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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转会案件的法理评述

2019-11-23魏可心

理论观察 2019年9期
关键词:仲裁庭国籍体育

魏可心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庭;体育;国籍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9 — 0121 — 03

一、“丹尼尔·卡恩斯”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根据爱尔兰国籍法:凡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可选择爱尔兰籍或英国籍,亦可同时具有两国国籍。〔1〕丹尼尔·卡恩斯1991年生于英国的北爱尔兰,由此,其自出生起就具有英国和爱尔兰双重国籍。2009年,卡恩斯向国际足协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縮写为FIFA)提交从北爱尔兰足协(Irish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缩写为IFA)转到爱尔兰共和国足协(Football Association of Ireland,以下缩写为FAI )的转会申请,从而引发一系列争议。

尽管IFA提出了反对意见,FIFA运动员身份委员会还是同意了卡恩斯和FAI的转会申请。次月,IFA就FIFA做出的决定,分别以FAI、卡恩斯、FIFA为第一、二、三方被告向国际体育仲裁庭提起诉讼,要求国际体育仲裁庭撤销FIFA就FAI和卡恩斯转会申请做出的决定。卡恩斯、FAI、FIFA三方被告在收到上诉通知后积极应诉答辩,提交己方观点和相关支持文件,且上诉人及三方被告在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主持下交换了书面意见(written submissions)。

(二)争议焦点

裁判庭经审查发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卡恩斯的转会问题是适用2009年版《FIFA申请者规则》(2009 Application regulation)的第16条还是第18条?这也是卡恩斯是否符合转会申请的关键。

2009年版《FIFA申请者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运动员跨国界转会问题。IFA坚持主张适用的第十六条是对基于国籍能代表多个国家足协参赛的运动员的规定,其内容如下:“a运动员出生于该协会所在国;b其生物上的父母或者c其祖父母出生于该协会所在国;d运动员在该协会所在国连续居住两年,至少满足以上一条,此运动员在已经代表其国籍国足协出赛后,还可以代表该国协会参加国际赛事。”

IFA认为:卡恩斯及其父母、祖父母均出生于北爱尔兰,也未在爱尔兰共和国连续居住两年,不满足第十六条的规定,FIFA同意其转会是违背其内部规则的。而三方被告均认为,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单一国籍的运动员,而卡恩斯自出生起即毫无争议地享有爱尔兰共和国和英国双重国籍,其转会问题应当适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如下:“当一个运动员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获得了一个新的国籍、虽然只拥有一国国籍却能代表多个国家出赛时,基于a没有为转出国协会参加过国际A级赛事,且在其首次(全职或者兼职)为转出国协会出赛时,已经拥有了转入国的国籍;b不能替转入国协会参加其已经为转出国协会参加过的比赛。”〔2〕

国际体育仲裁庭根据各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对相关规则的解读,认为FIFA申请者规则第十八条包括了双重国籍的情况,而卡恩斯出生即具有英国和爱尔兰双重国籍,这是各方都未提出异议的,所以有关卡恩斯转会的相关问题应该适用于第十八条。且卡恩斯在IFA时,参加的都是青少年组的国际赛事,从未参加过第十八条中提到的A级水平赛事,符合转会要求。因此国际体育仲裁庭最后驳回了IFA的诉讼请求。

二、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卡恩斯一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历史因素的影响贯穿了争议始终。如前所述,上诉方和被告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可转化为第十六条到底是针对单一国籍还是多重国籍。因而此案的裁判庭在其仲裁书中花费大量笔墨对IFA和FAI自1940年至今在有关选择运动员这个问题上的交锋以及FIFA斡旋其中所做的努力进行详细介绍,并以此为法律背景对第十六条的内涵进行阐明。这种用历史解释方法进行论证说理的情况在国际体育仲裁庭的审判中可以说是首屈一指,虽然这与案情复杂的历史背景有关,是及其个别的现象,但依然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典例,从历史解释方法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历史解释方法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解释方法对制定法规时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充分考虑,但却不限于此。历史解释方法涵盖了某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同一项法律的修改过程及发展过程。现行法规和被取代的法规在处理同一法律问题上的异同变得明晰,从而能更好地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3〕

在本案中,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认为IFA只是将它对历史证据的展现局限在一封回信上。这既不能为裁判庭审判案件提供任何价值,也不能说明自1950年后,尤其是1950年至2010年FIFA规则是怎样发展的,完全不符合历史解释方法的要求。所以IFA所主张的在FIFA规则中历来就有对运动员跨国代表协会参赛的限制是不成立的。IFA期望借此历史渊源来促使国际体育仲裁庭对十六条中的“国籍”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多重国籍”解释无法得到认可。

