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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2019-11-14曾山红江西理工大学

新生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审判法庭司法

曾山红 江西理工大学

近年来,环境司法专门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代环境法治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进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给环境保护增加了阻力,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研究及破解路径的探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环境的索取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剧,社会与环境、人与环境的矛盾也变得更为尖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加重,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过大,垃圾包围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等等环境问题频发。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教育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环保组织与环保运动也应运而生。

二、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7年贵州清镇环保法庭设立以来,到《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修改,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日渐明晰。但是它作为一个新事物,在环境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理论等各个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环境审判机构设立无序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首要保障应是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构有环保法院、环保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三类。我国环境审判机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从地方到中央”、“从试点到推广”基本特征。一是各专门审判机构设立具方式差异大,地方特色明显。有的是在传统的审判庭外增设,有的是改造既有审判庭,增加或者扩大环境职能。如福建省就是在原有的林业法庭进行改造,增加环境案件审判职能。二是在层级上设立结构模式有区别,有的符合两审终审制的结构,在基层法院和中院都分设了环保法庭,贵州就是这一模式;有的是在基层法院设立合议庭,在中院则专设环保法庭,如江苏;有的在基层专设环保法庭,但在中院中则是在民事、行政、刑事庭内各设一个合议庭审理环境案件。由此可见,目前环境审判机构设立在层级上没有统一标准,且高级人民院设得少,基层人民法院多。

(二)环境审判机制衔接不畅

要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那么必不可少的是形成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所谓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是指对与环境审判工作相关的各单位或部门间的人员、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根据环境专门审判工作需要所做出的专门的结构化的制度安排。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将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现行司法体制进行衔接,前面我们说过,我国的环境审判机构设立无序,从基层到高院各地设立模式也存在差异,这就为司法体制的衔接造成了较大的阻碍,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审级问题,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何解决两审终审制的问题。如果某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或者环保法庭受理了案件,要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话,和现有的体制如何衔接。再比如说管辖问题,目前多数地方采用集中专属管辖制度,即突破原有的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的基层法院管理区域,基于中院或者院指定的专属管辖。

(三)环境审判程序未体现专门性与特别性

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在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环境审判程序是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机制运行的核心主线,科学的程序可以实现两者的完美勾连。环境审判程序的专门化就是要运用专门的、特别的程序对于环境案件进行处理。特别的程序对于环境诉讼意义重大:因为特别的程序发端于普通的程序,但是又因为环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环境审判程序要就在如庭审规则、证据类型、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形成专门化、特别化的程序内容。我国当下的环境案件主要采取合议庭制,虽然实行“三审合一”、“审执合一”,但是依然将案件区分为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并分别依照相应的诉讼法进行审理,与普通案件审理并无区别。

三、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

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同时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要切实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用法治捍卫公民环境权,就必须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基于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及存在困境的分析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的有益经验,建议从以下方面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径。

(1)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不仅是环境审判机构、审判机制、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更新,更需要全面纠正当前环境司法机制在理念,进行理念更新,从而展开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主要指在环境纠纷解决与环境问题应对中坚持环境司法能动理念,实现权益保障和环境修复的价值目标。在环境司法能动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美国法院在环境司法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司法亲环境立场十分明确,大量环境案件的审判符合能动司法理念。但是在借鉴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西方的司法能动侧重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的能动司法不仅要从自由裁量的角度保证司法适当性,更强调司法的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从而确立司法公信力。

(2)推进更为有序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环境案件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有序的层级适宜的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可以帮助更多环境纠纷的解决。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环境审判庭。因为环境司法审判是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性审判,环境案件服装、涉及面广、专业性要求强,中院的法官相对来说能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有些地区环境资源类案件不会很多,如果在每个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环保法庭,将会出现无案可办的情形,导致一些法庭虚置,从而影响设立环保法庭的初衷。二是在基层法庭选择性的设立环保法庭,避免案件管辖法院审级过高的问题。

(3)建立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相衔接的审判机制

1.完善环境法庭的调解机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式,相对与裁判,调解具有经济、高效、简便灵活等特征。由于环境纠纷往往具有公益性质,而且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长期性与不可逆转性,因此,建立环境纠纷调解机制有利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

2.引入专家陪审制度和专家咨询委员制度。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和专业化是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本前提之一。在环境案件中,其背后的环境问题具有科技性、复杂性、专业性,常常涉及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而这些知识又恰好是很多法官的盲点,仅靠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完全正确的认定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因此引入环境资源类的专家陪审员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一是专家陪审制度。可以由省法院或者较大市的中院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在专业背景上应该尽可能涵盖开发规划、光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学、建筑学等多种学科,同时结合以往本区域内已发生环境案件将不同的专家按照学科进行分组。二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源非常稀缺,为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通知(第一批)》,在这种大背景下,法院则可以就案件的相关技术问题向有特定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咨询,需多个专家给出意见的可成立咨询委员会。

(4)精细环境司法审判程序特殊规则

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其诉讼规则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特殊诉讼规则、整合诉讼程序是专门化的内核。一是将设置前置的审查程序,在立案时充分对案件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开展审查,进一步确定审查案件性质是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环境私益诉讼。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在审理程序中完善衔接机制。环境具有公共性,侵害人的同一个环境加害行为可能会产生侵害某些民事主体私益和公民环境权两种损害结果,该案件则既有私益性质又有公益性质,虽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相同的,但由于侵害利益的不同,应明确规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或者有权提起私益诉讼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私益诉讼后,二者不受影响,人民法院不能因一方诉讼的提起而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因为原告可能是环保组织或者是检察机关,二者都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此时则要审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坚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举证责任倒置”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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