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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2019-11-06程智华

家庭百事通 2019年10期
关键词:寄宿制护栏巡查

程智华

李小某是某县寄宿制中学的初一学生。2017年10月16日晚上11点,在老师已到宿舍巡查完毕,且宿舍已经关灯休息的情况下,李小某因寝室闷热打开宿舍阳台隔门,爬到阳台护栏墙上纳凉时不慎从三楼坠落摔伤。李小某能否以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其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管是普通走读式学校还是寄宿制学校,学校都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会因学生在校期间未与父母在一起而将监護人转变为学校。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老师按照规定到宿舍巡查,确认学生在宿舍就寝后才离开,宿舍阳台的护栏墙高度也符合国家规定,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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