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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期租经营中的航速油耗索赔问题研究

2019-11-25马征

珠江水运 2019年19期

马征

摘 要:船舶期租经营中如果船舶违反航速和油耗的保证条款,将会面临航速油耗索赔。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主要包括航速油耗保证的责任期间和限制条件,航速索赔的分析方法(好天气分析法)。航运公司作为租家时应当尽量争取船东保证整个租期的航速和油耗,并争取气导报告具有决定效力,同时好天气的标准越简单越好,而作为船东时则相反。

关键词:船舶期租合同 航速索赔 油耗索赔 好天气分析法

1.引言

船舶期租合同一般都有保证船舶航速和油耗的条款,如果船东违反了这些保证,租家可以即可以提出航速和油耗索赔。严格来说航速索赔是类停租的违约损失索赔,而不是停租。

2.航速和油耗保证的责任期间

NYPE合同下标准的航速和油耗保证条款针对的是船舶在期租合同订立及交船时的保证,而不是整个租约期间的保证。但是如果合同的航速和油耗保证增加during the period of service,apply to all voyages等表达,则成为连续的保证。期租合同中如果没有对船舶速度和油耗的连续保证,对于较短的TCT航次,航速、油耗保证将适用于整个航次。

3.航速和油耗保证的限制条件

期租合同下如果没有规定航速和油耗得气象和海况条件,船舶必须能够在整个航程达到保证的航速和油耗。期租合同一般都会规定船东只保证船舶好天气下的航速和油耗,好天气一般是指四级风和三级浪。但是,合同一般会明确规定其他限制条件。

①B e a u f o r t f o r c e 4和Douglas sea state 3。Beaufort f o r c e 4一般认为是风速小于16kts;Douglas sea state 3 一般认为是海浪高度不超过1.25米。而在London Arbitration 12/14案中,好天气的海浪被定义为有效波高(significant wave height)为2米。

②no adverse current。(a)如果合同中好天气的定义没有提及洋流,则不应通过任何方式考虑洋流的影响。 (b) 如果合同规定no adverse current/swell,租家不能主张海流、涌浪已经在合成浪高中考虑,目前主流的处理方法是London Arbitration 21/18中所有受到不利流、涌影响的天气应该排除在评价的时间段以外。(c) 合同仅仅提及排除不利的流的影响,但没有提及有利的流,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且海流的影响无法合理定量观测的情况下,顺流的影响不能扣除。当然,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将顺流情况在船舶航速中进行调整。(d)London Arbitration 4/12、4/11、15/05等较久远的仲裁案例中更加倾向于先将发生adverse current的时段纳入评价,然后再用current factor同时调整全部正面和负面海流影响得到最终的好天气速度。

③no negative influence of swell。涌浪的负面影响取决于船舶面对的涌浪方向,来自前方的涌浪会产生负面影响,涌浪越短越深,影响越小。Douglas Swell作为衡量标准,负面影响通常被认为是从“中等”高度(2-4米)和“平均”周期长度(100-200米),或者认为是直接来自前方约3米高,150米长的涌浪。

④About。船舶速度耗油描述中如果都有about,租家在索赔时按照合同最低义务习惯上应给予船东速度0.5节,油耗5%的有利宽限,参The Al Bida案。

⑤Without garantee。WOG的措辞造成船东不保证航速和油耗,只要求船东在陈述时真诚地相信,没有恶意即可。

4.航速索赔的分析方法和步骤

现在航运业和主流气导公司普遍采用的航速索赔的分析方法是好天气分析法(Good weather analysis)。好天气分析法的法律基础是如果船舶无法在好天气下达到规定的航速和油耗,则在坏天气下也一定无法达到,参The Gas Enterprise案。航速索赔时判定船舶是否达到规定的航速和油耗只能分析好天气的时段,但是计算时间损失时则需要考虑整个航程的损失。

(1)判定并计算总航程距离(Total Distance)和总航程时间(Tot a l t i me)。L ondon Arbitration 15/05判定航速索赔分析中的总航程距离应该采用船舶定速航行的全部航行距离,并排除船舶操纵水域航行的距离。如果是航次期租合同,船东分别保证了空载和满载时的航速和油耗,则航速索赔应该按照空载和满载航程各评价一次。而如果是长期期租合同,船东连续保证了空载和满载时的航速和油耗,航速索赔按照多个航程一起评价,使用多航程的平均航行速度和海流参数。

(2)判定并累加好天气航程时间、航行距离和好天气油耗,并计算好天气速度,其典型公式及具体步骤如下:

1)航程按照每一个中午船位之间的 23、24 或 25 个小时(因船舶航向和所处时区而不同)被分为独立的分析时间段,即“天”;每天分为00:00,06:00,12:00,18:00 四个时点,按照航位推测法计算出上述时点的船位。

2)每个船位所观测到的天气和海况被认为船舶在之前时段内经历的天气和海况,按照合同约定的好天气的保证条件将这段时间划分成“好天气时段”或“坏天气时段”。

3)如果有超过两个连续时段(“半天”)的情况是“好天气时段”,则将这些时段的时间、距离和油耗分别累加,计算出好天气时间、距离、油耗。

4)根据好天气时间、距离计算出好天气速度,并根据需要通过海流参数(Current Factor)进行修正。但是,目前仲裁员倾向于不同意引入海流参数调整好天气速度,因此这些参数很难进行合理解释和计算。

(3)根据好天气速度和总航程距离,计算出时间损失。目前主流的方法是Good Weather All the way方法,公式如下。

(4)根據好天气速度、总航程距离等计算出推测航程总油耗、最大保证油耗和最少保证油耗,并计算出超耗油或节约油,其典型公式如下。

失速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可以与燃油的节省进行对冲,同时某种油的超耗和其它油的节省也可以对冲。参London Arbitration 4/02、2/87、17/80。

5.结论

航运公司作为租家时应当尽量争取船东保证整个租期船舶都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航速和油耗,并争取气导报告具有最终的决定效力。同时好天气的标准越简单越好,最好只有四级风三级浪的规定,不包括no negative influence of swell and adverse current等不利条款。而作为船东时,则相反。

参考文献:

[1] Terence Coghlin,Andrew Baker, Julian Kenny,John Kimball,Thomas H. Belknap Jr. Time Charters. 7th Edition, 2014: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