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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富勒的法律与道德

2019-11-14余永悦陈燕安徽财经大学233030

新生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哈特学说道德

余永悦 陈燕 安徽财经大学 233030

一、富勒与哈特的学说争议

法律与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都有着一定的重合和不同。关于两者在规范行为方面的争议,自两者存在以来就一直存在,但是并不是激烈的广泛争论。关于法律与道德争议的学说也没有形成 统一的流派。但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发表以来,以哈特和富勒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形成了具体的学说,和之前的概念性的表层争议学说相比,哈特和富勒对于法律与道德进行了深层次研究。两者主张的分离学说和交合学说也为之后的法学理论阐述开创了一定的先河。

哈特在上面提到的文章中作为实证主义学派一员,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主张。他从实证法学派的主要命题“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出发,认为“实际应当是这样的法”就是实际上的法即制定法和既存法,而“应该是这样的法”则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其是包括分离出的道德。实证分析法学派从社会科学理论的客观性出发,认为不应该在法学这一理性的社会科学科目中,加入道德这种主观性的理论。其次,哈特主张“忠于法律”,他认为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不仅是为了强调法学社会科的客观合法性,而且是为了避免道德在法律界限的模糊,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人利用法律规避或者过度运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而富勒认为“忠于法律”这一目标中就暗含了有利于人类这一道德目标。富勒认为,人类从事某种活动来源于其本身的价值追求和内心愿望,在人类相互健康稳定的交流中,法律的内在作用就包括了人类的这种价值追求。只有将法律的内在作用即法律的内在道德表现出来,才能更好的规范法律运行的各个过程。分离说并没有考虑到即使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中,也暗含了法律的建立是要有利于人类这一道德目标上的,即法律具有内在道德。否则即使服从法律,忠于法律也会变的毫无意义。

二、富勒对两种道德的区分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详述了两种道德的区别。他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富勒将道德进行细化分析,一是为了更好的阐述道德在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形成一种可衡量的道德尺度 二是为了更好的阐述和分析两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两种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如有学者主张的法律的道德结构、法律的道德目的等就是从两种道德的不同角度出发,详细说明两种道德在立法中的体现等。简而言之,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人类想要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一种最低点的要求。从富勒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追求,它是一种善的、卓越的道德,其可以作为立法的原则、目标,违反其并不会受到谴责而只会让人惋惜。而义务的道德作为最低要求的道德标准,其通常是以否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就会受到谴责甚至惩罚的一种具体的规则。富勒用一种看不见的标尺将两种道德之间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的道德尺度。富勒对于法律也有所区分,将在下文对于两者关系提供更好的理解。

三、富勒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

和以哈特为代表的一些法律学说不同,以富勒为首的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着新的理解。富勒认为法律并不只是单纯的命令性的指令,也是一种理想性的内心信仰,它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也被人们坚定的崇拜着。哈特认为法律至上,道德要无条件的服从法律 而富勒则认为法律也需要为道德服务,并且存在于道德之中。富勒学说与哈特学说的争议点就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被完全割裂开来看,这也是两种学说的讨论对象,下面主要探索富勒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

(一)法律和道德可以合作转化。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分离,在实际上的法律中,两者是并不能同时存在且是完全相互背离的理论。但是富勒从法律的最终目标出发,将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表明两者并不是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转换。富勒认为道德有两种,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富勒主张愿望的道德是一种卓越的、最高境界的道德,它符合法律的原则和最终目标与追求的法律 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一种规定性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是符合具体实体目标的法律。 同时,他认为法律也有两种,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前者是指法律存在和制定的内在必要因素,后者则是指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实体法律。从法律与道德的分类和定义上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愿望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是相互联系并可以合作转化的。

(二)道德与法律不可分离。哈特的分离学说是基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其仅仅从“实际上的法律”的学科性出发,完全摒弃了人类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即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道德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人的行为受到其追求的价值判断影响。法律在制定时也会受到制定人的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作为群体性的人类,在制定规范时,即使只有少部分人参与,但是也是会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基于此,富勒认为道德和法律是无法分开的,并提出了法律和外在衡量的一些标准,也可以看做是制定规则时法律和道德相互衡量时存在的标准,比如公平公正、明确、稳定等。这些标准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和法律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制定法律时制定者的出发点,即主流道德标准,是一种追求的愿望的道德。法律制定的要求时道德的一种体现,可以说是法律是为道德服务,而法律的制定也与社会主流观点和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从为了社会稳定的宏观上角度上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为了这共同目标,而且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一种,其目标也是实现道德。所以,法律与道德不但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三)道德成就了法律。富勒指出,立法者只有在制定法律时遵循基本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主流价值追求、保证法律在制定时就符合社会认可的一般道德规范,才能更好的保证法律的道德和原则,实现法律的目标。社会道德也体现了普通大众的心理要求,体现他们内心愿望和向往。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能够按照这些道德、原则,不仅能够保证法律的目的可以实现、法律可以具体实施 也可以使法律更符合人们的内心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符合社会需要,体现社会共同追求,使得法律更够实现其存在的价值,成就有价值的法律。

四、结语

富勒对法律与道德的研究是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建树。其主张“实际上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的不可分离性,揭露了法律的道德性。为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现目标等过程的分析,提供了重要规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同时,富勒提供了在其之后,一种重要的法学理论,即强调法律的过程正义。其也是带来程序正义的重要理论的重要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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