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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2019-11-14潘荣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新生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权益当事人

潘荣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5

经济法是作为新兴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和传统的法律部门有着一定的区别,经济法所具有的不可诉的规范要比传统法律更多,使得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很容易发生。经济法的可诉性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并对市场当中存在的各种市场经济问题进行干预时,经济法主体通过共设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对其职能行为进行法律诉求。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得经济法主体的权益很难通过法律诉求得到解决,这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解决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使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得到改善是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缺失

我国经济法只对于市场经济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问题进行协调,因此,经济法的调控范围居于特定性,这也是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原因 。为了完善经济法的市场经济调控职能,我国针对经济法还出台了许多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要求了当事人需要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当事人在各类经济纠纷当中的司法保障权利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

(二)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

目前经济法纠纷的问题尚未形成一个独立且完善的经济诉讼制度,造成了当经济法主体出现各类经济纠纷问题时,往往只能采取包括民事以及行政在内的诉讼制度。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得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调整的过程当中对于经济纠纷问题解决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降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还有经济纠纷诉求无法受理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有些经济纠纷的情况是不能受理的,比如某些经济法的纠纷法律将其划入到行政纠纷的处理范畴,司法机关不能对这类经济纠纷进行干预。而对于法院而言,许多经济类的纠纷法院都认为自己不应该进行受理。

二、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现有三大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经济法冲突问题有着很大的作用,而在 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撤消了经济审判庭,这一举措造成了今后在经济诉讼过程当中使得一些经济法的纠纷并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而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当中会依然存在。虽然经济审判庭被撤销,我国也颁布了和经济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提高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起到了作用,对于我国今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与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研究目的也正好与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目标一致。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对策

(一)改善经济诉讼制度

我国政府在行使社会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时,对于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问题由于缺乏独立完善的经济诉讼制度,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或者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依据来解决各类的经济纠纷问题,但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或者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不仅会降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独立经济诉讼制度的缺乏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改善现有的经济诉讼制度十分重要 。在进行经济诉讼制度的改善中,也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市场经济纠纷问题的多样性。

(二)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

对于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目前我国经济纠纷当中存在着大量的滥诉现象,这也是造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原因之一,由于滥诉现象的存在,造成了我国许多具有真正经济纠纷诉求的当事人的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地受理,间接地导致了这些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为此,我国诉讼理论当中规定“无直接关系无诉权”,这虽然能够减少一部分的滥诉现象,但是却对经济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了限制,使得许多经济权益受害者不能享受到合法的经济权益。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

目前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当中存在的司法救济等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使我国对于各种经济违法的行为很难进行确立和管理,这就造成了经济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能够保障每个公民的经济权益,就应当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公益投诉制度。在该制度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触犯到公众利益行为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诉讼,让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流程,对侵害公众经济利益、违反我国经济法、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使得经济法主体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在进行公益诉讼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对诉讼原告以及诉讼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滥诉造成被告名誉和权益的损害。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涉及到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只有当被诉讼者确实对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有着严重的威胁时,才能确保公益诉讼的价值得到体现。

四、结语

经济法的可诉性对于解决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纠纷,确保经济纠纷受害者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缺失、经济诉讼制度不独立、经济纠纷诉求无法受理以及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不愿诉求的问题,应当对经济诉讼制度进行改善,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同时让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实施,从而提高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确保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进而稳定我国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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