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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民营企业获取中长期贷款的三方面障碍

2019-11-21胡杨

银行家 2019年9期
关键词:长期贷款流动资金小微

胡杨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的中长期融资,该项要求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在获取银行中长期贷款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障碍,这些来自金融监管制度、银行和企业的障碍因素导致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较难从银行处获取相对较长时期、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不得不采取短贷长用策略,进一步加剧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部分监管制度制约企业获取中长期贷款

分期付款规定的限制。《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规定中长期贷款“……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但一些处于初创或成长阶段的民营企业主要是希望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以用于企业中长期铺底流动资金或者进行设备投资、更新等,而每年至少两次还本付息的规定显然与企业中长期流动资金的需求不相符合。据了解,该项规定在监管中虽未严格执行,但仍然对银行开展业务的合规性产生了压力,导致银行方面尽量将贷款转为一年期周转形式发放。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困难。流动资金贷款是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获取中长期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中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运营资金需求……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各家银行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根据相应的公式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行测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运营指标不稳定,销售增长指标难以估算等,导致银行无法准确测算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因此无法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自身的中长期贷款供给能力不足

银行尚难适应中长期贷款工作要求。与日常熟练操作短期贷款比较,银行机构对于中长期贷款业务较为生疏,而且贷款期限长、管理难,各个环节上比短期贷款具有更高的工作要求,除了做到短期贷款的一些基本条件外,中长期贷款还需重点调查借款人在中长期的生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结构稳定性、现金流量充足性和稳定性、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等,以上均需要在银行在工作理念、机制和人员配备上加以提高和完善。

流动性考核、贷款额度不足压力。中长期贷款降低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对其满足流动性考核要求产生影响。另外,银行机构更偏好发放能够尽早收回的短期贷款,或是可以转贴现的票据融资,以便腾出信贷额度,扩大业务规模。由于以上原因,银行机构倾向于压缩贷款的期限。

中长期贷款的企业准入门槛较高。银行机构往往通过行业与客户、贷款用途、信用等级、企业资产与销售规模等为中长期贷款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导致一些民营、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无法申请此类贷款。从行业与客户看,目前银行在择取中长期贷款客户上以支持积极进入类行业为主,通常是战略客户、重点客户或政府背景的企业、大型上市公司才能够满足申贷要求。从贷款用途看,为了防止贷款被挪用,银行对贷款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通常限定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而对于企业的其他合理用途如发放工资等经营活动的开支不允许通过中长期贷款资金支付。从信用等级看,一些银行要求中长期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必须为AA-及以上。从企业资产与销售规模看,对照一些商业银行设定的条件,多数民营企业均无法达到其要求,如某银行要求申请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总资产要超过50亿元,或是销售收入和总资产均不少于20亿元的上市公司,仅此一项要求就将多数的民营、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拒之门外。

信用风险防控压力。由于企业的中长期经营风险难以掌控,尤其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情况难以确定,况且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普遍生命周期短、经营变化大,在防范贷款风险,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要求下,银行机构存在“惧贷”心理,倾向于发放短期而不是中长期贷款,目的就是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第一时间处置贷款风险,以便顺利收回贷款。此外,企业挪用贷款难以有效监控。中长期贷款资金划拨企业后,难以长时间有效监控信贷资金真实用途,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资金挪用嫌疑,短期内也难以有效收回。

企业需求与银行供给存在结构性矛盾

除企业生命周期因素外,民营企业获取中长期贷款的阻碍主要表现为:满足条件的企业没有需求,有需求的企业不满足条件。

好企业为降低财务成本倾向于短贷长用。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民营企业虽然能够满足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需求,但是由于短期贷款的利率更低,且不需要担心到期续贷的问题,因此其更倾向于长期使用短期贷款。

有中长期贷款需求的企業不能满足银行申贷条件。除买方信贷等特殊业务之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通常是用于铺底的流动资金,或者是用于设备的投资、更新等。但这类企业或是不符合流动性资金贷款测算需求,或是缺乏相应的贸易背景作支持,或是不能满足担保要求,通常只能够申请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相关政策建议

相对稳定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民营企业、制造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在实现风险控制总目标的情况下,完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办法和制度,鼓励银行机构适度增加中长期贷款,使短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产品进一步精确匹配,高水平适应流动性监管要求,对促进银行机构转型、探索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制造业的长效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监管制度松绑,鼓励开展中长期贷款业务。一是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在测算方法上给予银行机构一定的自主权限,允许银行客户经理根据自身业务经验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特点,灵活测算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同时,应区分行业或者规模的不同,以及企业资产固化情况,细化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标准或者建立测算模型,适当放宽需求量范围,给出一个需求量区间,以使银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需求量。二是增加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的灵活性。在制订还款方式时要兼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性,适当减少分期还款的频率。或允许银行机构与企业协商,根据企业现金流特点和具体负债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分期还款计划,以降低企业还款压力。三是鼓励银行机构开展中长期贷款业务。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合理进行贷款期限安排,有针对性发放中长期贷款。同时,在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及考核指标设计上,鼓励银行机构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规模,如设定中长期贷款建议占比等,以进一步推动解决企业稳定的贷款资金需求问题,帮助企业树立持续经营信心,而且不必担心银行机构压贷、抽贷,同时减少了贷款周转次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压力。

完善银行机构贷款管理,提升中长期贷款的供给能力。一是适当降低中长期贷款申请准入门槛。银行机构要落实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政策要求,在中长期贷款申请准入条件上,要避免一刀切,防止因条件设置过高简单地将大部分企业排斥在外,要根据行业、地区等不同情况科学细化相应标准,如可降低对于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过高要求,以合理增加对企业中长期贷款的供给能力。二是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贷后管理。银行机构要将高水平的贷后管理作为风险控制抓手,针对中长期贷款的期限长、监控难等情况,需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运用,创新工作方式,把握未来风险变化趋势,不断增强贷后管理能力。同时监管政策上也可考虑放宽中长期贷款用途限制,允许企业在发放贷款时不必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而是通过后评价的方式,监管贷款资金不流入固定资产、房地产、股权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一旦发现,银行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三是提高中长期贷款业务创新能力。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转型、服务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对中长期贷款的关注度及管理水平,积极拓展中长期贷款领域的创新空间,从农业养殖周期、原材料价格波动、设备投入回报预期、企业现金流及后续长期发展等多角度,全面调查、把握企业中长期资金实际有效需求,以准确的期限匹配、灵活的还款方式,多种的风险缓释措施等,提供更多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

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企业履约能力。一是发挥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用,缓解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鉴于中长期贷款对于企业信息调查、监控要求较高的特点,需加快发展全国各地方的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银政企各方资源,通过发挥平台“信息查询、客户发现、融资对接、履约管理”等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利用平臺发放中长期贷款方面逐步积累可复制的经验,并加以推广使用。二是严格企业履约能力,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自身应严格规范用信行为,确保不挪用银行贷款资金,并真正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时在贷前、贷后不同的阶段及时向贷款银行完整披露自身信息,以减轻贷款银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风险防控的难度和压力,为中长期贷款发放、使用形成银企共赢的局面。三是提升企业中长期财务规划能力,减少“短贷长用”的融资行为。在充分研究、考虑企业生命周期的基础上,促使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树立起中长期财务规划的意识,减少“短贷长用”的融资行为。对于其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也要促使其注重提升自身财务规划能力,特别是要健全规范财务制度,以使银行机构能够有效地评估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从而克服“惧贷”心理,提供稳定的信贷资金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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