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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2019-11-06孙本召

家庭百事通 2019年10期
关键词:继承权名下继承人

孙本召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并购买两套房屋A和B。2014年10月,姐妹两人写下声明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A的继承份额,同意由兄弟張小男一人继承房屋A。父母去世后姐妹俩向张小男提出按照同等份额继承父母名下的两套房屋,张小男以姐妹两人曾写放弃房屋A继承权声明为由拒绝,只同意对房屋B与两人进行分割。请问这合法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可见,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起始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承诺表示应为无效,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张小男出具的声明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张小男没有理由拒绝由姐弟三人继承房屋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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