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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探究

2019-11-14谈学海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新生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家事婚姻法名义

谈学海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赣州 341000

一、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理论和实务的现状

在最高人民法法院公布的离婚财产若干意见条例当中,17条1款明确指出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履行抚养和赡养等义务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必须清偿债务。规定在离婚时,夫妻一定要共同偿还在生活中所负的所有债务,若是各种拥有的财产,经过双方协议偿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当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偿债额度加以确定过程中,法律效力存在于两人的内部间,不能对债权人或者是抗债权人等任意一方实施全部债权主张。

其中,存在两个推定,第一是对于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在这个方面上还存在争议性,权利方拥有承担举证的责任,若一方不能举证,人民法院按照无法查实,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是推定的范围。第二,在条例中的第7条,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或者是以个人名义的债务,均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当时比较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了主观目的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夫妻之间存在真逃债或者是假离婚的现象[1]。然而,理论与实务存在质疑,当事人的另一方不仅得不到共同财产,甚至会背负巨额的欠款,损害其合法权益,这种不利的影响应该被高度重视。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

通过对夫妻双方共同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的理解,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的名义予以全力主张,应当按照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在反驳的事项中,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需要按照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加以处理。身份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但不能机械式的套用以上司法解释,容易导致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不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目的性限缩解释

(一)用途的推定标准

在24条司法规定中,其作为补充,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有的债务,是其个人名义,应当按照个人债务进行处理,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被限缩。当然,在存续期间,不是全部的夫妻债务都是共同债务,所以在推定时需要更为慎重。

基于立法者的主观目的,对共同债务的适用前提进行考虑,从我国的历年婚姻法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债务的推定与基础事实息息相关,因为债务是否由共同生活导致,那么,对于共同生活而言,将成为债务推动中用途的推定标准。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强调共同体的特点。当《婚姻法》被重新调整之后,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主的意定债务,若这些债务未能直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的花销,此种情况不属于共同债务。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和已婚者侵权之债规定的,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效果。由于无偿保证不能带来等价的给付与利益,所以不在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合同法第8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该由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负责承担债务,除非是在债权人能够证明在所享债权时,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即便没有夫妻另外一方签名,共同债务也能够被确认[2]。此外,若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还要包含请求权的原因和事实,就是借款合同成立、生效,乃至借款用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内容。如果夫妻的一方是债权人或者是举债人,均将债务主张作为共同期间,举债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债权人与举债人而言,二者均要实施债务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

(二)日常的家事代理

在日常的家事代理方面,夫妻双方互相作为代理人,应当注意的是,以下除外:1、数额巨大的家庭共同财产赠予;2、共同不动产的转让;3、其他重大的事务。在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为日常生活所借债务,这个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必要开销,比如,日常文化消费、子女教育,与医疗服务等,若借款的数额比较大,并且尚未有另外一方的签名,超出需要则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不能实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总之,夫妻一方或者是第三人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债务的用途,再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尤其是商事主体,应当更加谨慎。

(三)合意的推定标准

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需要个人清偿,如下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1、不经过同意,乙方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债务2、已经约定好的夫妻个人债务。3、没有经同意擅自经营或者是筹资,而且未能将收入用在共同生活[3]。总而言之,以上构成了合意推定标准,也就是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补充。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进行了合理的法律解释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存在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产生,因而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理利益与权益,从而降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发生的几率,充分发挥《婚姻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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