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11-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银潮 2019年6期
关键词:原价李某条款

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典型案例一:

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保价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保价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

案情:

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某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赔偿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

法院认为,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虽然运单背面契约条款载明了未保价的货物赔偿限额为500元,但本案中尤某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建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尤某提示过保价条款。故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建达公司仍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支持了尤某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快递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常在运单背面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免责条款并不当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虽然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载明未保价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但快递运单的寄件人处无人签名,被告建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故该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对尤某产生效力,应视为双方对承运货物毁损没有约定,依法应按快递物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专家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

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载明了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的条款,似乎表明合同对于赔偿额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但本案的特殊性(事实上所有快递企业可能均存在此类情形)在于,此种最高赔偿额的约定条款实质上是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容商讨、修改。而寄件人作为个人,也即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典型案例二:

经营者应当承担向消费者交付质量合格产品的举证责任。案情:

2017年9月23日,羊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鼎尚酒行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017年9月25日,羊某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白酒有渗漏,饮用后头疼,夜里呕吐,要求假一罚十。2017年9月26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案涉白酒,并送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属假冒产品。羊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诉讼中鼎尚酒行主张白酒被掉包,羊某所持假冒白酒并非从鼎尚酒行购买,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鼎尚酒行对其销售的白酒属于质量合格产品负有举证责任,鼎尚酒行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鼎尚酒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售的白酒是质量合格产品、符合其出售时承诺保真情形的事实。现有陈述及证据足以认定鼎尚酒行在提供白酒时有欺诈行为,故判决鼎尚酒行向羊某退还货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45000元,合计60000元。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发生产品质量或者侵权责任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消费者取得商品到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销售者主张,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则无疑会使得消费者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因此,为了贯彻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念,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能过于机械。在消费者已经提交了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案涉商品的初步证据后,应由销售者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本案中,2017年9月23日羊某在酒行购买白酒,后羊某发现并经鉴定所购为假酒,鼎尚酒行应当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系合格商品的举证责任。因鼎尚酒行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判令其向羊某退一赔三是正确的。

专家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

本案涉及证明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后怀疑是假冒商品,并且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相关措施后,涉案经营者辩称该商品并非由其销售,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典型案例三:

销售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案情:

2017年11月15日,李某在某网店某旗舰店下单购买玉镯四只,订单信息显示,两只玉镯单价 (原价)5000元,售价2280元,另两只玉镯单价(原价)3500元,售价1588元,商品总价7736元,实付款7731元。后李某以某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某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某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某公司返还李某货款7731元,李某返还给某公司案涉玉镯共4件;如李某退货缺少,则某公司可按实际购买价款抵扣应退货款;某公司支付给李某赔偿款23193元。法官点评:

根据国家发改委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其上述经营行为误导李某购买了案涉手镯,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退货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

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等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作出惩罚性赔偿,符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理精神,同时达到对市场不规范行为的警示效应。

猜你喜欢

原价李某条款
对《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若干条款的商榷
同居男友去世, 女友能否继承遗产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得不防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什么犯罪
健康养生畅销书榜单
10年被抓8次的惯偷又栽了
家长管教不力少年犯数罪被判刑
霸王条款等
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