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拒绝诊疗权及其法制化

2019-11-25曾威

江汉论坛 2019年10期

摘要:面对当下中国紧张的医患关系,拒绝诊疗权研究必须跨越单纯的医学职业伦理探讨,转而从法学层面阐明。拒绝诊疗权是由医师所享有的,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拒绝对患者实施诊断和治疗的个人权利。拒绝诊疗权在我国的法制化不仅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还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具有可行性。在立法模式上,可采取先在《执业医师法》中确立这一新型权利,再由其他制度予以配套完善的策略。但在避免拒绝诊疗权滥用方面则需要用法定性、不得拒绝危急患者、可替代诊疗、明示告知等四个原则予以规制。

关键词:医患关系;新型权利;拒绝诊疗权;拒绝诊疗情形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BFX01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存款保险条例的银行监管权配置研究”(2019-ZZJH-017);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河南省精准扶贫的路径创新研究”(182400410497)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0-0137-04

无论是从数千年的医学职业伦理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角度来看,医师拒绝诊疗患者似乎都是不道德的。在医事法领域出现了“患者权利扩张”的趋势后,拒绝诊疗权研究愈发式微。然而,对医师职业人为的“道德过载”只能换取心理层面的些许安慰,并无助于缓解现实中紧张的医患关系。当下中国,一面是医闹盛行,医师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处于严重威胁之下;另一面则是由于规制缺乏,一些医师出于避险、逐利目的随意拒绝诊疗患者。……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