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念的兴起、发展与我国的继受
2019-10-31尹炜杰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10期
尹炜杰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兰特曾有这样的论断:“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①在他眼中,是信托理念极大的弹性和普遍的适用才成就了其自身的伟大,而无关乎道德准则。梅兰特给予了信托理念高度的赞扬和评价,也是最为妥切的评判。法学家的话语并非一时心血来潮,也不是单纯地对信托理念进行褒扬。事实上,对于这一论断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而这三个方面的解读恰恰可以成为打开英国信托殿堂大门的钥匙,帮助我们重新认识英国信托法,更好地理解信托理念的兴起与发展,以利于重新审视我国信托法的制度设计,更好地构建与运用信托。
一、对梅兰特论断的解读与信托理念的兴起
1.信托定义的解读
对梅兰特论断的解读,首先应从本句话中最核心的要素“信托理念”开始。梅兰特在表达中使用的并不是信托制度或者信托法的表述,亦即“the law of trust”、“trust act”又或者“trust system”等词汇,而是采用了“trust idea”的字样。国内学者在翻译“trust idea”一词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比如,在周翼、王昊翻译的《信托法》一书中,译者就采用了“信托概念”的翻译,而钱弘道在《英美法讲座》一书中则将其翻译为“信托理念”。比较而言,个人认为后者的翻译更为恰当,更贴合梅兰特表述的本意。
信托本身并非一个指向特别明确的概念。英国信托法学者甚至断言,没有一种信托的定义是毫无争议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