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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

2019-11-17邴志凯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8期
关键词:办案依法检察机关

邴志凯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脉问诊,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六个方面政策举措。“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旗帜鲜明,掷地有声,让广大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吃下了“定心丸”,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犯罪,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繁荣发展。检察机关应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检察工作的首位,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依法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积极查办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等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结合办案尽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和违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问题;对涉企民事案件的错误裁判和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进行监督,切实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此外,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禁检察人员越权办案,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严禁私自插手企业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严禁向企业吃拿卡要,到企业兼职;严禁占用企业通信、交通工具;严禁接受企业赞助、高消费招待、考察旅游和到企业报销费用。对检察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一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把握办案时机,改进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执法办案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慎重决定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生产经营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企业重大活动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到企业办案;慎重决定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设备、财物、账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慎重决定对涉案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主动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向企业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对办案中遇到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要注意把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把企业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把企业中的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严格区分开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尊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妥善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从司法角度提供保障和支持,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三是畅通执法“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涉企举报、控告、申诉,在检察环节依法做到快受理、快办理、快结案,减少企业诉累。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纳入“首办责任制”依法办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创新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发展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本职工作,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创新工作机制,主动服务,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优势,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环境;积极延伸工作触角,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专题讲座、预防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把脉”,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探索直接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以“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结对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回应企业的法律需求;建立与工商、税务、质检、安检、金融等部门的联系机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务服务。积极开展区域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检察职能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方式

针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应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转变司法理念,高度重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特定的历史时期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检察机关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涉案民营企业行贿人,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要实现从单纯的就案办案到重在务实的服务理念转变,做到打击、预防、服务并重,为民营企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深化协作配合,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因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监委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在打击上形成合力,在保护上取得一致。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类涉产权、严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通过与税务部门协作,实现逃税、骗税、虚开税票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双向移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与各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妥善处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全因素,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民营经济方式。通过加强与企业家和工商联的联系沟通,从三个方面拓展服务方式:一是针对企业数量众多问题,加强与企业沟通,主动问需于企,通过信息化技术向智慧检察要检力,邀请企业主关注检察机关“两微一端”,通过企业主普及到企业员工,让更多的企业员工借助新媒体了解检察工作和涉检典型案例。二是由工商联及时通报企业最新发展状况以及法治需求,开放教育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警示教育普法工作,开通检媒研学通道,拓宽宣传面,引导更多企业到基地参观。三是邀请知名企业家为检察机关介绍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组建服务民营经济智囊团,打造智力支持平台,解决人力资源紧缺问题。

(四)落实普法责任,增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要将办案与普法有效结合,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了解企业所想所求,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和企业发展阶段,精准掌握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企业定制个性化的普法宣传方案。围绕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突出风险向企业开展普法,通过新媒体新手段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和涉检典型案例,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活动,履行好办案人员以案释法职责,利用办案各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惑答疑,切实增强企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

(五)加强理论武装,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熟悉企业管理、金融、财务、互联网等知识,方能引导、服务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加强对相关检察人员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的培训,要求他们加强服务经济新常态相关知识的学习,把服务保障能力作为素质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我加压,补齐能力短板,培养一批产权保护、企业管理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政法部门服务大局意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创新举措。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探索的空白领域,需要我们在对检察监督理论进行更深层次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企业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不断提升检察服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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