德”。“顔”“諺”均从“彦”聲。“永顔(顯)才(在)立(位)”可參看清華簡《周公之琴舞》簡7~8“=亓(其)才(在)立(位),(顯)于上下”、簡12“不(丕)(顯)亓(其)又(有)立(位)”。(17)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叁)》,中西書局2012年,第58、60頁(圖版),133、134頁(釋文)。

“所弗克”之“所”意爲若。《書·牧誓》:“爾所弗勖,其于爾躬有戮。”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九:“所,猶若也,或也。”(18)〔清〕 王引之: 《經傳釋詞》,《續修四庫全書》第195册,第620頁。

“逆所”之“所”,整理報告讀爲“許”,未作解釋。有學者讀爲“忤”,(31)“清華簡八《攝命》初讀”下第17樓“ee”的意見,2018年11月19日;第84樓“暮四郎”(黄傑)的意見,2018年12月4日。可信。古“所”“許”通用。《詩·小雅·伐木》“伐木許許”,《説文》“所”下引作“伐木所所”。故“所”可讀爲“忤”。“逆所”即“逆忤”,亦即“忤逆”,見於《新語·辨惑》“故無忤逆之言”、《淮南子·齊俗》“不犯禁而入,不忤逆而進”等。上古漢語中,由詞性相同、意思相近的兩個詞組成的雙音節語詞,兩個字的字序經常可以互换,如本篇簡12“女(汝)有退進于朕命”,整理報告云:“退進,猶云進退。”

“毓子”即“胄子”。(32)“清華簡八《攝命》初讀”下第16樓“王寧”的意見,2018年11月19日。《書·舜典》“教胄子”,《説文》引作“教育子”,“胄”(幽部定母)、“育”(覺部喻母)是音近異文。《説文》“毓”同“育”。按照《逸周書·太子晉解》“人生而重丈夫,謂之胄子。胄子成人,能治上官,謂之士”,“胄子”指未成年的男性後代。“獲羞胄子”應當理解爲“獲羞於胄子”,是指攝因爲“弗克識用朕命朕教”等種種不好的行爲導致民仇怨攝、事不成等後果,而在後人那裏獲得羞辱,亦即被其後人羞辱。這些是假設的情形,意在警示攝。

綜上所述,這一節簡文可以直譯爲:“(王)又説: 我求福,(你)則識知之,聞此言。我求福,(你)則奉持你自身,我也長久顯赫地在位。如果(你)不能識用我之訓命、教導,(那麽)民(就會)相與,則興起,仇怨你,仇……你,則不能成就,忤逆我的教命,在後人那裏得到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