国际体育仲裁庭并没有就此完全否定IFA的主张,草率做出判决,而是真正从历史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对FIFA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今所制定的规则进行详细考证,探讨如何解释第十六条最为合适,而不是立足于一个时间节点静态地、片面地、形而上学地研究问题。经过一系列查证,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发现,在2009年版《FIFA申请者规则》适用前,FIFA针对运动员跨国转会的资格问题还制定了三份法律文件,分别是2004年版《FIFA申请者规则》(2004 Application Regulation)、2004年3月16日FIFA紧急委员会做出的规定、2005年7月1日生效的《运动员转会规则》(the 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从对这三份法律文件中相关内容的分析看来,其一,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并没有发现FIFA有对各协会挑选运动员进行领土相关性限制,其规定基本与2009年版的内容一致。其二,以这几份不同时期的法律文本的措辞看来,在涉及到类似于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其对“国籍”一词都是使用的单数形式。而且在运动员转会规则的附件2中还对“在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时,基于国籍可以代表多个国家足协参赛”提出了一个概念-----“shared nationality”,而不是“shared nationalities”。除卻英语版本,这些法律文件的法语、德语版本中对“国籍”一词均是使用的单数形式。在卡恩斯一案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庭之前,包括IFA在内的会员协会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得出结论:2009年版申请者规则第十六条是针对单一国籍的情况,卡恩斯转会相关争议不适用此条。

三、新旧规则的适用

在向国际体育仲裁庭递交的上诉申请中,IFA一再强调2009年版的《FIFA章程》和《申请人规则》应当根据1950年版的《FIFA规则》来进行解释。在IFA的观点中,1950年版的《FIFA规则》是FIFA专门针对IFA和FAI两个隶属于不同国家的足球协会的特殊情况制定的,旨在对两协会挑选运动员设置有关领土相关性的限制,即IFA和FAI均不能挑选与自己领土没有任何联系的运动员入会,其所称的联系包括:运动员出生地、运动员生物父母及祖父母的出生地、运动员在其领土范围内连续居住达到一定时间期限。鉴于1950年版的规则对运动员跨国转会持否定、限制态度,IFA希望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在对2009年版《FIFA申请人规则》和2009年版《FIFA章程》进行解释时引入其相关理念和规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结果。因为国际体育仲裁庭审判时,当事人方可以选择审判适用的法律(此点下文将详述),所以在IFA提出要适用1950年版《FIFA规则》时,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将其纳入考虑。但据上文所述,2009年版的《申请人规则》并未对运动员跨国转会有所限制,其与1950年版FIFA规则,这一特定历史情况下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是相违背的。如此一来,两个新旧适用法规出现了冲突。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矛盾性质的转变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使得各国审判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新旧法规出现冲突的现象十分常见。不同国家、不同审判组织的解决方式略有不同。在我国刑法领域,遵从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其他部门法领域则遵从的是“从新原则”。〔4〕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我国刑法对刑罚的规定相对严厉,且监禁罚和死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为了在罪犯受到应有惩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罪犯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不至于因为法律的更改而加重处罚,才在刑法领域采取了和其他部门法领域不同的规定。但从总体趋势而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审判组织在遇到新旧适用法规出现冲突时,都选择了遵从新法。一方面,新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其调整的是最新的社会矛盾,与时代发展相一致,而旧法是已经废止、被取代了的存在。另一方面,从二者的主从关系来看,在极个别情况下对旧法的引用也仅仅只是因为新法中包括了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以此为纽带才联结到旧法的。不难看出,在新旧法规出现冲突时,新法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

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判庭在审判此案时,对新旧法规的态度和主流观点一致,认为1950版《FIFA规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2009年版《申请者规则》第15至18条的解释不能提供任何有利指导。1950年版《FIFA规则》相关条款所调整的主要矛盾是两个特定的不同国家的足球协会----IFA和FAI之间的冲突问题,而运动员的自主选择权和遵从规则之间的矛盾则居于次要地位。但近些年,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反映到体育领域,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运动员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当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发生了逆转时,旧的规则势必要被淘汰,在此背景下,IFA提出要求按照1950年《FIFA规则》阐释新的规定,解决焦点争议,显得格外不合时宜。

〔参 考 文 献〕

〔1〕郭明磊.双重国籍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1.

〔2〕Irish Football Association V.Football Association of Ireland,Daniel Kearns and FIFA 〔S〕. 国际体育仲裁庭,2010(A2071).

〔3〕郑良成.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11.

〔4〕李龙,汪习根.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294.〔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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